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

争议焦点:涉案房产是吕男与郑女的夫妻财产还是汪某的个人财产?

【法律评析】

针对案件一:

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①、涉案房产是1997年由郑女士与吕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交款人为郑女士,专用发票开具购房人为郑女士;②、郑女士以本人名义同国信公司签约购房;③、郑女士委托国信公司办理购房产权登记事宜并出具委托书;④、郑女士以本人名义向房管部门交纳购房税金;⑤、办理产权证时交纳手续费、登记费的发票均是郑女士;⑥、产权部门核发郑女士为持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⑦、多年来郑女士、吕先生装修、管理、出租争议房屋及收取租金;⑧、郑女士在法庭自认贷款系自己借用汪某某之名,汪某某在诉讼中自认贷款系郑女士自己所为;同时,汪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郑女士交付房款中有三次写的是汪女士的名字;开发商单位证明郑女士曾向单位提出要求,将原先开具名称为汪女士的发票换成郑女士的名字;汪女士提交了四份贷款协议,拟证明以此贷款委托郑女士交付部分购房款;

究竟如何认定,这要看法律规定及证据证明的事实,还有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案件财产纠纷审判原则、思路、举证责任。

【律师解析】

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是比较复杂的,既有城市房屋也有农村房屋,既有公房也有私房,私房中不仅有商品房也有售后公房。

1、售后公房的分割:

双方竞价取得: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即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拍卖房屋双方分割方价款:即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此外,在实际处理中,由于一些城市如上海、北京等,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候的使用权价值也显得不公平。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配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过程中,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对此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表现为公民取得房屋居住权是基于与国家、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对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婚前承租房屋是否应当认定属于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规定,实践中也不能简单作出一个明确结论,司法实务中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由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的权属认定和处理须谨慎,如果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系婚后个人财产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指导意见:在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答复称:我国城镇居民按照国务院房改政策从本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是由单位职工以低租金承租的房屋,根据房改政策职工购买公有房屋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确定房改房权属即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是分割的前提,对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的确定: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由于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婚姻法及现行司法解释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人民法院在认定和处理上应当谨慎,因案而异。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主体为个人,购房人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或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的,属于个人所有。

房改房按成本价出售时,享受夫妻双方的工龄优惠是否按共同财产对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意见[(2000)法民字第4号]: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公有住房时享受的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款是个人积蓄,应当认定所购房屋是个人财产。

2、商品房的分割: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2)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3)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的:实践中,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对此,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3、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

4、农村房屋的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涨价增值部分处理:

婚前购房属于个人财产,增值部分按照产权归属,由所有人享有,也符合息随本走的原则。

5、按揭房屋在离婚中存在的问题:

约定了按揭房屋归属的房屋如何处理:夫妻对财产归属有约定且约定明确,离婚时即使双方对按揭房屋的处理有异议,只要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财产归属,处理这类按揭房屋都较容易,直接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即可,约定房屋是个人财产就归个人所有,约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归夫妻共同所有。若双方明确约定了归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另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参与清偿贷款,这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处理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还贷款是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约定了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实际没有出资或出资很少,也不影响房屋权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THE END
1.法律咨询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组建"市人民调解协会12348法律服务志愿团"向市民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服务范围: 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医患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纠纷、物业纠纷、消费纠纷、知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涉校纠纷、动拆迁纠纷 服务状态 服务模式:工作日服务模式 服务时间: 工作日(9:00~17:00) 服务人员数: 12 人 https://sh.12348.gov.cn/sh12348/sites/songjiang/zxspace/online-detail.jsp?entityId=9f15b2a02b3d4e28b20163151a4326d4
2.北京房产家庭纠纷律师咨询24小时在线解答推荐律师曹晓静律师 执业15年 经验足 口碑好 已帮助:29005 人 平均响应:一天内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离婚/ 继承 / 房产纠纷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曹晓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 https://www.66law.cn/beijing/ask/105935721.html
3.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北京离婚房产律师北京婚姻纠纷律师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易轶老师(热线:13241758094)执业多年,始终专注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对《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领域有着深入研究,尤其擅长离婚财产(房产)分割、子女抚养、分家析产等家事法律问题的解决!http://www.bjlhfcfgls.com/
4.北京专业处理婚姻房屋买卖房产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免费在线电话咨询北京海淀区信凯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资深房产纠纷律师,擅长房屋买卖纠纷,房屋合同纠纷,离婚房产纠纷,离婚房屋财产分割,房产继承纠纷,也擅长各类复杂的境内或跨境交易,我们能够迅速精准地把握客户的商业需求,在第一时间为客户提供创新,完整,有效的解决方案,并在项目各个阶段https://www.xinkailawyer.com/zt/fc/
5.上海离婚诉讼遗产继承离婚谈判上海房产分割财产分割执业以来一直深耕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办理过大量的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财产分割纠纷、继承纠纷等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刘欣妍·高级律师 查看详情 张萍律师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历,诉讼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涉及房产分割、子女抚养、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等家事案件。十多年的沉淀积累,养成了张律师强势冷https://sh.hunyinjiashi.com/
6.北京专业处理房屋买卖房产遗产继承纠纷律师24小时免费在线电话北京东城区瀛台资深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一个专注于提供房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纠纷、离婚房屋财产分割、房产继承纠纷的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和一对一电话咨询服务,在线咨询北京房产纠纷继承律师,就找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http://www.yingtailvshi.com/yw/fc.html
7.巴彦淖尔盟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找巴彦淖尔盟离婚房产分割律师上法律快车网,以专业的态度为您精选更多巴彦淖尔盟处理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律师,您可以在线查看律师资料,免费在线咨询律师,或者免费电话咨询律师!https://m.lawtime.cn/byne/lawyer/ls1006/
8.上海离婚房产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离婚房产律师】团队_承办婚前_婚内房产分割_继承房产分割_拆迁房产分割等案件数千起_专业上海房产律师_18年办案经验_提供婚姻房产分割纠纷【咨询免费】http://www.xulvshi.cn/lhfc/
9.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经济学与法学的双重专业背景,多元的执业经历,使吴律师在专注婚姻家事类案件时更能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及心理,更善于从不同角度考虑问题,特别是对家事案件涉及的房屋、股权等财产纠纷有深刻的见解,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萍 张萍律师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历,诉讼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涉及房产分割、子女https://sz.jialilaw.cn/
10.北京离婚律师婚姻诉讼律师房产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咨询【北京离婚律师-沈晶律师13520174402】是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也是专业办理北京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房产财产纠纷、遗产继承、财产继承等相关案件的婚姻律师。http://www.sj-lawyer.com/
11.离婚房产分割诉讼律师导读:离婚房产分割诉讼律师在离婚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变化,离婚案件越来越多,而房产分割往往是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离婚房产分割诉讼律师的工作就是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1、律师离婚房产纠纷 2、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离婚房产分割诉讼律师在离婚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http://www.etai.cc/article/1946483.html
12.武汉离婚律师涉外离婚律师婚姻律师涉外婚姻律师AAA【武汉婚姻律师,超强专业团队,专业高效、业绩好,守信用-133 1712 5702】处理离婚涉及的夫妻感情破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房产分割、房产赠与、房产处置、股权分割、股权处置、夫妻共同债务、婚内协议、涉外离婚、同居财产分割、同居财产纠纷等相关法http://hunyin.cntslawfirm.com/
13.青岛离婚律师青岛离婚房产律师青岛离婚财产分割律师青岛离婚律师丁玉华【15092188915】青岛离婚律师,青岛离婚房产,青岛财产分割继承,职业多年,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专业的律师执业法律知识和出色的专业水准。http://qdlhls.cdxsls.com/
14.离婚诉讼,诉讼离婚,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房产纠纷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房产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谈判 涉外婚姻 同居析产 离婚诉讼律师团队介绍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律师团队是一支活泼、严谨、极富责任心的紧密团队,并实行资源的优化组合,发挥个人优势,注重团队作战,业务上精益求精,扎扎实实做好每一件法律事务。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探讨学问、钻研业务蔚然成风https://www.cclawer.com/index/businesse
15.武汉房产纠纷调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租赁纠纷房产分割律师拆迁补偿武汉房产纠纷调解网擅长刑事、房产、离婚、公司股权、合同、金融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十余年湖北武汉知名老牌律师事务所,工作经验丰富,口碑好,收费合理,恪尽职守,值得信赖!http://www.wh12348.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