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办的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身份证信息显示为非北京市户籍,需调取被告居住证信息,以便立案北京法院管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便于己方的管辖,可以有效的减少诉累及诉讼成本。
目录
一、实操:律师在京调取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二、法律依据
三、风险:利用律师身份违法调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获罪案例
四、维权:派出所拒绝律师调阅个人信息,律师维权案例
五、参考:上海律师协会2020年发布的查询操作指南
对接部门:区公安局户政部门
2.被告为非京户籍
对接部门:居住证所属辖区派出所户政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2.《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10)1015号
1)附件1:保密协议书
一、公安机关依法强制采集的户籍登记信息为警务工作秘密。为促进社会管理工作,对外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使用单位及个人确保在使用、管理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过程中采取同等强度的保密措施,并对公民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从公安机关获取的户籍登记信息向第三方机构、个人提供或与第三方机构、个人共享。
四、使用单位为完成(工作内容)工作,承诺查询到的某某等户籍登记信息仅限于此专项工作中使用。
五、此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公安机关(印章)使用单位(印章)
主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附件2: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申请查询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证件名称号码
号码
单位联系地址
被查询人信息姓名同音□
同字□性别出生日期或年龄
身份证号码籍贯
或出生地
居住地址或单位职业查询常住人口
查询暂住人口
与被查询人关系及查询原因
一、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二、本人保证没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查询;
三、本人保证所查询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仅用于本次申报的办理事项,如有泄露公民个人的行为,愿承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知道北京市人口信息中的住址登记信息是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人口登记地址,可能会存在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应以实地核实后的信息为准。
上述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并遵守。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受理人签字档案编号
填表说明
一、填写时使用黑色、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字体工整。
二、“申请查询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请认真填写,方便与您联系。其中:
1、“证件名称”,公民寻亲访友的,分别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公查询的,分别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工作证和工作证号码;部队因公查询的,分别填写军官证和军官证号码;律师事务所查询的,分别填写律师证和律师证号码。
三、“被查询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或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或出生地”请根据实际了解的情况详细填写,为在查询中进一步辨别提供依据。
填写被查找人姓名后,请选择同音或同字查询,并在相应□内划√。
如果不清楚被查询人的具体年龄,出生日期或年龄一栏可填写年龄段(如20—25岁)。
居住地址或单位职业,可填写已知被查询人所居住的区域,如朝阳区潘家园附近、原居住地为崇文区等,或填写被查询人从事的职业,如**学校教师、厨师、工人等。
填写被查找人居住地址或单位职业后,请选择查询常住人口或查询暂住人口,并在相应□内划√。
2、“与被查询人关系及查询原因”,应详细填写实际情况,如同学关系,因举办同学会查找小学同学***、或律师,因何案件查找***、或单位因公,因转递档案查找原本单位职工***等。
四、申请人必须认真阅读“查询注意事项”,并在“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本人姓名。
3)附件3: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
查询人情况
姓名服务处所
居民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查询人情况常住人口()流动人口()
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查询原因查询结果
(备注:有效文件)
今年公安部发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案例中,3名执业律师利用律师身份违法调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例,值得执业律师深思。
公安部2023年8月10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措成效。会上发布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
1.一审
原告吴XX诉称:
在xx遗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作为高X臣、高X媛、高X清、高X坤的委托代理人,因故需要调查高X显、高X全、张X的个人信息。
2018年10月16日,原告在和平区沈水湾派出所向工作人员提供了介绍信、律师证原件、委托人委托书,请求被告协助调查。
工作人员当场口头回复被告没有向单位、个人提供他人信息的义务,并且只有法院有权调查公民个人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从实体上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律师法》第35条2款规定:律师自行调取证据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个人信息。
被告拒绝协助原告调查个人信息,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实体权利,属于行政不作为。
特此提出行政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协助原告调取高X显、高X全、张X的个人信息;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辩称:
原告吴某某在其行政起诉书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取证据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个人信息。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二款原文如下: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该法条明确规定律师的行为为调查取证,并且内容为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公民信息不是其所承办法律事务的证据等有关情况,且该法条规定的是律师的权利,并未规定被调取单位及个人的义务。
原告吴某某在陈述法条时故意将该法条内容纂改为调取公民信息,适用法律不当。
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一条对公民信息的解释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公民信息”保护已被列为刑法调节范围,我单位无权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的要求,首先,该内容不在行政诉讼内容之内;其次,其末能举证该损失是其未赚取到代理费造成的损失,还是其被代理人经济纠纷造成的损失,其未赚到代理费系其在审查接受代理时,未能充分预估所接受委托业务造成的,不能将此损失转嫁给公安机关,其被代理人经济纠纷造成的损失,系由其被代理人经济活动中的疏忽大意,没有留下纠纷方身份信息造成的,更不能将个人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为人民服务的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被告拒绝为原告吴某某调取“公民信息”,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于同年11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原告调取高XX、高XX、张X的个人信息的法定职责,并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区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主管其辖区内户口登记工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公民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本案中,被告提出公民信息不是原告所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的主张。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
关于被告提出公民信息保护已被列为刑法调节范围,被告无权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的主张。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公民信息,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申请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若获得公民信息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被告提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提供了调查所需证明材料,向被告申请调查公民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拒绝为原告提供公民信息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故原审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因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可以纠正,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目前没有实际发生,且与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也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赔偿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申请调查高XX、高XX、张X的个人信息履行法定职责;
二、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诉讼费50元,由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承担。
2.二审
案号:(2019)辽01行终743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依《律师法》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律师提供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民人口信息的行为,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上诉人在查询时可以告知查询律师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被上诉人对所查询的公民人口信息应当依法合理使用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不得泄露有关人员的隐私,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查询范围:
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以下人口信息:
1.本市户籍人员的人口信息;
2.外省市户籍人员的人口信息;
3.外省市户籍人员的在沪居住信息。
人口信息,是指包括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所属派出所等八项静态项目信息。
在沪居住信息,是指持有有效《上海市居住证》的被查询人在本市居住登记地址信息。
2.明确申请材料
1.律师查询本市户籍人员的人口信息,应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