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白某某包满仓(科左中旗148法律服务所)王某某胡桂玲(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孟金昌金芳玉(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
一、被告人孟金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羁押期间已折抵刑期)。二、被告人孟金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经济损失16552.22元。[医疗费6382.02元+交通费1207元+误工费3526元(82元×43天)+护理费3037.2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被告人孟金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48813.53元。[医疗费22819.03元+鉴定费1680元+交通费406.5元+误工费19926元(82元×245天)+护理费2222(101元×22天)元+伙食补助费880元(40元×22天)+营养费880元(40元×22天)]
审判长:焦健审判员:刘乃伟审判员:佟呼和
书记员:张巍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表示必填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