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笔者作为一名刚刚执业不久的律师,执业于一家专门从事银行金融机构法律服务的公司制律所。彼时律所正在开发某国有银行的业务,接到了一个银行被诉赔偿存款的银行卡纠纷案。这是该银行第一件因银行卡盗刷而被诉的案件,十分棘手。机缘巧合之下,笔者成为本案被告某国有银行的代理人。
本案委托人与代理人均是第一次接触该类型案件,在笔者全力以赴的努力下,案件最终以银行胜诉顺利结束,律所也赢得了该银行的业务资源。自此后,笔者确定了金融法律服务为专业发展方向,并接受各银行的委托陆续办理了十多件银行卡盗刷类纠纷案及上千件信用卡欠款案。
在此,笔者根据自身的办案经历,尝试对该类型案件的部分问题进行简单的梳理和分析。
第一部分银行卡纠纷的概况
一、银行卡的概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第5条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信用卡又叫贷记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来理解,信用卡可以视为银行给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借款人可以在此额度内向特约单位发生不限交易次数的消费,同时与银行之间形成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须在约定的账单日偿还借款本金的信用金融借款合同。
借记卡是指发卡银行向持卡人签发的,没有信用额度,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的银行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借记卡不能透支,借记卡是储户与银行成立储蓄合同后,银行向储户提供的一种方便储户使用自己存款的一种便捷方式。
二、我国银行卡产业现状
2019年4月22日,中国银联发布了《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报告(2019)》。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银联网络转接交易金额占全球银行卡清算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并继续保持全球第一。同时,银行卡发卡和受理规模进一步扩大,中国银联卡全球发行累计超过75.9亿张,银联卡全球受理网络已延伸到174个国家和地区,覆盖超过5370万家商户和286万台ATM,用卡增值服务不断丰富。其中,境内非接受理环境显著改善,行业解决方案与场景持续深度结合,受理市场建设也随着移动支付便民工程的持续推进向二级市场下沉。
银行卡产业的创新发展态势不仅促进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各类支付业务发展,还支撑了支付业态、支付场景和业务功能的各类创新。
同时,银行卡特别是借记卡作为一种金融交易载体,已经大量绑定于各种网络消费平台和手机APP消费平台,在传统进店交易、手持刷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银行卡的使用范围,也增加了使用风险。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银行卡行业在交易金额和发卡数量上,都是无可争议的全球第一。由此,银行卡纠纷发生的概率和案件数量,也随着产业的蓬勃发展在逐年增加。
三、银行卡纠纷的概念
银行卡纠纷是法定案由,是指因使用银行卡而产生的合同责任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分为信用卡纠纷和借记卡纠纷。银行卡纠纷的特别之处在于,原告可以侵权之诉起诉,也可以合同纠纷之诉起诉。而以合同纠纷之诉起诉的,有些原告选择以储蓄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卡纠纷是与储蓄合同纠纷并列的案由,而并非是储蓄合同的子案由,二者之前容易产生混淆。可能有些律师朋友也不明白起诉时到底应当选择哪个案由。实践中许多银行卡纠纷,不管是欠款类还是盗刷类,原告都以储蓄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在笔者看来,值得商榷。为什么立法者要将银行卡纠纷与储蓄合同纠纷分列?根据笔者的理解,总结原因如下:
1、银行卡涉及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和主体,同时还具有不确定的特征,与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区别明显。
2、当持卡人使用借记卡时,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构成储蓄合同关系,但又不同于一般情形下以存单、存折或其他存款凭证下的储蓄合同,而是特指以借记卡的方式使用存款的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储蓄合同关系。
3、当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透支情形下)或储蓄合同关系(存有溢缴款情形下)。信用卡具有金融借款合同或储蓄存款合同的双重性和不确定性,导致银行卡纠纷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外延并不完全一致。
4、当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包括实体店和网络消费平台)交易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5、当持卡人委托他人使用银行卡时,持卡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6、当使用人非法盗刷或使用伪卡进行转账、取现或消费等交易时,盗刷者与持卡人之间形成侵权关系。
综上,银行卡的出现和使用过程中,比传统的储蓄合同(存折、存单)增加了更多的使用流程、环节和相对方,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有必要将银行卡纠纷进行单列。
四、我国银行卡纠纷案件的概况
(一)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银行卡纠纷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自2012年至2019年十七年间,全国共发生银行卡纠纷案件1458545件。其中,2012年,当年全国银行卡纠纷案件数量为34187件;2018年,当年全国银行卡纠纷案件数量为405110件,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年度案件数量较2012年增长约十二倍。
2019年度截止九月,全国已办结的银行卡纠纷案件约20万件。
笔者认为,由于网络统计的不完整性,实际数据有可能高于上述数据。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银行卡纠纷案例主要集中在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分别占比32.42%、12.97%、7.65%。其中上海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472863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由此可见,银行卡纠纷案的发案率与经济发达水平成正比。我国银行卡纠纷案件主要发生地集中在京沪、江浙、广东一带经济最发达地区。
(二)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银行卡纠纷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信用卡纠纷,有1417888件,占97%以上,其次是其他银行卡纠纷,借记卡纠纷。
我国信用卡用户基数巨大,逾期还款形成诉讼信用卡纠纷占绝大多数的比重。此类案件基本上基于单纯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形成的诉讼,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件的难点在于债权的执行。清收债权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和困难,后文不再涉及。
借记卡纠纷和其他银行卡纠纷约4万件,约占案件总数的3%。此类案件多以银行卡盗刷、伪卡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事实为由,以向银行主张返还或赔偿为诉求。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发卡行和持卡人均面临较大风险。
(三)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银行卡纠纷当然几乎都发生在金融业。其他行业如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仅是涉及,案件占比极小。
(四)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银行卡纠纷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1186607件,二审案件有9127件,再审案件有1250件,执行案件有260234件。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0.77%。上诉率低,应是基于信用卡欠款清收的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所以少有上诉。
基于银行卡盗刷、伪卡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事实向银行主张返还或赔偿责任的案件,虽然案件数量占比极小,但因争议较大,上诉率反而极高,笔者代理的此类型案件,除两件外其他均启动二审程序结案,甚至个别案件还向法院申请再审。
(五)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564882件,占比为47.60%;驳回起诉的有304858件,占比为25.69%;其他的有187509件,占比为15.80%。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4964件,占比为54.39%;撤回上诉的有1566件,占比为17.16%;改判的有1213件,占比为13.29%。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593件,占比为47.44%;提审/指令审理的有297件,占比为23.76%;撤回上诉的有129件,占比为10.32%。
执行裁判结果
通过对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166189件,占比为63.87%;终结执行的有41639件,占比为16.00%;财产执行的有20416件,占比为7.85%。
前文提到过,信用卡欠款清收的难点在于执行回款。执行案件终本率高达64%,可见欠款清收率较低,大多数信用卡欠款无法收回。
(六)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616349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7909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748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39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32件。
信用卡欠款金额由于有交易金额的限制,因此金额一般较小。在信用卡欠款清收的案件占绝大多数的前提下,我国银行卡纠纷的标的几乎都在50万元以下。
(七)审理期限可视化
(八)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上海市法院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最多。审理银行卡纠纷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九)法官
通过对法官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银行卡纠纷案件最多的法官分别为张骏晔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王淼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朱云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唐嘉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左文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十)当事人
通过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银行卡纠纷当前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东(招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
招商银行和光大银行是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业绩最好的两家银行,因此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也同样名列前茅。
第二部分银行卡纠纷案件的类型
一、欠款类银行卡纠纷案件
此类案件这是最常见的银行卡纠纷案件类型,一般情形下是持卡人申领信用卡并开卡消费后,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信用卡欠款,发卡行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起诉其要求偿还欠款本息、费用的信用卡纠纷案件。2012年至2018年此类案件数量约为142万件,占我国银行卡纠纷案件总量的97%以上。
此类案件诉讼过程中主要是程序性工作,法院主要面临案件数量极大、送达困难、执行困难等问题。
此类案件一般由发卡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法律关系简单,诉讼请求固定,案件事实清楚,本文不做更多的探讨。
二、维权类银行卡纠纷案件
此类案件是因格式条款、履约行为、持卡人遗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案件类型,一般情形下是持卡人以发卡行为被告,因发卡行不当收取费用、擅自开通业务、提供服务等方面产生争议而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银行卡纠纷案。
该类案件中,早期以“银行乱收费”为由引发的诉讼案件比较多。2011年07月0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银监发【2011】22号文《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备受争议的小额账户管理费、账单打印费、密码修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等34项银行收费被正式叫停。之后,银监会又出台后续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银行金融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对小额睡眠账户的人性化管理和合理化管理,改变以强制收费代替管理的粗暴做法,主动介入清理,减少储户成本取得了良好成效。关于“银行乱收费”的诉讼案件数量也因此大幅降低。
目前,此类案件数量极少,本文不做更多的探讨。
三、盗刷类银行卡纠纷案件
此类案件是在银行被诉的案件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一般情形下是持卡人以发卡行为被告,部分案件还以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要求其承担给付借记卡内被盗刷资金本息,或者返还被扣划信用卡本息责任,或者抗辩其不应偿还被盗刷信用卡本息的银行卡纠纷案件。
此类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事实较难查清,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实践中各地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本文主要探讨此类型案件。
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盗刷类银行卡纠纷案件案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银行卡被盗,同时交易密码泄露,导致银行卡被盗刷
笔者在前言部分提到代理的第一件银行卡盗刷案件,就是这种情况。这种案情主要发生在银行卡盗刷案件出现的初期即2000年前后,目前这种案情数量较少。
2、银行ATM机被非法安装摄像头和读卡器,盗取银行卡账号、密码,再制作伪卡进行取现或转账交易
这类案情主要发生在2005年前后,当时出现大量以此手法作案的犯罪集团,专门针对各银行街面ATM机作案,产生了大量银行卡纠纷案和刑事案件,猖獗一时。由于ATM机属于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被改装后丧失其安全性,审判规则明确“ATM机改装”案件,由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此,随着电脑及电子产品、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在金融领域的运用,银行卡盗刷案件开始呈现“高科技犯罪”的特征。
3、通过高科技手段盗取持卡人账号和密码,制作伪卡进行取现、转账或刷卡消费交易
此类型的案件为最近十年以来盗刷类银行卡案件发生率最高、数量最多的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也多以银行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为主。笔者代理的十几件盗刷类银行卡案件中,此类型案件也占80%以上。
4、通过高科技手段盗取持卡人账号和密码,通过互联网在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转账或网上消费交易
此类型的案件主要特点是基于银行卡信息虚拟化交易,既不存在银行卡本身,也不存在伪卡,仅通过账号和密码即可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随着科技进步,银行服务手段的更新,交易密码也分为客户设置的交易密码和绑定手机接收的随机动态密码。最近几年出现了大批犯罪嫌疑人利用高科技手段截获动态密码进行交易的案件,所占比例逐年上升。
第三部分盗刷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
盗刷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事实较难查清,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争议大,实践中各地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审理和代理难度较大。
虽然盗刷类银行卡纠纷案件除发卡行和持卡人以外,还可能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特约商户等第三方,但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持卡人往往选择仅以发卡行作为被告,因此后文仅讨论持卡人与发卡行参与诉讼的情形。
银行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各地、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终于有了统一的认定和裁定标准,法律空白、审判原则不统一等问题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总结此类型案件经常用到的法律规定如下:
1、《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请求权基础
笔者认为银行卡纠纷的请求权基础甚为特殊,是合同履行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银行卡盗刷案案由应当是“银行卡纠纷”,而不应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第95条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与第96条银行卡纠纷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银行卡纠纷与储蓄合同纠纷并列,但不论是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还是金融借款合同关系,银行卡纠纷都是基于合同关系,其请求权基础确定包含合同履行请求权,此时发卡行承担的是合同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请求权
(三)出现请求权基础竞合的原因
基于此,银行卡纠纷的请求权基础竞合了合同履行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问题是银行卡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引起原被告双方争议的问题。
1、格式条款对发卡行有利
银行卡格式条款中,基本上都有关于交易密码的约定。一般会在通用条款中约定,持卡人自行设置交易密码的情形下,银行卡所有通过密码进行的交易,都被视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由持卡人承担法律后果。
银行卡格式条款一般还会约定持卡人有保护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的保管义务,不得将银行卡借与任何第三人使用。
在审理实务中,如果法院认可上述条款的有效性,并且法院能够通过在案证据认定持卡人有泄露密码、擅自交与第三人使用等违约行为,上述条款将可能成为持卡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的合法依据。
2、持卡人对格式条款的抗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醒义务。因此发卡行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法定义务。
有的发卡行在办理业务时并不十分规范,通用条款没有持卡人的签字,持卡人往往以发卡行没有尽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无效,免除持卡人的责任。
四、伪卡交易的事实认定
涉及伪卡交易的银行卡纠纷,法院认定是否存在伪卡,是案件争议的一大焦点。笔者根据自身的代理经验,总结如下:
(一)持卡人的举证责任
持卡人通常会证明交易发生时,真卡在自己的控制之下。如能证实,则持卡人将获得证据优势,占据有利诉讼地位:
1、持卡人在发现异常交易时,到附件的ATM机进行查询或存取款交易,形成交易凭证;
2、持卡人及时到发卡行营业场所或通过手机银行进行交易或挂失,形成交易凭证;
3、持卡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形成报案材料。
上述书证,均能证明交易发生时真卡在自己的控制之下。
持卡人还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在获悉盗刷交易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或预防扩大损失的事实,比如及时通知发卡行并挂失。
(二)发卡行的举证责任
发卡行通常会举证排除伪卡交易、证明持卡人有违约行为以及证明自身充分履行合同义务。
1、排除伪卡交易
2、持卡人有违约行为
通过交易的监控录像,证明交易人是持卡人或持卡人委托人的。如持卡人否认是自己或其委托代理人实施交易,则可通过监控录像和交易凭证,证明交易是通过密码实施,间接证明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合同义务。
通过持卡人往常交易的监控录像或凭证,证明持卡人将银行卡转交第三人使用,违反合同不得转交第三人使用的约定。
3、发卡行履行合同义务
交易发生时向持卡人发出的交易提示信息,交易发生后配合持卡人挂失、查询、对账,提供监控录像等,均是发卡行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
4、持卡人参与交易(如有证据)
2007年至2008年,我国法律加大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法官或律师在民事案件中已不能调取持卡人的通讯记录,发卡行在诉讼中开始处于举证弱势的一方。
虽然调取个人通讯记录的取证手段被排除了,但搜集持卡人参与交易的证据这个思路还是可以继续沿用的。如果有这方面的证据,将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作出更加公正的判决。
(三)法院认定伪卡交易的原则
2、根据持卡人的工作情况、生活情况、交易习惯以及持卡人在交易后的客观行为,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标准和优势证据原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
这部分事实和理由的举证和认定,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可以体现法官和律师办案水平。
五、伪卡交易的责任认定
1、法院认定伪卡交易,持卡人没有违约行为,发卡行承担全部赔偿或返还责任。
2、法院认定伪卡交易,持卡人有违约行为,发卡行与持卡人分担责任。法院在根据违约情况和过错责任认定的前提下,出于保护弱势一方利益的考虑,通常判决发卡行承担70%以上的责任。
3、法院不能确认存在伪卡交易,或可以认定持卡人参与交易,持卡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六、网络盗刷的责任认定
自网络银行开通以来,银行卡盗刷的案件又漫延到了互联网上。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盗刷,因是虚拟化的交易,并不存在银行卡的使用,所以不存在“伪卡交易”的问题。但网络交易的基础仍然是银行卡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因此基于银行卡发生的网络盗刷,也属于银行卡纠纷案件。
网络盗刷的责任认定原则与伪卡交易的责任认定原则,除了“伪卡交易”的部分,在传统的“输入账号、密码”进行交易的模式下,持卡人妥善保管账号、密码合同义务的责任认定,与伪卡交易的责任认定原则基本上一致,不再赘述。
需要注意的是,各银行近年开发了品种繁多的网银或手机银行服务产品,都应用到了一项“动态密码”或“随机验证码”的技术。即持卡人在操作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时,不再输入预留的交易密码,而是由银行的电子系统随机生成一组密码,发送到持卡人手机,再由持卡人输入完成交易。
这项技术的应用,从责任认定角度来分析,其实是减轻了持卡人妥善保管密码的合同义务,加重了发卡行提供安全交易环境、确保持卡人储蓄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一旦随机密码被泄露导致盗刷,法院一般会认定发卡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部分关于盗刷类银行卡纠纷案的一些思考
一、案情复杂,需要法官和律师共同努力查明事实,使判决更加客观公正
盗刷类银行卡纠纷案件中,持卡人和发卡行都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搜集证据的渠道,获利证据的类型等,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各案证据事实基本雷同。但根据笔者多年的办案经验,客观事实却是五花八门。
1、因ATM机被非法改装导致的盗刷,由发卡行承担责任,基本上没有争议,现在此类案件数量也较少;
2、因持卡人使用不当,如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多人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导致密码泄露,如果发卡行无法举证,则仍会判决发卡行承担全部责任;
3、因持卡人落入诈骗陷阱等,被骗取账号密码导致盗刷,持卡人无法通过刑事案件获利赔偿,遂将损害风险转嫁给发卡行,而发卡行因无法举证被判决承担全部责任;
4、因高科技犯罪手段窃取持卡人密码,持卡人和发卡行双方均无过错、均无违约行为,一般也由发卡行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无论客观责任在哪一方,通过诉讼证据证明的事实,有时候与客观事实相距甚远,这也是盗刷类银行卡纠纷案上诉率极高的根本原因。因此,不论是审理案件的法官,还是代理发卡行、持卡人双方的律师,需要更加勤勉和尽职的工作,努力缩小证据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距,使当事人得到更加客观和公正的判决。
二、持卡人规范使用银行卡,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持卡人应保持警惕,切勿因一时疏忽或贪念而泄露自己的财产信息,许多盗刷交易的产生是因为持卡人落入各种层出不穷的骗局,导致盗刷交易。
三、发卡行应当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盗刷交易的发生,客观条件是盗刷者掌握了更为先进的技术或是寻找到发卡行安全保障措施的漏洞。发卡行作为金融机构,开发和升级安全保障技术的能力要远远强于盗刷者,何以总是道高一尺而魔高一丈呢?发卡行应加大投入力度,积极研发技术,提高安全保障的能力,切实防范盗刷风险的发生。
四、加强立法,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是加强银行卡纠纷立法的一个良好开端,也是笔者盼望多年的立法举措。
五、严厉打击银行卡犯罪
因大多数盗刷类银行卡纠纷案件标的较小,持卡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是不了了之,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的不占多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银行卡犯罪的嚣张气焰。希望公安机关加大对银行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发卡行、持卡人、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金融市场秩序。
作者简介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成都市律师协会第七届金融与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贡市总工会物聘驻成都维权律师;
专业领域:银行法律服务、不良资产处置、债务重组、企业并购、公司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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