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发生后,到哪个法院起诉,往往成为原告诉讼时考虑的第一个问题。而有的合同中双方会明确约定“纠纷发生后向某某法院诉讼”,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制度,以事先约定来避免纠纷双方对管辖问题的争议。
那么,协议管辖可以天马行空随意约定吗?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起诉被告B(自然人)追偿权纠纷,原告向秦淮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向秦淮法院起诉,且合同注明合同签订地为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
原告A公司经质证,认可被告B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承认合同实际签订地点确实是在江苏省F县,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F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A住所地位于浙江省H市,被告B住所地位于江苏省F县,原、被告一致确认合同实际在江苏省F县签订,而非合同中所称的签订地点为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该合同的履行也不在南京市秦淮区。因此,虽然原、被告在《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向秦淮法院诉讼,但与双方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秦淮法院管辖范围。现被告B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合同实际签订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F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亦认可。
法官依法裁定:被告B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F县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但同时也提出了一定的限制:
一是纠纷类型的限制
仅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是离婚协议这类具有人身属性的协议,是不适用约定管辖的;
二是约定范围的限制
必须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比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而不能天马行空随意约定;
三是约定方式的限制
必须以书面方式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最常见的就是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向某某法院诉讼;
四是禁止性规定
即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官建议
从《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权不是一个天马行空的自由选择权,而是一个“脚踏实地”的自由选择权,必须选择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来约定管辖。
因此,当事人一方面要积极运用协议管辖的规定来尽可能减少双方对管辖法院的争议,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协议管辖的限制性规定,以书面方式实事求是地选择与纠纷有真实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