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明亮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王强明继续履行《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将位于朝阳区S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赵晓慧名下。
2.刘伟达协助王强明履行上述义务。
(二)事实与理由
1.2014年5月6日,李明亮与王强明签订《个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215万元。2015年9月1日,双方订立补充协议,将房屋成交价提高至250万元,并约定李明亮有权要求王强明将房屋过户至其或指定人员名下。
2.合同签订后,李明亮积极履行义务,向王强明先后支付了191万元购房款。
3.2016年11月18日,王强明将房屋过户给刘伟达。2017年1月,李明亮起诉要求确认王强明与刘伟达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法院判决支持,刘伟达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4.现刘伟达未履行判决,房屋仍登记在其名下。2018年9月,王强明起诉要求解除与李明亮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明亮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后王强明将案由改为民间借贷纠纷,李明亮撤回反诉,法院驳回王强明起诉,二审维持裁定。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明亮再次提起诉讼。
(三)被告辩称
1.王强明辩称
2.刘伟达述称
李明亮与王强明除借款关系还有工作关系、租赁关系,已支付两年涉案房屋物业费,同意王强明的反诉请求。
3.赵晓慧述称
同意李明亮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1.合同签订及约定内容
2015年9月1日,双方签订《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250万元,李明亮已支付定金107万,2015年9月15日至10月1日前应支付房款80万元(2015年8月23日已支付18万元),王强明收到解押放款后办理解押手续并提供证明资料,办理解押手续后为李明亮办理无抵押可过户房产证,李明亮支付20万元后王强明交付房产证原件,双方办理网签,网签后60个工作日内李明亮支付全部余款43万,王强明收到款当天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约定了李明亮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房屋交付及付款情况
2014年8月左右,王强明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李明亮使用。
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间,王强明签写多份收据,分别载明收到李明亮预付购房款50万元、已收房款80万元、已收到125万元房款、收到180万元房款、收到191万元房款等内容。
庭审中,李明亮称共支付款项191万元,包括2014年2、3月王强明向其借款15万元冲抵购房款,此后自2014年6月9日至2016年8月5日,通过5个账户转账支付购房款(李明亮账户转账90万元,其余账户转账34万元),剩余款项为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王强明不认可上述款项为房款,认为是借款或其他用途。
3.王强明与刘伟达交易情况
2016年11月14日,王强明、刘伟达办理结婚登记,11月18日王强明将房屋过户至刘伟达名下,11月24日办理离婚登记。
2017年,李明亮以王强明和刘伟达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二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刘伟达和王强明存在恶意串通,判决合同无效,刘伟达将房屋过户至王强明名下,刘伟达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9月,王强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李明亮,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支付违约金、房屋占用费、解押贷款利息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等。后法院认为王强明未提交借贷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裁定驳回其起诉,王强明上诉后二审维持原裁定。
三、裁判结果
1.被告(反诉原告)王强明继续履行《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王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第三人赵晓慧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第三人赵晓慧名下;第三人刘伟达对此予以协助。
2.原告(反诉被告)李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王强明支付剩余购房款590000元。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合同性质与效力认定
2.合同效力方面,王强明未对合同存在显失公平、趁人之危等可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进行充分举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一般情况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在本案中,李明亮与王强明签订的合同符合这一原则,双方均应依据合同履行义务。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帮助当事人分析合同的效力状况,对于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要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收集。
(二)合同履行情况及违约责任判断
2.王强明在收取部分购房款后,将房屋出售给刘伟达并办理过户手续,这一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出卖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买受人,不得擅自将房屋再次转让给他人。王强明的行为构成违约,导致李明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律师在处理此类违约纠纷时,要明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及其后果,为守约方争取合法权益。对于违约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等反诉请求,要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反驳。
3.关于李明亮支付剩余购房款的问题,李明亮表示同意支付剩余购房款59万元,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这体现了在合同纠纷处理中,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以实现合同的最终目的。律师要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自己的合同义务,并根据案件情况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证据的审查与采信
1.在本案中,证据的审查与采信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到了关键作用。李明亮提供了王强明签写的收据作为支付购房款的证据,虽然王强明不认可款项为房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受胁迫所签,法院采信了收据的内容,认定王强明已实际收取购房款191万元。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于对方提出的质疑,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反驳或解释。
2.王强明主张合同存在各种问题,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导致法院不予采信。这提醒律师在诉讼中,要帮助当事人充分举证,对于关键事实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同时,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要进行认真审查和质疑,通过证据的交锋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全面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准确判断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合理分析违约责任,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有效的诉讼策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市场交易秩序。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房屋买卖纠纷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