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为索要欠付工程款而提起诉讼的,承包人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20210617)
一裁判要点
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律师提示丨法规依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在索要欠付工程款时能够主张律师费,这有助于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最大化的实现自身利益。但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律师费由谁承担无明确规定且当事人之间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方承担己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支持。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二十二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三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恰卜恰镇长风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昌乾,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团结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双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万学才,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再审申请人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星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学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作出的(2020)青民终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学才答辩称,一、案涉工程已经交付并投入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的再审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提交的专家意见不符合证据标准不应采信。三、万学才移交的施工资料均为真实资料,并不存在虚假的情况。四、由于发包人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致使案涉工程延期,其责任在于宏星公司。五、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已经获利,其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有违诚信,其应当承担万学才为维护合法利益而支出的律师费。
再审审查过程中,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提交宏星公司与青海省湟中县上新庄镇人民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拟证明案涉工程未实际交付。
四、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瑞畅律师事务所
瑞法济世,畅言天下!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是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规范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景色怡人的大连星海湾商务中心。瑞畅所以“专注法律风险防范,致力解决疑难纠纷”为建所宗旨,以律所品牌化、律师专业化、服务团队化为目标,以案件为中心,将各专业突出的律师抽调组成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以“专业律师+专业服务”模式承办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瑞畅所业务覆盖民商事、刑事、行政等多个法律服务领域,尤其在司法鉴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机动车侵权损害、医疗损害、商事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系统的研究和深入实践。
专业人做专业事,相信专业的力量!
瑞畅律师
张敬明律师
戴卫祥律师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专注重大、疑难案件和司法鉴定,坚持“没有问题不解决”的信念,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刑事伤情鉴定、毒品鉴定、枪弹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亲子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和疑难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联系我们
当前内容可能存在未经审核的第三方商业营销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