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出卖后,出现漏水问题应由卖房者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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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9月,张三在A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介绍下,将其房屋出卖给李四,双方签订了《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约将房屋交付给李四,李四也支付相应的房款。2022年4月,房屋出现漏水情况,李四认为张三交付的房屋有问题,要求张三承担房屋修复等费用,张三认为房屋漏水与自己无关。双方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承担房屋漏水部分修复费、租房费、检测费、律师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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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依法审理,判决驳回李四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也由李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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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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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律师说】
本案是一起涉及二手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近年来,因为二手房买卖产生的纠纷不少,作为卖房人,学会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很是重要。在本案中,张三作为卖房人,面对买房人李四的起诉,张三认为十分不合理,又苦于无法言说,遂委托我们全权处理本案纠纷。
我们针对李四提出的意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有理有据的提出以下反驳观点:
一是张三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不存在欺瞒的行为,也没有欺瞒的故意。本案是现房交易,案涉房屋的现状是可查的。并且双方在签订合同前,李四已实地查看了房屋的现状,李四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屋是否存在漏水的现象,且张三在合同中明确案涉房屋不存在漏水现象,李四也予以认可并确认。
二是双方于2020年9月24日签订合同,同年11月5日张三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李四,李四在验收房屋时也没有提过房屋漏水问题,说明房屋交付时李四也确认该房屋不存在漏水问题。同时,从张三2020年11月5日交房到2022年4月期间,李四从来没有和张三反映过案涉房屋存在漏水情况。
三是张三于2020年11月13日将案涉房屋过户给李四,房屋漏水等风险负担应当以交付房屋为转移,因此,直到2022年4月,在案涉房屋已经交付一年半后,李四说案涉房屋漏水的风险应当由李四自行负担,与张三无关。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全部的代理意见,认为李四向张三购买的是二手房,结合二手房的特性,李四应当知道二手房买卖中涉及原有装修可能存在的风险,李四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对房屋是否漏水进行谨慎的经验,现在李四在房屋交付后一年多才提出房屋存在漏水的问题,但是其举证不能证明该问题,因而判决驳回李四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由李四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收到判决书后,张三表示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十分满意,感谢我们的倾力拼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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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与提醒】
1、房屋买卖是重大交易,买房者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对房屋是否漏水进行谨慎的检验,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水电人员进行检测,避免后期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