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xx〕392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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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粤律协〔202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文件,制定本指https://www.gdlvs.com/60133.html
7.浙杭律师事务所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和《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并于2023年11月8日在市律师协会备案。 http://www.zhehang.com/charging
8.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十一)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常态化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要把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上一年度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不少于5%的律师事务所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42690&page=3
9.收费标准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和《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并于2023年12月20日在杭州市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号:No.0274)。 http://www.zjdmsws.com/zjdm/bk_19360038.html
10.?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最新)dfangyan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发[2017]67号”文,自2017年8月28日起,律师服务收费价格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另需着重说明的是,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2月28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 87 号)》,对律师风险代理行为做出了严格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730836.html
11.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https://zhenhelawyer.com/law/219.html
12.法律服务收费标准资讯动态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2023年4月3日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送成都市律师协会备案) 为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订指引》的规定,制定本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5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https://www.yintexin.com/law/
13.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管理规章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https://www.xueyuan.com.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85&id=472
14.南宁市律师协会转发广西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桂律协〔2020〕84号)转发你们,请相互告知,并做好相关工作。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20年12月1日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桂律协〔2020〕84号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http://www.nnslx.com/info/30d13b89da3d472f8132779c060d290c
15.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7年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 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http://www.360doc.com/document/21/0309/08/42480489_966006195.shtml
16.三部门公开发布意见,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律师服务收费过高、标准不透明……针对这些问题,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开发布意见,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 意见规定,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https://m.yunnan.cn/system/2022/04/04/032007077.shtml
17.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各级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标准制定和备案、风险代理行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监管等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密切沟通配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举措。律师事务所要尽快健全完善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律师服务收费全流程可控,http://sr-lvshi.com/shoufeixq?article_id=341&pagenum=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