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至1957年间,一女子先后找到抚顺市战犯管理所与抚顺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坚决要求与一男子离婚。由于被告的身份极为特殊,使得这管理所和法院均委决不下,一度惊动了公安部,部长罗瑞卿亲自作出批示。几经周折,这桩离婚案终于尘埃落定。
此案的原告名叫李玉琴,或许鲜为人知,但提起她的丈夫——末代皇帝溥仪来就无人不晓了。
李玉琴1929年出行于吉林长春一个贫民家庭,从小长得眉清目秀,身材姣好。1943年4月,14岁的李玉琴正在伪满新京特别市(今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女子国民优级学校念书。
一天,日本校长和日本教师滕井从全校每班中挑出了品良学好、相貌端正的学生照相,李玉琴也在其中。
大约过了一个多月,关东军司令部中将参谋吉冈突然来到李玉琴家,哄骗李玉琴之父李万才说:“把你女儿送到宫内府去念书,也不用花钱,多好哇!”
李玉琴父母都是本分人,死活不愿意让女儿去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地方。不过,闻讯而来的亲友们都在一旁极力撺掇李玉琴去,其实他们的想法都是为自己打算,指望李玉琴富贵之后能沾点光。
当时李玉琴想,家里人口多、劳力少,只靠父亲一人在饭店当店员的微薄收入维持全家的生活,确实是太困难了。而到宫内府去念书,还不花学费,为啥不去呢?
于是,李玉琴违背了父母的意愿,满口答应下来。
当天,日本教师滕井就把李玉琴叫到他家,让李玉琴洗澡、理发。第二天,他就把李玉琴送到宫内府,在一个楼里待着。
头四五天根本没人管李玉琴,只是有仆人按时给她送饭。过了六七天,李玉琴才见到溥仪。
溥仪对她说:“你侍候我,为我服务,也就是结婚。”
单纯的李玉琴根本不知道这位伪满“皇帝”的话到底意味着什么,就被连哄带骗地和溥仪“结婚”了,她也因此成了一位末代皇妃。
说是结婚,但李玉琴和溥仪并不常见面,有时五六天才能见到一次,吃、睡都不在一起。
溥仪在宫府内非常专制,说啥都是命令,李玉琴必须服从。比如他给李玉琴定下好多规矩:不许见除他之外的男人,不许回家,不许去外面玩耍,除父母以外的别人不许来,不许为家里的人求官、求职、求钱,等等。
李玉琴见不到自己的亲人,完全没有自由了,生活非常无聊。在李玉琴看来,自己只是溥仪置办下的一个饭桶或衣裳架子,哪里有什么真挚的夫妇感情?但她一个弱女子,对此也无能为力,只有苦熬时日。
就这样,李玉琴和溥仪在一起生活了2年零4个月。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16岁的李玉琴随同溥仪等伪满官吏逃至临江大栗子沟。之后,溥仪等坐飞机走了,李玉琴就和溥仪妹妹一起住,并被解放军送到通化。
为生计着想,李玉琴开始学手艺、做临时工,但当人们知道她与溥仪的关系之后,大多白眼相看,因此李玉琴备受冷遇。
直到1956年8月,27岁的李玉琴才在政府的关怀下,成了长春市图书馆的一名管理员。
在离开溥仪后的十多年间,李玉琴曾给毛主席写过两封信,询问溥仪的消息,但未见回信。她又亲自去北京市政府、外交部等机关打听,也没人可以答复。在这种情况下,李玉琴下定决心要与溥仪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经多方打听,李玉琴终于得知溥仪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便先后五次前去与溥仪商谈离婚一事。管教人员李福生对她说:“现在溥仪思想已有很大的进步,如果你提出同他离婚,这对他的改造是不利的”,反复做工作,劝她最好不要离婚。
李玉琴则态度坚决地表示,“我要过正常人的生活,与溥仪必须离婚”。
李福生见事情难能转圜,只好向所长孙明斋汇报。所里几位领导认为,这不单是溥仪与李玉琴的私生活问题,还关系到溥仪的继续改造问题,于是,便径直向中央公安部一局请示。
按照这一指示,管教人员为溥仪与李玉琴临时安排了同居室。这天晚上,溥仪本想通过叙旧重归于好,没料到李玉琴口口声声坚持要离婚。
次日,溥仪带着一副哭丧脸,与同时在押的家族成员商量后,终于答应了与李玉琴解除婚姻关系,并写了一份私下结具的离婚书。
接着,李玉琴按照当时的惯例,请自己所在的单位——长春市图书馆开具了一封申请办理离婚事宜的介绍信。
1957年春节刚过,李玉琴便敲开了抚顺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院长室的房门,请求离婚。李国章经询问,得知双方一无共同财产、二无子女,三无纠纷,便告诉她,回去写个离婚诉状寄来,法院随时准备收案处理。
l个月后,李国章便接到李玉琴的来信。内附民事诉讼状二份、她与溥仪私下结具离婚书一份。
李玉琴在诉讼状中列举了三条离婚理由:1、原来的婚姻不是出于李玉琴的自愿;2、与溥仪分离达H年之久,相互间无真正的感情;3、年龄差距太大(22岁)。
但光有这些还不够,李国章认为,如按一般地域管辖,因抚顺战犯管理所在该院的辖区内而有管辖权,但对于溥仪这个特殊人物是否有管辖权拿不准,于是亲自起草了向二审法院请示的报告。
1957年4月5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可按一般婚姻案件由河北区人民法院处理。但审理时应事先与战犯管理所联系好,以免发生问题。
案件管辖问题解决后,李国章指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王殿贵审判员处理此案。王殿贵在前往抚顺战犯管理所沟通,有关负责人建议由法院继续做工作,使李玉琴与溥仪不离婚。在此情况下,王殿贵决定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不急于收案。
管理所认为,被告是未决犯,又是伪满皇帝,法院不宜实体提讯,可由管教人员将李玉琴交给溥仪答辩。
溥仪思想上早有准备,因此并不感到突然,而是冷静地说:“我是不愿意与她离婚的,但我们的婚姻确实不是双方同意的,感情基础很不牢固。既然她坚决要求离婚,就请法院按程序办理吧。”
1957年5月20日,准备庭在抚顺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举行。经认真分析案情,明确争讼内容、争执焦点,准备庭成员一致认为:双方确非自愿结婚,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况且已多年没有同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精神,既然双方完全同意离婚,自然应该准许。因此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李玉琴与被告溥仪离婚。
至此,这个官司以原告李玉琴果敢地争取自由、幸福、最终如愿以偿而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