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律师向介绍案源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介绍费,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承揽业务的“不正当手段”。
律师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都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不能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法律依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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