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提留款是怎么回事,征地提留款通常是指在征地过程中,从征地补偿费用中提取并留存的一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公共事业的建设。然而,在2002年的农村税费改革中,这一费用已被取消,从而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并促进了农村
征地提留款通常是指在征地过程中,从征地补偿费用中提取并留存的一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公共事业的建设。然而,在2002年的农村税费改革中,这一费用已被取消,从而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并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解释征地提留款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征地提留款的含义
征地提留款曾是中国农村地区政府征收的一种费用,它涉及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和公共事业的发展。然而,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这一费用已不再存在。
二、征地提留款的使用规定(历史背景)
虽然征地提留款已被取消,但了解其历史背景下的使用规定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这一概念。在过去,征地提留款的使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用途限定:提留款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公共事业的建设,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
管理办法:提留款的管理通常由村委会或村级财务小组负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审计监督:提留款的使用应接受上级政府部门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审计和监督,以防止资金挪用或滥用。
三、征地提留款的现状
如前文所述,征地提留款已在2002年的农村税费改革中被取消。这一改革举措旨在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在当前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下,征地提留款已不再是一个适用的概念。
综上所述,征地提留款是过去农村征地过程中涉及的一种费用,已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而被取消。了解这一历史概念和其背后的使用规定,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中国农村征地制度的发展和变迁。
主要看提留的部分要做什么用,并且被提留的要有书面证据,以便于日后如果村民需要时可以有依据申请。
根据国土资源局的指示,有些是禁止提留的。
土地补偿费是给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费用,目前,很多地方直接将土地补偿费发放到农民手中,有的地方将部分征地补偿费集中起来,作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基金,或作为第三产业的投资给农民分红。但是一些地方的村委会从付给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费中提取管理费,这就与国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违背了。
一、国家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对征地补偿不满怎么办
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4、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现阶段农民可运用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解决土地补偿标准争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裁决的条件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2)申请裁决的法定程序
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调解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裁决除外。
征地提留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一定比例留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提留地和留用地的概念相同,体现了农民和企业与集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征地提留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具体提留款比例要根据用途和书面证据确定。一些地方将征地补偿费作为农民的养老保障基金或投资分红,但从中提取管理费与法律相违背。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征地提留
提留地和留用地的意思是一样的。
而留用地在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征地提留合法吗
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没有对能否提留征地补偿款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经农村集体协商同意的,提留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征地提留款比例是多少
结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