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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12月12日,被害女子的姐姐陈女士联系到记者,陈女士称,该名男子已不是第一次欲持刀伤害自己的妹妹。
“我妹妹是个很乖巧的女孩,从来没有谈过恋爱,对于这样的男生她很害怕。”陈女士说,妹妹曾多次向自己多次倾诉过此事,“她感到不知所措,从来没有理会过这个男的。”
第二次发生类似的情形是在一个多月后。7月28日,陈女士的妹妹在下班路上,遭遇该男子再次持刀尾随,但由于当时还有两位同事陪同,男子并没有得逞。“同事抢了男子的刀,我妹妹没有受伤。”陈女士表示,当时男子曾威胁妹妹不能报警,然而,悲剧最终还是发生了。
陈女士说,妹妹很孝顺,虽然工资不高,但每个月都会给父母一笔钱。发生这样的事情后,父母实在难以接受,“两老这几日成天以泪洗面,一定要严惩犯罪凶手。”陈女士表示,目前,家属们正在全力配合警方侦办工作。
12月10日晚,广东湛江警方针对此发布警情通报,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代了其因感情纠纷持刀伤害女子的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法律惩罚?其声称“有感情纠纷”,会影响判决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危害行为,并最终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将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声称“有感情纠纷”不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也不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其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