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起因,是每次接案几乎都会碰到的问题。几乎每个当事人都要不约而同地问:我的案子,能赢不?每次我都要如实回答:会全力以赴。无法保证结果。律师执业规范禁止承诺诉讼结果。
从基本的逻辑出发,打官司就是“打仗”,以文明的方式,打一场刀剑无影无形的仗。战场形势瞬息万变,诉讼尽管没有战场那么夸张,但是也要讲细节,讲证据!
即使律师心里已经觉得有把握,一般也不太愿意说出来。因为有把握不等于必赢,赢的结果没有落实之前,无论说什么都是虚空。一诺千金的本质,是从来不轻易承诺。千金的利诱都不轻易承诺,才能保证一诺就值千金。
什么样的人会轻易承诺呢?是那些从来就没有认真想过要履行承诺的人。就好像说,在感情里最爱狂飙各种甜言蜜语的,多半不是良人,而是压根儿没打算为自己的话负任何责任的渣男。
一个不承诺的律师未必一定是好律师。但是一个敢承诺诉讼结果的律师,尤其是在委托关系建立之前承诺结果的律师,一定是不靠谱的律师。
哪怕最终的结果比较理想,正被律师言中,也不能说当时的承诺是真实、正当的。并且不论明示,还是通过什么方法/话术暗示的,对诉讼结果的承诺,都属于“虚假/不当”承诺。既然不能承诺,那当事人为求心安,要求律师对案件的胜诉概率做个说明/预判行不行呢?先不说行不行,关键是没用啊。如果说“有99%的概率能赢”,先不说这不就相当于变相承诺、间接承诺了嘛。那万一要是输了,不也可以说“确实还有1%的概率”会输嘛。如果说“有50%的概率能赢”———那和没说有啥区别?其他概率也同理
那又有人要问了,难道我请了律师花了钱,还是要一个人扛着所有的焦虑和不安吗?律师就一点不帮我分担吗?律师真正能做的,是帮你分析案情和证据链,哪里有利,哪里薄弱,要往哪个方向努力来争取胜利的结果,要从什么方向去收集证据,以便克服这种薄弱。我觉得这些反而是最踏实、最可靠的!
不承诺,或者说绝不轻易承诺,是一种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律师的特征和基本素养,并不是“能说会道”,而是“逻辑严谨”。承诺一支并不掌握在自己手中的裁判之笔,一定会写出什么内容,本身就是逻辑不严谨的体现。
律师的行事风格跟渣男正相反:渣男只承诺不负责,律师只负责不承诺。
二、承诺包赢官司的假律师,百分百都是骗子!
近日,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涉嫌诈骗的新闻震惊了社会各界。7月9日,哈尔滨市司法局向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分局发出书面材料,指出森耀律师事务所涉嫌诈骗犯罪。媒体报道,黑龙江省司法厅已经指出: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存在以“官司不赢分文不取”的夸大宣传情况,同时还涉嫌以律师事务所为掩护,进行非法行为的问题。
对于稍微了解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不管是经济合同纠纷,还是普通民事案件,乃至刑事案件,律师只能提供法律辅助作用,即使是案件主审的法官,也不能提前决定案件的输赢。官司赢了,不是自己法律上的胜利,而是自己托的人厉害;官司输了,不是自己法律上的不力,而是对方托的人厉害,成了某些人拿到官司结果后的判断标准。诉讼本来是个复杂而且有风险的法律专业活动,却成了某些人心里“关系”、“权势”左右的简单活动。
要知道,案件都是有诉讼时效的,看错一个律师,不仅仅是委托搭理人损失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你的案件可能再也不受法律保护了。委托一个负责的律师,就是对自己的案件、对自己的权益负责。
1、对当事人虚假承诺,称“包赢官司”,或者称与公检法及其他政府部门关系很好,没有办不成的事情,骗取代理费。
2、宣称提供免费服务,不赢官司不收钱,赢了官司之后就按照标的额收一定比例(比例很高)的所谓“代理费”、“劳务费”。
3、利用当事人不懂法的弱点,对当事人造谣称法官不公正判决,教唆当事人通过静坐、上访等非法律途径表达诉求,谋求最大的赔偿额,以挣得更多代理费。
温馨提示
假律师大多在看守所、交警、法院、医院、劳动管理所等单位周边招揽业务,大家一定要注意辨别。
最后啰嗦一句:包治百病的医生都是神棍,包赢官司的律师多为骗子!打官司非儿戏,可不能贪图便宜省事儿,一切都要走正规程序,这样才不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一、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3、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
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二、因为律师不是算命先生,不能信口开河,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
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因此,真正有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不会对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这一点上,迫切需要当事人有一双“慧眼”。
经验教训再次告诉我们,“保赢律师”百分之百都是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