视察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耕领衔成立专题调研组,到省法院和部分市、县进行专题调研。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视察和审议情况以及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了研究梳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了相应解决对策,以期达到推动解决法院执行难目的。
一、我省执行难的现状
从调查摸底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我省未执行案件的基数依然庞大。截至2017年5月,全省各级法院共排查出未实际执结案件高达47.4万件,其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约27.5万件,正在执行的19.9万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58.1%和41.9%。与此同时,新收执行案件数持续大幅上升的态势依然持续:2015年山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1.4万件,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新收各类执行案件56.2万件,仅2017年第一季度全省收案12.6万件,同比上升11.5%。新收加旧存,加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
执行难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而且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在省委的坚强领导、省人大常委会监督下,经过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至2017年8月底,我省正在执行的案件19.9万件,已执结和终本17.7万件,达到积案总数的89%。但这其中有相当比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依法裁定为终本案件,大量终本案件案结事未了,执行难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导致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不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社会认同度不高。
二、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当前执行难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难找和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
(二)法院执行效率不高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但是执行案件超期、延期是执行案件的普遍现象。有的法院蜻蜓点水调查一次就草率结案,申请恢复执行率居高不下。有的法院重程序终本轻实际执结,纸面数据与实际执结率形成强烈反差,过多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执行标的到位率低,足额执行完毕的较少。此种情况不但对执行申请人的根本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也对法院的公信力及国家的司法权威造成危害。长久以来,执行成功率低已造成了社会公众对整个法院系统的不信任,造成我国司法权威的逐渐丧失。如,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被执行人为高密市康庄镇郑家村委会,执行标的额仅为2000多元,但10多年未执行到位,被最高人民法院通报。
(三)不规范执行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不规范执行是指执行机构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执行,从而损害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权利的行使的执行行为。执行实践中,因监督管理薄弱,节点监控和流程管理缺失,尤其在基层法院,执行合议庭功能虚设,合而不议、虚假合议现象较为严重,使疑难案件、重大节点丧失合议庭内部监督,极易导致工作失误。外出调查、查封冻结、评估拍卖等行为仍然存在不规范,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现象甚至违法违纪问题仍然存在。不熟不执、不催不执、不督不执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较为普遍。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的现象依然存在。烟台某法院执行一起汽车买卖纠纷案,当事人将车辆交至法院后,执行干警却将车辆交付给案外人,致使车辆长期下落不明,当事人连续16年上访。2016年以来,全省有39名执行干警因消极执行、乱执行等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难以执行
执行工作实践中,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一些涉及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军事部门、社会团体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这类案件多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由于长期历史原因积累形成,执行起来困难较大;2、一些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则利用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阻挠、对抗法院执行;3、一些医院、学校或其他公益单位成为被执行人时,因其在社会中的特殊作用,往往难以执行;4、一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抚养赡养以及婚姻家庭家事纠纷案件,因债务人履行能力较差、裁决事项可执行性差等原因难以执行。
(五)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六)义务协助执行人不积极协助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银行、国土等有关部门有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义务,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予配合。但在实践中,有些协助执行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执行法院百般推脱:有的金融机构寻找种种借口不协助法院办理查询、冻结、划拨手续,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已冻结的款项;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以法院未委托其指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拍卖等理由,拒绝协助法院办理过户手续;有的协助执行人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供有关的资料。截至2017年5月,我省法院尚不能信息化查询政府部门信息系统内的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出入境证照信息、户籍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住宿信息、工商档案信息、税务缴税信息、投保信息等,查控系统尚不能实现对被执行人的边控,对被执行车辆的查封、扣押,查找及控制决定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我省地方性商业银行尚无一家实现网络自动扣划功能。旅游、教育部门在限制住宿高档宾馆、高消费、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等方面还未实现自动限制(见附件一)。
(七)外地委托案件得不到当地法院积极执行
外地委托案件得不到当地法院积极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不重视,消极应付,长期积压,甚至将执行案件束之高阁,既不执行也不给委托法院答复。2、在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存在地方保护思想,以自己执行人员少、执行困难多、执行阻力大为由对委托执行案件一推再推,不积极协助外地法院执行。3、在执行委托执行案件时,有的法院甚至为本地被执行人出具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要求外地法院对案件中止执行,帮助被执行人逃脱执行。4、在执行委托执行案件时讲条件,要求被协助方必须先完成己方的特定要求。有些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利用执行和解手段,滥用执行和解方式,以做申请执行人工作为由,要求其接受苛刻的条件或者作出较大让步。例如,迫使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甚至部分欠款,或者以滞销物品抵债等,从而助长了本地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
三、执行难的主要成因
执行难不只是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既有思想观念层面上的问题,也有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问题;既有体制、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有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方面的原因;既有法院自身的问题,也有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方面的滞后,也有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偏差。执行难是社会多种矛盾在执行领域的集中反映,暴露体现了各种现实利益关系的对立和冲突。具体来说,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执行理论研究层面上的原因
关于执行难的含义界定不准确是造成执行难理论层面上的原因。执行难现象虽然长期存在,但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以来,人们对执行难问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凡是法律文书生效后不能执行的情形都属于执行难,这种对执行难含义的理解显然过于宽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民事交易都难免出现风险,债权能否实现最终要受制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诸多客观因素,有些案件在法院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债权或不能在多个债权人之间足额分配。这类案件的执行仅仅靠加大执行力度根本无法解决。根据我省几个地方法院所作的统计,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而导致不能执行的案件占全部执行案件的30%左右,这些案件显然不应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而应视为客观意义上的执行不能。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应当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却得不到执行的情形。
(二)法律制度层面上的原因
一是立法和法律适用方面。1、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仅有30多个条文,某些重要的执行法律制度缺失,有些规定不够合理或相互冲突,有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造成了法律依据不足、执行措施缺乏、执行力度不够、执行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2、我国民事实体法律特别是物权法律制度还不完备,导致执行人员在查找财产、确定权属、处理执行标的物过程中常常面临许多实体法律障碍。3、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运行不畅,许多本应通过破产程序清理的债权债务却迟迟停留在执行程序中,导致执行积案居高不下。4、刑事法律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由于认识理解因素的制约,导致实践中该类犯罪很难受到追究,严重影响了执行的效果和法律的权威。
二是在配套制度方面。执行不能退出制度缺失,许多执行积案都处于休眠状态。在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案件没有从执行程序中退出的出口。这些案件实际上也很难再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恢复执行的概率极低,应该定性为执行不能。再如多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执行人已无能力履行法律义务,甚至已执行了死刑,能否启动社会救助体系对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社会救助进而使执行案件退出程序,目前没有成型的制度。
(三)被执行人原因
三是被执行人匿藏行踪。这种情况多表现为自然人,但也包括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大,外出务工已成为常态,很多被执行人难以找到;还有部分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在法院做出不利判决后,就外出躲避,致使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措施难以采取。
四是被执行人以直接隐匿、转移的方式恶意进行财产规避。包括将存款、房产、股权、证券登记在别人名下;低价或无偿转让不动产隐藏对价款;直接转移动产;夫妻双方搞“假离婚真赖账”,将可供执行财产归属于配偶或子女名下;以假破产、帐外帐循环、关联交易、公款私存、开设多头账号等方式进行财产规避。
六是滥用司法程序和执行救济途径。被执行人为拖延执行和转移财产,执行法院执行措施动一步,被执行人就提出一个执行异议,如执行法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就唆使配偶、亲戚、生意伙伴以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由于异议权的对等义务较轻,成本低,异议人基本无需负担任何代价,即使异议被驳回也无相应的法律责任。执行法院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起异议时,大都保留谨慎态度,担心出现执行错误和执行回转的后果,执行人员更害怕出现执行错案或造成执行信访,不愿也不敢继续采取处分措施,执行案件长期滞留在执行控制性措施阶段,经常出现为了等待执行复议结论或案外人异议诉讼判决的过程中,执行标的物历经几次续查封,客观上达到了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的目的。
七是被执行人对外负债过多,查封的财产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有些案件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存在轮候查封或抵押权设置问题。例如,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因该财产另案被首轮查封,且案件处于诉讼阶段,轮候查封法院对该财产无优先处置权,不能启动执行程序,无法处置该财产。再如,虽然首封了被执行人财产,但该财产已对案外人设定了抵押,即使处置了该财产,也仅能保证案外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对该类案件中的财产便不宜进行处置。此外,对被执行人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虽进行了冻结,但该公司对外已是资不抵债,拍卖股权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该类财产也是无益执行。
(四)法院自身原因
一是执行人员方面。1、业务素质不高。执行队伍不适应工作需要,业务水平较低,对法律掌握不够,不能很好地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解决问题缺少法律思维和法理依据。据初步统计,全省法院有231名执行干警不适应工作要求(人员分布(见附件二)。2、大多数法院重审判、轻执行,导致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总体素质低于审判岗位人员。截至到2017年5月,济南、青岛、潍坊、济宁、临沂、德州、聊城、菏泽法院没有充实执行力量,执行人员达不到15%的要求,执行岗位员额法官比例低于审判岗位。3、结构不合理,数量偏少。目前全省法院共有执行干警3463人,执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各类人员统算起来,人均需办案200余件。全省有54个法院未达到人员配备比例要求,人员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4、素质欠缺,责任心不强,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现象突出。主要原因系当前社会环境复杂,有的执行法官惧怕信访压力,有的执行法官有贪腐渔利想法。
二是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进展不均衡,影响执行质效。部分法院与政府采购衔接不够,所需的软硬件设施不能及时到位。在执行指挥系统方面,执行案件追求高效,需要上下级法院协调行动,快速反应。省人大常委会视察发现,目前全省有24个法院尚未建成执行指挥中心,仅临沂市就有8个,没有达到全省三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连网、统一指挥调度的要求。网络查控体系建设正处于推进阶段,查控财产功能有限,执行装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信息流程管理系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去年8月中旬运行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是一个办案平台,也是一个监督管理平台、执行公开平台,但我省有些法院执行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的实际运用还不够,使信息化手段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三是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互相推卸责任,造成执行难。一些委托执行案件,委托法院只依据判决书中体现的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判定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简单移送,造成受托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困难,案件无法执结。甚至受托法院在辖区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造成受托法院浪费大量人力物力。此外,相当一部分标的额较小,甚至可以不需要主张权利的案件,委托法院依然对外委托,将包袱移送给受托法院承担。
四是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到位,存在管理漏洞。审判不考虑执行,立、审、执衔接配合不紧密,诉讼保全等措施滞后,部分当事人转移财产,加大了执行难度;有的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不到位,节点监控等功能未能有效发挥,积案清理存在“抽屉案”、体外循环案;一些法院终本案件标准掌握不严,适用不规范,恢复执行的程序不及时、不顺畅,终本案件数字存在“水份”。
(五)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
一是社会诚信机制缺失。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诚信体系,诚信制度不完善。诚信体系缺乏司法保护,失信者不能及时得到严厉制裁,守信者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发现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严重性,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需要全社会认真对待的重大社会问题。从每年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的持续上升,以及近年来申请执行率的迅速增长,足以看出中国人诚信意识的缺失。与诚信意识相匹配的是中国的信用体系。目前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混乱,没有建立针对每个人的诚信档案,也没有针对个人和企业所进行的专门的资信调查,企业和个人的资信讯息分散在银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商家、新闻机构等地方,没有进行有效地整合,因此,产生许多漏洞,给不诚信的人以可乘之机,从而谋取不法利益。我国的诚信观念还较传统,停留在儒家修身养性的道德层面,没有上升到公民的权利、义务层面,而不是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组织的基本行为准则。目前,我国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诚信制度体系对诚信缺失者予以惩治,致使信义贬值,这是当前诚信缺失极为重要的原因。
二是联动惩戒机制不健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违法成本低,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除了法律责任追究不力外,社会联动惩戒不足也导致执行难问题。这既有联动部门积极性不高,联而不动、动而不实的问题,也有法院主动沟通不够、推动不够的问题。《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要求,各联动惩戒单位2016年年底前完成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但截至2017年5月,我省法院尚不能信息化查询联动成员单位信息系统内的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工商档案信息、税务缴税信息等。2017年4月底,省法院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及省法院与省公安厅联合会签的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还需逐级认真落实。
三是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小。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对打击拒执犯罪的标准掌握不统一,法院移送的多,公安立案的少,难以形成覆盖。自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拒执犯罪案件1016件(1096人),但实际立案只有352件(357人),比例为34.7%(32.6%),判刑只有160件(165人),比例仅为15.8%(15.1%)(全省各市情况详见附件一)。其中,立案比例比较低的为:临沂移送63案(63人),公安机关立案9案(7人),立案比例为14.3%;济宁移送139案(140人),公安机关立案22案(22人),立案比例为15.8%;滨州移送135案(158人),公安机关立案32案(33人),立案比例为23.7%;菏泽移送125案(132人),公安机关立案30案(30人),立案比例为24%。
四、破解执行难的对策与建议
解决执行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过程。通过对实践中执行难的各种表现及对导致执行难原因的研究,解决执行难问题应该在完善民事执行立法、深化改革法院执行机构、革新法院执行方式、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等方面狠下功夫,建立符合法律要求和社会需要的新的民事执行运行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综合治理新格局。
(一)加强执行立法,为破解执行难提供完善的法制保障
(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为破解执行难提供坚强的机制保障
1、坚持党的领导是攻克执行难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司法方向的关键,也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执行工作的根本保障。在执行工作中,必须要将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依法办案有机结合,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维护法律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法院要主动将执行的各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执行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案件的执行等,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特别是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立足执行工作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我省执行难的实际情况,建议成立省委政法委牵头的解决执行难领导机构,实现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解决执行难综合治理格局。
2、加强人大监督,促进法院执行工作有效开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创新监督的方法和途径,采取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促使法院切实改进执行工作作风,把依法独立执行、维持司法公正和人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法院要不断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更新监督理念,将人大的监督变成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借助人大监督,破解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二是定期邀请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检查执行工作,切实把执行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使人大常委会能够及时掌握和了解执行中遇到的难题,帮助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题。在具体执行案件过程中,特别是在执行一些涉党、涉政的复杂疑难案件或者涉及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的案件,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请求帮助和协调,解决法院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三是法院应建立执行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新闻媒体记者参加,通报近期的执行工作情况,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4、建立完善沟通联络机制,有效优化执行环境。人民法院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和当地有影响的案件,要积极主动邀请各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方案,形成合力,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1)与公安机关联动,加强出境、车辆管理,协调暴力抗法事件。如省法院与省公安厅签署了《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2)链接银行诚信系统,共筑信用体系。(3)房产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房屋登记过户方面的协助执行工作。(4)加强与工商、房地产、金融、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在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前,对其投资融资、房地产、车辆买卖登记、工程招投标、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进行限制与制裁。(5)与电台、媒体联动,在电视、报纸上开辟专栏,宣传法律知识,公布典型案例,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加强舆论监督。
(三)大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为破解执行难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鼓励公民学法、知法、护法。通过广泛深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全社会树立尊法崇法观念,以诚信守法为荣,提高自动履行和协助执行的自觉性;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执行工作的规律,客观、理性地认识执行难的真正含义,减少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使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干预执行行为的性质,积极支持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执行难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此外,还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交易风险意识,减少执行难现象的发生。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诚实守信教育,培植“守信用、重承诺”的观念,建立以诚信原则为中心的道德体系,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
(四)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破解执行难的一个标本兼治的有效机制
从信用缺失源头出发,是治本之策。建立信用体系是市场规律决定的,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加大失信的成本和代价,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经。社会各界应从自身做起,全力营造信用环境、创建诚信社会,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以诚信为基石,建立执行威慑机制。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各部门应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信贷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并为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加强联合信用惩戒。十八大以来,中央历次全会都对建设诚信社会提出具体要求。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出台,使失信的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2017年,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和四十四部委联合下发的信用惩戒备忘录,通过8大类55项惩戒措施,在30多个重点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联合信用惩戒。但该机制还没有常态化,系统性、协同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提升,实现的方式手段也要进一步明确完善,从而真正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五)加快推进执行管理体制改革是破解执行难的根本出路
实践证明,执行改革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出路。首先,应大力推进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本辖区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上级法院应充分利用统一管理的体制优势,发挥执行工作的整体效能,灵活运用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手段,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各种非法干预,解决案件久拖不执等问题。其次,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执行机构设置,上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力度。再次,进一步强化审执分离,在科学界定审判权和执行权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把执行程序中涉及的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事项从执行局的职责范围内分离出去,交由审判组织审理,执行局只负责处理执行事项。最后,在执行局内部,将执行事项进一步划分为审查判断事项和实施事项,并交由不同的内设部门办理,以切实解决执行权过分集中的问题,真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
(六)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
执法者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执行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过去,由于对执行工作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在执行人员的配备上先天不足,使得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一些执行人员在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了社会群众不满的“执行乱”现象,这些乱执行的行为更加剧了“执行难”的程度。为改变这种局面,除了应加强对执法干警的思想政治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外,还应对法律业务素质进行不断更新培训。以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落实司法责任制度为目的,对现有的干部人事等管理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努力推进执行队伍建设,使之适应新时期执行工作的需要。
附件一
无法冻结、尚未开通网络查控的银行清单
(截止2017年5月5日)
1、无法冻结的银行清单(共计20家,均为村镇银行):昌乐乐安村镇银行、高唐青隆村镇银行、冠县齐丰村镇银行、恒台青隆村镇银行、鄄城县包商村镇银行、莱山齐丰村镇银行、乐陵圆融村镇银行、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临淄汇金村镇银行、陵城圆融村镇银行、蒙阴齐丰村镇银行、山东周村青隆村镇银行、山东邹平青隆村镇银行、商河汇金村镇银行、莘县青隆村镇银行、泗水齐丰村镇银行、新泰齐丰村镇银行、鱼台青隆村镇银行、芝罘齐丰村镇银行、庆云乐安村镇银行
2、尚未开通网络查控的银行清单(共计27家,均为村镇银行):济南长清沪农商村镇银行、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临清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宁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滕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招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山东邹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文登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交银村镇银行、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国开南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