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1994年7月1日,甘肃天水市麦积区发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因感情纠纷将2人杀害后畏罪潜逃。受制于当时客观条件,这起案件久侦未破。多年来,公安机关从未放松对该案的侦办。
2021年百日攻坚决战行动开展以来,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再次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进行攻坚。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下,专案组辗转广东、宁夏、山东、江苏、青海、辽宁、四川等7省9市,最终发现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的藏匿地点。11月15日22时许,在四川宜宾警方的协助下将该案犯成功抓获。至此,历时27年的追逃工作圆满划上了句号,麦积区“1994·7·01”命案积案成功告破。
11月18日晚,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举行仪式欢迎“1994·7·01”专案组凯旋,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郭庆祥出席仪式并致辞,麦积区委书记康泰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世和,麦积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东海出席仪式,麦积区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禳虎主持仪式。
欢迎仪式上,郭庆祥、康泰来同志与凯旋而归的专案组成员一一握手,并送上鲜花,对麦积公安在攻破省督命案积案方面取得的重大战果表示热烈祝贺,向专案组成员致以崇高敬意。李世和同志宣读了《天水市公安局关于给麦积分局成功侦破麦积区“1994·7·01”故意杀人案的嘉奖令》。
郭庆祥指出,这起历时27年命案积案的成功告破,饱含着麦积公安一代代办案民警的艰辛努力和接力传承,有力展现了麦积公安实干担当、勇攀高峰的战斗品质和精神气概,充分彰显了麦积公安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决心意志和作战雄风,也为当前全市公安重点工作百日攻坚决战行动增添了重大战果,极大提振了全市公安机关树品牌、创一流、走前列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必将为全市公安工作乘势而上、决战决胜全年重点工作注入强大动力。
案例1
12月23日,蓝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广西柳州将犯罪嫌疑人李某芳抓获归案,成功侦破一起28年前的命案积案。
1988年8月,因感情纠纷,犯罪嫌疑人李某芳持刀在受害人李某伦家中将其杀害后潜逃。“案子不破,心里难过;案犯在逃,心急火燎”,在这28年里,蓝山县公安局始终在坚持不懈的努力破案。
近日,蓝山警方获悉李某芳可能出现在广西省柳州的线索,办案民警立即赶赴柳州开展侦查,成功将李某芳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案例2
河南籍男子魏某伙同他人,曾在河北省抢劫杀害一名出租车司机,潜逃长达22年之久。11月2日,清徐县公安局消息,该局交警大队民警和徐沟派出所民警联手查获了这名命案逃犯。
10月22日下午4时许,清徐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同杨线北关村段执法时,示意一辆悬挂晋A牌照的白色汽车停车接受检查。摇下车窗,驾车男子的神情有些紧张,结果被发现是无证驾驶。
随即,民警询问男子的身份证号,并要求其出示证件。这下,男子的神色更加紧张,支支吾吾说了一个身份证号,不想竟与自己携带的证件号完全不符。
男子的怪异行为引起民警警觉,遂将其控制带至徐沟派出所做进一步审查。
徐沟派出所民警审查确定,男子携带的身份证是伪造的。进一步深度研判比对,民警发现这名男子与一名在逃22年的河南籍网上命案逃犯极其相似。随后,民警展开近5个小时的核查、审讯,男子最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及犯罪事实。
经查,男子姓魏,现年44岁,河南省商水县人。1999年,魏某在河北打工期间,结识了男子贺某和康某。当年11月21日,魏某伙同贺某、康某,从河北藁城租乘一辆出租车至河北新乐市后,抢劫并杀害了司机,将尸体和出租车扔到河北深泽县境内。
案发后,贺某、康某被抓获归案,魏某则开始了逃亡生涯,后被河北省新乐市警方上网追逃。目前,魏某已移交河北警方处理。
故意杀人逃逸判多少年
如果有交通肇事行为的,逃逸的是会加重刑事责任的,一般逃逸是需要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