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时,买卖双方有时会约定将房屋附带家具家电“打包”出售,但若交房时,买方发现房内家具家电与看房签约时不一致,能否主张赔偿
近日,襄阳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审理了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去年6月,张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李某位于市区某小区的房屋。随后,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该二手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李某自收到全部购房款后5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任何一方出现逾期支付购房款或逾期交房等违约行为,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当按照房屋转让价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室内家具家电随房留给买方,包含在房价里,不另计费用。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张某向李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李某在张某付清购房款后的第七日才向张某交付该房屋。办理交房手续时,张某还发现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已全被调换。
张某认为李某逾期交房2天,且李某用低价家具家电替换了房屋原来的家具家电,其行为构成违约。据此,双方产生争议,张某遂依据《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李某向其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及调换家具家电的差价1万元。
庭审中,针对张某的仲裁请求,李某承认履行合同存在瑕疵,但否认其构成违约。
至于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因调换家具家电而产生的差价,仲裁庭认为,虽然张某在案件审理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在交房前更换了家具家电,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案涉房屋室内家具家电随房留给买方,包含在房价里,不另计费用,却并未对室内家具家电的价值进行明确约定,仲裁庭无法确定更换前后家具家电的差价。因此,仲裁庭对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家具家电差价1万元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
仲裁庭提醒广大市民,在二手房买卖交易时,如果约定了屋内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随房一并转让,建议买卖双方签合同拟定条款时,就随房转让的家具家电等设施,在合同中注明其数量、类型、品牌、型号、尺寸、新旧程度、能否正常使用等情况,并对物品进行拍照保存,以确保物品的唯一性和交易时的状态,由双方在合同中签字确认;同时,建议就卖方交房现状不符合约定(如屋内设施有变化)等,在合同违约条款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督促卖方诚信履约,从而降低交易风险,减少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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