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率低”的司法实情是诉讼成本高昂最直白的证明。据中国人民大学冉井富博士在其论文《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显示,民事诉讼率,即平均每1000人口1年中提起的民事案件数量,美国在1993年为62.86件,西德在1990年为31.20件,日本在1997年为3.36件,中国大陆在2002年为3.45件,中国明显较低。
造成这种现状的根源在于,中国现有法律对损害赔偿数额和项目的限制过于苛刻,使受害者通过诉讼得到的赔偿远远不能弥补受到的损失。从另一面也就是说,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真正起到威慑侵害者的效用。对非法利益的追逐以及付出的较低的代价,促使不断有人敢于以身试法,这尤其适合于解释拥有“合法伤害权”的公共服务部门对民众利益的侵犯。而一个不能保障合法利益、不能抑制非法侵害的法律,是无法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法学专家尖锐地指出,“法律途径的不通畅是导致群众采用非法手段的首要原因。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可能是新时期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西方国家,对有过错的侵权行为,则实行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就是最后的判罚不是像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那样,对受害者所受到的侵害进行一个评估而做出的处罚,而是远远超过这个侵害损失程度的数倍之多,甚至是让侵害者倾家荡产。曾轰动世界的美国通用公司赔偿案,法院判决它赔偿受害者49亿多美元。其中除了几千万美元是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外,其他赔偿费都是惩罚性的。
而我国对此类似的处罚则很少,假冒伪劣和盗版盛行就是最能说明的现象。如果人们受到的损害得不到法律的充分补偿,特别是如果人们寻求法律保障的代价还要大于原本受到的损害,那么人们自然就会放弃诉讼,也就使侵害者知道自己实施的侵害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就会鼓励侵害者实施侵害行为。
获取正义免受伤害的成本远远大于实施非正义获取利益的成本,诉讼成本的巨大导致了法律公正发生了彻底的反向变化。“这样的法律制度是一个自身不稳定的体系。恶法由此产生,实际上在法理上这是违背中国宪法宗旨的,既不是以人为本的制度,也与人民民主国家性质不符”。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法学家对《小康》指出。
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认为,公正的第二种含义就是效益。效益越高,公正的程度亦越高,反之,如果效益很低,那么所谓的“公正”实质上是得不偿失的虚伪公正。可喜的是,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诉讼成本过高愈来愈成为阻碍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
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时透露,2001年至2006年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28758112件,审结民事案件28217696件,结案率为97.07%。从如此高的结案率来看,诉讼成本的降低在不久的将来应该不会仅仅停留在理论的探讨上。
《小康》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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