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即使败诉仍需要交纳代理费用。根据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不是根据官司的输赢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常见的律师收费类型
1、一般代理:依律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代理案件,维护当事人权利。一般为诉讼标的额的2-5%。标的高的话也可以低于该比例。
2、风险代理:按胜诉金额或以得到的金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或按减少的支付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比例当然高于一般代理,最高不得高于30%。
3、半风险代理:给一定的基本费用,其他的再按风险代理计算,当然就介于一般代理和风险代理的比例之间。
如果第一种一般代理,输了官司也要付律师费的。如果是第二种全风险代理,输了官司是不用付律师费。如果是第三种半风险代理,也只是付前期的基本费用,其它的费用不再支付。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交纳代理费用。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即使败诉仍需要交纳代理费用。根据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不是根据官司的输赢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