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发现信用卡被盗刷后,于当日4时8分拨打110报警,后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就张某银行卡被盗刷一案立案侦查。
庭审时查明,张某持有的涉案信用卡在南京盗刷11000元、13080元,在南宁盗刷4980元,共计29060元,后退回5896元,累计被盗刷23164元。
但随后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原判,并且认为在整个涉案交易过程中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没有任何的过错,不应承担被上诉人的任何损失。在上诉人不存在过错而被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会引发极大的道德风险及金融风险,造成银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但二审后法院认为,上诉人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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