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离婚纠纷之房产分割

案件当事人之一的A女士在2023年春节后的某日来律所咨询有关离婚的法律事宜,笔者接待了A女士,根据女士的描述,其与B男士结婚已有八年,有一个女儿今年满八岁,夫妻双方名下有房产共计甲、乙两套,己处的存款不多,工作积蓄基本用于家庭生活以及孩子抚养,B男士的存款情况不详,工资情况据B男士自己描述仅六千余元。

B男士有姐姐C女士且父母均已过世,母亲是在其婚前过世、父亲是在其婚后第三年突然过世,没有留有遗嘱之类的文字,是否有存款不详,但可以明确的是B男士的父亲留有一套登记为其个人姓名的丙房产,以及与B男士共有甲房产。B、C后办理公证一份,C表示放弃对甲房产的继承,丙房产为B、C共有。其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B男士承继其父亲甲房产上的份额;B、C共同承继了丙房产之份额,登记为共同共有,随后出售,所得房款扣除税金、中介费用后220万元,双方各自分得一半即110万元。BB男士分得该笔款项后,通过公积金的形式贷款40万元,购得乙房产一套,并登记为A、B两人姓名。

A、B因近三年感情虽时坏时好,但整体逐年恶化,加之自B父亲过世后C女士介入A、B家庭生活较为频繁、也严重干扰了A、B间的夫妻感情,因频繁争吵,A、B在正式提前诉讼之前,已分别居住在甲、乙两套房产中已有一年半之久,女儿主要与A女士生活,期间双方虽有往来,但更是争吵。

A女士的主要诉求是争取抚养权,以及要求尽可能多的分得房产的折价款,A女士并不要求分得房产。

案件分析

1)结合B男士已提交的(**)沪**证字第**号《公证书》,B男士的该份材料反映了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B男士父亲于20**年**月**日过世后,B男士继承了其父亲所享有的甲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以及1063条的规定,该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享有该产权份额的一半;

2)根据B男士提交的“证据编号**”之第**项“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历史)”标注甲房产的核准日期为2016年7月**日,以及“证据编号**”可知原、被告是于2015年1月**日登记结婚,故甲房产最初变动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女方提供的证据**之“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明确登记日期为2016年7月**日,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笔者国不动产变动原则上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甲房产不动产登记日期为2016年7月**日,即进一步印证了该处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即B男士在登记为该处房屋产权人之时,女方即享有B男士占有的产权份额的一半。

综合1)、2)的证据及事实,女方共计享有甲房产份额的一半。

3)退一步而言,甲房产即便属于安置房,也不影响影响女方对该房屋所享有产权份额。

首先、原、被告于2015年1月**日登记结婚,在此前恋爱并公开与B男士以及B男士父亲三人居住在丙房产长达2年多之久,早于甲房产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约日期2015年3月**日,更早于甲房产的房屋产权核准日期2016年7月**日,即甲房产是A女士与其法定配偶在合法婚姻有效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共同财产。

再次,B男士在婚姻存续期间登记为甲房产的产权人,后又在婚姻存续期间因B男士的父亲过世法定继续B男士的父亲份额并以公证方式予以确认完全产权,与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相恰,甲房产依法自然为夫妻共同财产,A女士理当享有一半以上份额。具体而言,A女士与B男士合法婚姻存续期间,B男士登记为甲房产产权人,其所享有的份额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视为与A女士的共同财产,B男士的父亲于2017年4月**日过世,其对甲房产的房产份额经公证由B男士继承,是A女士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亦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A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

2、关于乙房产的分割情况。乙方产是A、B婚后取得,又登记为两者姓名,依道理争议应该不会太大,但司法实务中,支付折价款一方的惯常手段即是杜撰负债、“伪造”借据,本案亦是如此,C女士作为B男士的姐姐,与B男士合谋“伪造”借据一份,声称乙方产的购房款之90万元来自C女士的出借,客观证据在于90余万的汇款记录(该汇款记录的实际背景是:B、C共同承继了丙房产之份额,登记为共同共有,随后出售,所得房款扣除税金、中介费用后220万元,双方各自分得一半即110万元。但支付方式是首付款由购买方分别支付到B、C的银行账号,因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以及抵押贷款协议上仅写有C女士的银行账号信息,购买方获准贷款金额后直接依据协议将剩余购房款分期支付给C女士,C女士获取购房款后又随即汇款到B男士的银行账户。),对此,笔者提出以下意见:

……此外,尾号为“**”招商银行账户,2018年10月**日得到汇入款21万元,11月3日得到汇入款33万元,11月24日得到汇入款计56万元,共计110万元。其中,支付人之一的马**即购买丙房产的买受人/受让人之一,B男士为出售人/转让人之一(参见附件1)。110万元恰恰是房款合同价款229万元扣除税费、中介费后220万元的均分款。后续大部分购房尾款之所以由C女士转付至B男士,重要原因在于购房人马**、刘**同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以及《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并同时依金融借贷实践约定C女士作为统一收款人(参见附件2)。故在C女士收到买受人的购房款之后旋即将原告的一半房款予以支付。

在此,敬请法院注意,丙房产唯一房产权利人B男士的父亲过世,经法定继承,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完毕后(参见附件3),婚姻存续期间的原、被告即同时获得丙房产的产权,也即A女士视为丙房产的共同产权人,案外人C女士与B男士未经A女士知晓以及获取同意的情况处置丙房产并私分巨额利益以及侵害了A女士的合法权益亦是违法行为,B男士恶意串通案外人的此等行径已属重大过错,在本应依法至少享有**以上份额的基础上,另请法院考虑到前述原告行径,给予被告应有的后续保护及补偿,在已有已知的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给予被告多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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