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一般具备以下表现形式: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员。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雇主与受雇佣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与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服从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的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劳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定要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
三、帮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帮工人自愿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给予受伤帮工人一定的补偿。
四、劳务关系是指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适用法律: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帮工关系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集体劳动关系是在个别劳动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劳动者通过行使团结权,组成工会来实现自我保护,并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法是社会法的核心组成部分,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保障每一个公民有尊严的劳动和生活,是集体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共同任务!
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定义:是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所需的基本文化程度为高中毕业。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主要职责:(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2)管理劳动合同;(3)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4)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5)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6)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现状:目前,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截至2004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近20万个,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8000多个。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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