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客运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客运合同是旅客与承运人关于运输旅客的协议,客运合同的目的是承运人按时将旅客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因此,客运合同的标的即为运输旅客的行为。

2、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一、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性、紧急突发处理方案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运输目的,同时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1、车票、船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客运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

2、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三、双方无正当理由都不得影响延误合同履行

客运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经过要约、承诺,形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订立生效后,承运人不得在无正当理由下任意解除、延误或拒绝履行合同,旅客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延误合同履行。

四、承运人不得拒绝及拒载的责任

1、旅客运输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通常的运输要求。

在客运合同的订立中,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旅客一方提出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要求的意思表示为要约,承运人同意承运为承诺,但对于旅客的要约,承运人承担着强制承诺的法律义务,除正当理由之外,不得拒绝。

2、如果承运人拒载,旅客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有权对拒载承运人给予处罚。

五、旅客不当乘运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

1、旅客不当乘运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承运人补交票款的全部或者不足部分。否则,承运人可以旅客未履行基本的合同义务而终止合同的履行,并有权在适当的地点要求旅客离开运载工具或返回适当等级乘坐。

2、对于无票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在始发站发现的,承运人可以拒绝其乘运;在到达站发现的,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其补交票款和加收票款。

六、客运合同的特殊情形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平等协商,协议如下:

1.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牌,荷载_______吨(座)货客运汽车承包给乙方,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__月止。

2.甲方负责办理该车辆的一切营业运输手续,并向乙方提供运输市场信息、动向。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维护甲方的信誉,遵守公安、交通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一切规章制度。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安全行车,严禁哄抬运价。乙方车辆若需报停,必须甲方同意批准方可。

4.甲方为乙方代办车辆保险、司乘人员保险、第三责任保险(保险额为________元整),旅客安全保险费,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费每月_______元。无论乙方车辆是否报停,一年均以十二个月计算,按月交纳。税收、规费等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定额外负担费率由甲方代收。如运输收入超出定额外负担标准,按实际补收超出部分的税收、规费。代为征收若遇国家税收、规费等新征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6.乙方应按时交纳各类费用,每月末_______日前交纳下月的费用,逾期按本月交费总额的_______%征收滞纳金。交费拖欠满____天者,按_______%征收滞纳金,若继续拖欠逾三个月者,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________证件等,直至扣留车辆。

7.该车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他人,车辆的劳动业务由乙方自行受理解决,车辆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赔偿事故、商务纠纷、责任纠纷、责权纠纷等纠纷所产生民事责任和违章罚款、扣证、扣车停业以及车辆维修、保养等事项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8.若遇国家政策变动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协议,应服从国家政策,双方协商解决。

9.如有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10.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11.本协议解释权属甲方。

甲方单位(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铁路电子客票客运合同法律性质

Abstract:Railwaye-ticketistheelectronicformofrailtransportcontract;railtransportpartofthecontract;railpassengertransport,electronicrecords;electronicformofbearersecurities;proofofinsurancecontracts.

Keywords:railwaye-ticketpassengercontractlegalnature

从2011年年底开始,铁路电子客票陆续在京津城际、京沪、武广等铁路线推广使用。随着二代身份证检票系统设备的安装完成,铁路电子客票的使用范围会进一步扩大。根据铁路网络售票现状,旅客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护照四种证件购买铁路电子客票。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购票的旅客完成网上购买铁路客票后,在具有二代身份证验票条件的车站进出站的,无需再换成纸质车票,可将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作为乘车凭证,直接通过车站自动检票机办理进、出站检票及在列车上的验票手续。由于受电子检票设备的限制,属于下面情况的旅客需要在购票后、开车前将电子客票换取纸质车票后进站乘车: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票的;使用同行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购买儿童票的;购买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的;乘车站或下车站不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在自动检票机上识读的;乘车人按所购车票的乘车日期、车次在中途站进站乘车的。旅客换取纸质车票后,铁路电子客票失效,不能再在互联网上办理改签、退票手续,应凭纸质车票办理检票、验票、改签、退票等手续。

一、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电子形式

众所周知,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它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铁路旅客运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自然也应以合同为依据。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一旦受要约人承诺接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为成立,双方都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不违反《合同法》上有关合同生效的强制性规定,除当事人就合同生效做出如附条件、期限等的特殊约定,合同的成立即生效。

对于客运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在传统的铁路售票流程中,承运人在接受铁路旅客订购相应车次车票的要约后立即出票。此时,纸质的铁路客票记载了双方的意思表示,标志着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生效,成为了铁路运输合同的存在的书面形式。但是,铁路电子客票这样一种无形的虚拟化的电子数据能否成为铁路客运合同的存在形式呢?

二、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

和纸质客票一样,铁路电子客票记载了承运人与旅客双方的权利义务,而铁路客运合同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那么铁路客票是否就是铁路运输合同呢?

三、铁路电子客票是旅客运输的电子记录

铁路电子客票不仅是客运合同的电子形式,还是旅客运输的电子记录,在具备以二代身份证完成验票环节的情形下,客运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除和终止等整个运输过程都是围绕着电子客票进行的。

如前所述,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无形客票,它无形却并非等同于无票,铁路客运合同的各个阶段都牵连着铁路电子客票这一“无形的手”。随着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终止,订票系统数据库中电子客票的信息也随之改变。电子客票的信息记录着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终止的情况,所以电子客票是旅客运输的电子记录。

但电子客票毕竟是一种虚拟数据,仍存在由人为或系统原因变动的可能性。因此在旅客认为自身权益在合同存在期间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应及时固定证据,尽可能地换取纸质车票和截取购票系统将有关购票网页信息,为维权提供提供有效凭证。

四、铁路电子客票是电子形式的记名有价证券

证券从法律意义上说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统称,用以证明持券人有权依其所持证券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而记名有价证券则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在多数情形下,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是一种财产权利,但从广义上来讲,有价证券又可以扩大适用做特定人(包括证券持有人以及票面记载人)的权利证明,而不仅仅限于财产权利。

在实名制实施以前,铁路客票是不记名的有价证券,持有客票的人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客票持有人可以行使铁路客运合同上的一切权利,承运人应向客票持有人履行其义务。而且这种不记名铁路客票具有证券流通性的一般性特征,除针对特定身份的群体而出售的优惠票,如学生减价票、儿童减价票等外,在客运合同成立到结束的区间内,旅客可以将客票转让给他人。

铁路电子客票作为电子形式记名有价证券,承运人在检票、验票确定其是否为特定人旅客合同记载之权利的履行提供条件时需要核实旅客的身份信息。在检票、验票时利用自动检票机将旅客所持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与订票系统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核对,若身份信息一致则检票、验票成功;经确认没有旅客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的,应当先行补票。旅客因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补票后,又找到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列车确认后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旅客持客运记录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下车站退票窗口退还后补车票,不收退票费。

由此看出,在以铁路电子客票作为旅客运输记载方式的情形下,电子客票作为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记名有价证券在权利人身份信息有着特定化的要求,即承运人义务的履行也就是对权利人客运合同记载权利实现的保障仅仅限于票面记载的特定身份的人,而并不以持有状态、权利记载指向等为依据。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广义上记名有价证券在权利人要求的唯一性的特点也就阻断了其流通的可能,与传统上证券所具有的流通性要求相背离,而且它所具有的这种证权的特性仅存在于义务人履行义务完毕前即承运人按照票面记载将权利人送达目的地前的短暂时限内。

五、铁路电子客票的保险合同的证明

六、小结

在对铁路电子客票的上述诸多性质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铁路电子客票与纸质铁路客票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执行乘车、改签、退票等操作,却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电子形式;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是铁路旅客运输的电子记录;是电子形式的记名有价证券;是保险合同的证明。

参考文献:

[1]张长青,关于铁路客票法律性质问题的探讨[J],政法论坛,2004(4)

[2]案例:电子客票下合同成立与承运人擅自解除合同的认定

案号:

一审:(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0632号

案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__元;

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元;

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法院

人:__公司(公章)

__年__月__日

1.状副本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4.原告在银行贷款及其利率证书1份;

5.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6.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被告的欠据1份。

经济纠纷状(一)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区人民法院

人:××市××区××公司(公章)

**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份。

经济纠纷状(二)

原告一:何XX,男,汉族,19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区XX号XX单元XX号;

原告二:范XX,男,汉族,19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XXXXXXXXXX,地址:XX市XX村XX组XX号;

原告三:彭XX,男,汉族,19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开发区XX号。

被告: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XX工业厂区。

1、依法判定XXXX市X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5、实际损失金额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XX人民法院

无偿搭车、好意同乘、人身损害赔偿

一、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一个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

中国是礼仪之邦,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被广大民众所推崇的仁义之举。出于好意允许他人无偿搭顺路车的现象非常普遍。由于我国汽车业的迅猛发展,私家车的不断增加,因无偿搭车所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基于怎样的法律规则来衡量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既关系到无偿搭车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司机和车主的利益,还关系到第三者责任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利益,所以,研究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的类型

1、按交通事故中有无第三者责任人可以将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分为:

有第三者责任人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和无第三者责任人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

2、按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可以将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分为司机无过错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司机有部分过错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和司机有完全过错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

3、按搭车人是否有过错可以将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分为无偿搭车人无过错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和无偿搭车人有过错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

4、按请求权基础的不同,可以将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分为违约之诉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和侵权之诉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

三、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中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无偿搭车中搭车人与司机或车主之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无偿搭车人是否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基于客运合同向司机或车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这是一个关于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观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据此,有学者和法官认为无偿搭车人属于承运人允许搭乘的无票旅客,无偿搭车人与车辆营运人(司机或车主)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无偿搭车人有权基于客运合同要求司机或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及司机是否有过错则在所不问。

观点之二:无偿搭车人与司机或车主之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非营运性质使用的机动车的车主及司机来说,与无偿搭车人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关系的定义和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针对营运性车辆的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关系而设定的,非营运性使用的机动车车主及司机与无偿搭车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的定义,因而不适用合同法中的客运合同来调整。

尽管合同法第302条规定了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与承运人之间也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但从该条款的上下文及对合同当事人的定义来看,合同法第302条所规定的按照规定免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对应的承运人是指依法从事营运的车辆营运人,而并非指非营运的机动车司机或车主。合同法第302条所规定的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所应承担的无过错赔偿责任也是基于承营运人的营业性质所设定的严格责任[1].所以对于从事营运的承运人来说,在其有权收取客票票款的情况下,仅在出于法定原因(如政府规定公共汽车对1.3米以下的儿童免票)或在承运人自愿许可特殊旅客无票搭乘的两种特定情况下,从事营运的承运人与无偿乘车的旅客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这两种特定情况下,无偿乘车的旅客有权基于客运合同关系向承运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这两种情形之外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车主或司机与无偿搭车人之间并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2、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与车主之间没有订立客运合同的意愿,因而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虽然经过司机或车主的同意,但这种同意并不构成合同意义上的合意。合同意义上的合意是指要约方或承诺方在发出要约或作出承诺时都有订立合同的意愿,一旦合同成立并生效,任何一方都应受合同的约束并且对违约方享有诉权。因为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只是征得司机同意其无偿搭车,双方并无订立合同(包括客运运合同)的主观意愿,在司机主动邀请无偿搭车人无偿搭车时,无偿搭车人同意无偿搭车的意思表示也不意味着双方之间有订立合同(包括客运合同)的意愿。有合意但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即不构成合同之债意义上的约束力。关于这一点,英美合同法中讲述的更清楚明确,例如,甲邀请乙到A酒店参加宴会,乙表示同意。但甲后因故取消了宴会,则乙无权基于合同关系诉甲违约,因为甲、乙之间虽有共同赴宴的合意,但彼此之间却无订立合同的意愿,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关于共同赴宴的合同之债[2].同样在无偿搭车人与司机之间也不存在关于无偿搭车的合同之债,即无偿搭车人无权诉请强制司机履行运送义务,同样司机也无权向无偿搭车人诉讼主张任何运费。无偿搭车人与司机之间的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决定了无偿搭车人与司机或车主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包括客运合同关系)。

所以,无偿搭车人在向非营运的车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只能基于侵权提侵权之诉而不能对其提起违约之诉。

(二)司机或车主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对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

在无偿搭车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司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对于司机有权免责的法定情形,国内的学者和法官也有不同看法。

观点之一:汽车是高速运行的具有危险性的运输工具,无论搭车人是无偿搭车还是有偿搭车,司机及车主都应对搭车人的人身安全负责,而且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观点之二:司机或车主对搭车人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即在司机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

观点之三:司机或车主承担特殊的减轻的补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国内侵权法专家将无偿搭车的现象定义为“好意同乘”,并且通说是应减轻司机或车主的责任[3].参照美国的立法,在下列情形下,无偿搭车人无权对司机或车主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1、伤亡是无偿搭车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无偿搭车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在有偿的客运合同关系中,乘运人对于旅客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有权免责,无偿搭车中车主或司机应承担的责任要比有偿客运关系中的乘运人的责任轻,因此,乘运人的免责事项同样也是无偿搭车中司机或车主的免责事项。

2、车主或司机对无偿搭车人的伤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也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的。

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应当合理地预见到搭车有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司机在同意或邀请他人无偿搭车时完全是出于善意,对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应等同于从事营运性客运的司机或车主应尽的注意义务。参照美国的立法,只要司机对于无偿搭车人的人身伤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无偿搭车人无权向司机或车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在美国,无偿搭车人被称为客人乘客(guestpassenger),无偿搭车中的施惠允许他人搭车的车主被称为主人车主(hostowner)司机被称为主人司机(hostdriverorhostoperator),司机或车主在无偿搭车中应承担的责任被归结为客人乘客责任(guestpassengerliablity),受客人成文法(gueststatue)的约束。

在美国,汽车客人作为无偿搭车人,区别于付费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或向朋友付款坐朋友车的人。客人成文法在美国属于州立法,1927年最早起源于新墨西哥州。其目的是为司机对偿搭车人所负的注意义务设定标准。尽管各州的立法有一定的差异,但基本概念是无偿搭车人作为社会客人可以基于司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司机[4].这些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但不限于:酒后驾车、超高速驾车、飙车,明知刹车有问题而仍然驾车、当无偿搭车人已经要求司机停车或要求下车的情况下,司机仍然不计后果地继续开车等[5].客人成文法是美国侵权法中的一种成文法,其目的是限制客人乘客基于普通疏忽而要求司机赔偿其人身损害。相反,无偿搭车的客人乘客只能基于重大过失、故意(希望或放任)等不当行为而司机,并且对于客人乘客有权获得的赔偿也可能设定上限或限定赔偿只限于身体损失。客人成文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司机免受不当的诉讼之累,也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不受欺诈或串通的诉讼。

美国印地安那州客人成文法的内容比较有代表性,其具体内容如下:

机动车车主、操作者、或者负责操作机动车的人对下列人员的伤亡不负责任,当这些人员在机动车内或机动车上而因机动车的操作在被无偿运送过程中而受伤,除非伤亡是由于机动车车主、操作者、或者负责操作机动车的人的故意或放任的过错行为所致。这些无偿乘车人是指:1)、该人(指机动车车主、操作者、或者负责操作机动车的人,以下同)的父母(theperson'sparent);

2)、该人的配偶(theperson'sspouse);

3)、该人的子女或继子女(theperson'schildorstepchild);

4)、该人的兄弟(theperson'sbrother);

5)、该人的姐妹(theperson'ssister);

6)、搭顺风车的人(ahitchhiker)[6]

在美国,司机或车主对无偿搭车人应尽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相当于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anowneroroccupierofproperty)对于允许进入其财产的人(licensee)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即只在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liabletothelicenseeonlyforwillfulorwantoninjury)。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有义务警告被允许进入人该场所中存在的对被允许进入人有不合理伤害风险的已知的危险状态,并且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知道被允许进入人不知道且不太可能发现该危险状态。但财产的主人或占有人对被允许进入人来说没有检查缺陷或修理已知缺陷的义务。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只是有义务对被允许进入人不希望或放任地过错行事。[7]

总之,司机或车主对无偿搭车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要低,相对于有偿乘车中车主或司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应减轻或免除施惠的车主或司机的责任,只有在司机或车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有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三)司机或车主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对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责任

1、司机或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即使在无偿搭车的情况下,若司机或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酒后驾车、超高速驾车、飙车,明知刹车有问题而仍然驾车、当无偿搭车人已经要求司机停车或要求下车的情况下,司机仍然不计后果地继续开车等等,司机或车主仍应对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司机或车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的。

因司机或车主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司机或车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司机或车主无过错的独立事故中,是否适用公平原则判令车主或司机承担责任

观点之一:司机无过错的独立事故中,司机或车主不承担责任

观点之二:司机无过错的独立事故中,仍应依据公平原则判令司机承担不超过人身损害损失二分之一的补偿责任。

观点之三:在司机无过错的独立事故中,应判令司机或车主承担人身损害损失10%的补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在司机无过错的情况下依所谓公平原则判令司机或车主承担责任是一种建立在无偿搭车人是弱者的与实际不符的推定基础上的一种不公平的判决方法。无偿搭车人与在机动车之外被机动车所撞的第三人所处的位置不同。被机动车所撞受伤的第三人在机动车之外,相对于可以高速运行的机动车来说处在弱者的位置,所以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相撞时,即使是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要承担损失额10%的赔偿责任。但无偿搭车人并非在机动车之外,而是与机动车司机同处于车内或车上,无偿搭车人并不一定比司机或车主的经济能力差,所以,在司机或车主已经尽了作为一个平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并且在独立事故中车主也因车损或自身受伤而成为受害者之一的情况下,依所谓公平原则判令车主或司机单方面对无偿搭车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实在有失公平。

(四)、司机或车主向无偿搭车人承担的责任属于什么性质的责任

对于司机或车主向无偿搭车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之一:无过错赔偿责任

主张司机或车主与无偿搭车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的人持此种观点

观点之二:故意及重大过失赔偿责任

赞成美国客人成文法立法的人持此种观点

观点之三::故意及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及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时的过错补充赔偿责任。

笔者持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如前所述,无偿搭车人只有在司机或车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有权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司机或车主所承担的则是安全保障义务下的补充赔偿责任,即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作为最终的责任承担人,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司机或车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并且司机或车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了相应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8].

(五)、应无偿乘车人要求的线路为了无偿乘车人的目的而出车的情况与我国侵权法中所说的好意同乘是否是同一种法律关系出现人身损害赔偿是否适用同一归责规则

我国侵权法的学者将无偿搭便车或搭顺风车的现象定义为“好意同乘”,其特点是:好意、无偿、顺路、同乘。即无偿搭车人因与司机或车主的目的地相同而顺路搭车,机动车要去的目的地不是无偿搭车人事先指定的。那么,应无偿乘车人要求的线路为了无偿乘车人的目的而出车的情况与我国侵权法中所说的好意同乘是否是同一种法律关系出现人身损害赔偿是否适用同一归责规则呢,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即适用同一规则。理由是,虽然后一种情况与无偿帮忙中的义务帮工人的行为很相似,但都属于无偿搭车行为,同时,依据我国司法解释关于义务帮工人致人损害应承担责任的前提也是义务帮工人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六)、有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者责任人时,无偿搭车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怎样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无偿搭车人应以车主或司机以及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仅以车主或司机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理由是:

四、尽快完善我国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1、强化司机或车主投保车上人员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意思,以保险的方法化解风险

为了降低司机、车主以机无偿搭车人因交通事故而引发损害赔偿的经济危险,通过投保足额的保险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司机或车主可以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的方式防范自己可能承担的对无偿搭车人的赔偿责任。在与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实施侵权的第三人的车辆相撞时,第三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也包括了无偿搭车人所受损失。

关键词:软件打车;客运合同;违约责任;第三方支付

2016年1月,滴滴出行、无界智库、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联合《中国智能出行2015大数据报告》,截至2015年底,滴滴出行拥有2.5亿注册乘客用户,超过14.3亿人次使用滴滴成功打车出行,累计行驶里程128亿公里。訛譹伴随着“软件打车”出行的增多,也产生了一些乘客违约等私法问题。

一、“软件打车”行为的私法定性

(二)“软件打车”客运合同成立于司机接载承诺到达乘客端之时“软件打车”这一新型客运合同与传统打出租车的客运合同的成立,都不需要交付其他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都是典型的诺成合同,仅仅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在先购票的情况下,司乘双方关于客运合同的起点、终点、路线、运费等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一致体现在客票上,故在交付客票时成立客运合同。而在后购票的情况下,实践中往往是乘客登上运输工具后,才就客运合同的目的地、路线等主要条款与司机进行协商,进而达成一致,故自乘客登车、司机同意接载后成立客运合同,可见,乘客登车并非实践要素,而是诺成合意的一种体现。

二、“软件打车”中乘客的违约行为

(三)瑕疵履行。当前,为了丰富人们的出行选择,打车软件都推出了拼车服务。根据滴滴出行的拼车服务条款,当乘客设定起止地点后,拼车价格自动生成并全程锁定,不会因为接载其他拼车单耗时和距离的增多而增加费用。拼车出行有效地降低了车辆空座率,优化了出行路线,有利于节能环保。但是少数乘客利用拼车条款的漏洞,在打车时恶意缩短起止地点的距离,打车成功后,要求司机在较远的起点接载或者送达更远的目的地,造成超程乘运。但由于车费全程锁定,无法追缴车费。另外,鉴于软件打车费用为金钱债务,数额少则几元,多则百十元,故不存在乘客不能履行问题。

三、“软件打车”中乘客的违约原因

(二)乘客违约成本低。针对乘客延迟或拒不支付车费情形,软件仅仅提供了催款功能,即向乘客发送短信提醒补交车费。虽然乘客在交费前,不得再次使用软件打车,但是如果乘客使用新的账号重新注册或不再打车,则造成司机车费损失。而且,即使乘客继续履行支付了车费,也将造成司机利息损失。针对乘客迟延上车情形,以滴滴出行为例,并没有强制乘客缴纳迟到费用,即乘客没有迟到成本。针对超程乘车情形,目前打车软件并未提供补交车费功能。

四、“软件打车”中乘客违约规制的建议

(一)改进技术手段,源头避免车费支付的违约行为。通过软件技术的更新升级和账户安全技术的提高,普遍推广免密支付或自动扣款等功能,在司机送达乘客,结束软件行程时,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乘客绑定支付账户中自动扣除相应车费。同时根据GPS定位技术,开发超程乘车补交车费功能,从源头上避免乘客出现拒绝、延迟支付车费或超程乘车后无法补交车费的违约行为。

编号:

甲方:(旅游车辆经营者)

乙方:(驾驶员)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_日

所属街道办事处:

乙方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文化程度: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本合同____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海南旅游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营运任务的租车合同以及管理公司指派,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海南省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具有旅游营运资质,为旅游团队(者)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营业性乘用客车,建立健全驾驶员服务规程、劳动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甲方录用乙方,乙方须具备的条件

1.须依法持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经交通管理部门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培训合格;

3.上岗前须熟知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

4.仪容仪表端正,文明礼貌,身体健康;

5.具有一定的维修经验,能够独立排除一般故障;

6.在接团期间无饮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7.无重大责任交通事故及服务质量投诉。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按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海南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投诉和违反调度结算的处理规定》及《海南省旅游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乙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管理公司的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甲方实行计时工资制,工资标准为____元/出团日;其中试用期内工资按______元。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工资由甲方委托管理公司按时发放。

第九条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若甲方担负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指定性任务,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并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海南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投诉和违反调度结算的处理规定》及《海南省旅游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客运驾驶从业资格证》及中心取消其旅游车驾驶资格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驾驶旅游车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中心、驾驶员说明情况,听取管理公司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九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工期满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海南省旅游汽车驾驶员营运任务的租车合同及《海南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投诉和违反调度结算的处理规定》及《海南省旅游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______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管理公司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做为海南省旅游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本合同格式及合同中有关主体资格认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劳

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经济补偿与赔偿;劳动争议处理的内容,不得任意变动。

三、本合同中凡划线的地方,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

四、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不适用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书“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中写明:“下列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某条款即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需增加的条款,也在该条中写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并在下面逐条写清。

五、本合同中甲应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及驾驶员本人应签字或盖章;甲乙方姓名、出生日期应同居民身份证一致。

六、本合同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变更书及续订书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八、本合同书一式叁份,管理公司、甲、乙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二】

甲方:#####巴士股份责任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

身体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驾驶员聘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_____年合同。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湖南龙镶巴士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营运任务的租车合同以及管理公司指派,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湖南省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具有客运营运资质,建立健全驾驶员服务规程、劳动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甲方录用乙方,乙方须具备的条件:

6.在工作期间无饮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按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乙方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管理公司的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甲方实行绩效工资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工资由公司按时发放。

第十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1.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客运驾驶从业资格证》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驾驶汽车工作的;

第十六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驾驶员说明情况,听取管理公司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湖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继因火车票退票费、春运火车票涨价、火车销售货品不开发票等问题被推上法庭后,2014年年底,“铁老大”又因为“一张遗失的火车票”惹上官司。

不同于以往案件律师个体扮演原告角色,这次向“铁老大”叫板的是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消保委)。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针对“旅客实名购买火车票乘车后,遗失车票后需要重新购买”的不合理现象,对上海铁路局(管辖沪、浙、苏、皖三省一市境内铁路)提起公益诉讼。

投诉:遗失车票后遭强制补票

交涉未果后,陈小伟不得不全额补票后才得以出站。不甘心掏了双倍车费的陈小伟向浙江省消保委进行投诉,他认为铁路部门的这种做法不合理。

2014年4月2日,长沙律师何奎在乘坐武广高铁时,不慎在车上将火车票遗失后,不得不在出站口重新补了一张火车票。

为自证清白,何奎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重新购票票款和2元手续费,并索赔1元。

2014年10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但在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的情况下,车票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凭证。何奎向法庭提供的12306网站短信、银行对账单以及到站所补车票,这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其购票、乘车、到站补票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何奎要求被告返还在出站时的补票款164.5元。

这起个人消费者的胜诉案例,坚定了浙江消保委工作人员要做消费公益诉讼的“吃蟹人”,代表广大消费者向铁路部门的不公规定说“不”。

诉讼:打响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枪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调解,浙江消保委遂代表消费者对上海铁路局提起公益诉讼。

这条路走得并不轻松。本案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表示,自2014年12月30日提交诉讼材料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两次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浙江消保委也两度致函法院,敦促对方依法受理本案。2015年1月21日,浙江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致函,提出个案监督的请求,但至今没有回应。

“在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已购车票的情况下,仅因为消费者遗失车票,而让消费者二次购票,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合法,也不合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表示。

链接

铁路属对实名制火车票丢失或损坏的现行规定

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我局于今年7月1日-9月30日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为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活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我局班子组织成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由于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活动开展有条不紊,效果良好。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全面排查和消除行业的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需要我们时时刻刻讲安全、抓安全,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用车安全各项制度及应急处理机制。全力保障我县**和**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第二条在本市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以下简称站场经营者)以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汽车客运站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工商、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客车停靠点,确需设置的,由交通、公安、市政等部门协商划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新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

第七条客运站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及《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客运站场内的停车场地、服务设施等应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

客运站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等级评定验收。

第八条申请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站场进行合并、分立、转让或变更经营项目以及申请停业、歇业,必须到交通、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站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国家规定的客运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经营。站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备齐全有效,车辆整洁,停放有序。

第十一条站场经营者必须建立安全责任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严格查处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不得超员、超载、超高。

第十二条进入汽车客运站的车辆,必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站证,严禁无进站证的车辆进入汽车客运站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客运车辆的流量、流向合理安排客运车辆进站。站场经营者应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地安排客运车辆班次。

第十三条站场经营者必须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全省统一客票和票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站场内的厕所、电梯、候车室等应免费向旅客开放。

第十四条站场经营者应与客运经营者签订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站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设置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站场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报送营运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客运站场的,予以取缔,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站场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转让不进行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5年前,我离婚后,带两岁的孩子与张某再婚。最近张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张的母亲说我带来的孩子,没改姓,因此无权继承张的遗产。这种说法对吗?

答: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包括继父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孩子改没改姓,对这一权利不产生影响。因此,她的说法是不对的。

2、乘车受伤,客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问:前几天,我们一家老少五口,乘一客运公司的大巴回老家探亲,途中母亲因客车避让摩托车紧急刹车受伤。事后,客运公司以司机没有过错,拒绝承担母亲的医疗等费用?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母亲购票上车就和客运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客运公司的责任应该是确保你母亲到达目的地,并确保人身安全。你母亲在车上受伤,客运公司就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应当对你母亲的受伤负责,司机有无过错,与此没有关系。

3、离婚时财产都归他了,我还要付抚养费吗?

问:离婚时,我净身出户,孩子、房子都留给了他。事隔5年,他竟向我要孩子的抚养费,我不给,他将我告到了法院?

答:夫妻财产分割,与抚养费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离婚时你们约定,孩子由他抚养,你用应分得的夫妻财产顶抚养费,“一次性给付”,这是合法的,他不能再要求抚养费。如果无此约定,就不妨碍他提出子女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4、我丈夫瞒着我给人担保,我应否负担保责任?

问:我丈夫瞒着我为做生意的朋友担保了20万元借款,借款逾期,他的朋友躲了起来,债主找到我家要我们偿还。请问,丈夫个人的担保,我应否负担保责任?

答:夫妻是一个经济共同体,根据婚姻法,丈夫瞒着妻子担保,对外夫妻应共同对此负责,但对内,女方可不必分担这笔债务。

5、孩子被“指定”爷爷奶奶监护,我还能领回吗?

问:因我丈夫经常打骂我,一气之下,我抛下一岁的孩子,离家出走。不久,丈夫不幸在一次事故中身亡。孩子的爷爷奶奶被村委会指定为监护人。我得知信息后赶回,想要回孩子,可孩子的爷爷奶奶不给,我该怎么办?

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爷爷奶奶应当依法把孩子交由你抚养。

6、我有两个儿子,抚恤金应减半发吗?

问:丈夫去世后,我一直靠两个儿子给的赡养费维持生活。最近大儿子在一次矿难中死亡。矿上给我发抚恤金时,以我有两个儿子为由,要减半发给,这合法吗?

答:按照法律规定,抚恤金应全额发放,法律没有因为有其他赡养人要减发抚恤金的规定。

7、多开一个月工资,孕产妇可以被裁员吗?

问:我所在的厂子开始减员,最近一次就采取多发一个月工资的办法减去了二十多人。在医院产房待产的我被裁了下来。领导说,只要多发一个月工资,任何劳动合同都可以解除,是这样吗?

答:厂方给被裁人员开的一个月工资,叫代通知金。劳动法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已发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

8、伤残后再受伤,该如何认定伤残等级?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因此,后一个用工老板,不应当拒绝补偿。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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