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里,律师=钱+权+钱权交易+为富人服务+保护罪犯+不平等+不公正+不道德+不实事求是+唯利是图+……
“律师与正义”,还是“律师与邪恶”?
黎阳
2011.5.16.
看了北大“法律权威”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在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论坛上的点评》(见附录一),结合他2006年3月4日在《新西山会议》上的讲话(见附录二),再加上“XX花革命发起者”对贺卫方声情并茂的肉麻吹捧(见附录三),终于明白了“改革精英”们大喊大叫大哭大闹大吵大嚎的“律师与正义”原来是这么回事——
一.律师制度绝对不能容忍马克思主义。有马克思主义就不能有律师制度,有律师制度就不能有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与律师制度根本你死我活,“汉贼不两立”,水火不相容:
——“传统社会主义政治哲学实际上是反律师的学说。我们今天制度中的种种缺陷和困难,包括律师处境的艰难,在一定程度上要由马克思主义来承担责任。”
——“马克思本人并没有构想出有法律、有律师的共产主义国家,共产主义时代是没有国家,没有法律,在座的各位都失业的时代是我们最美好时代的到来。”
——“马克思主义……基本上是把法律作为一种专业性的力量和法律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存在,给釜底抽薪了。”
——“我们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面,律师的存在是为了消灭律师,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消灭法律,都消灭了,那个最美好的共产主义就降临人间了。这一条怎么说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间非常核心的一些内容。”
既然律师制度与马克思主义势不两立,既然“今天制度中的种种缺陷和困难,包括律师处境的艰难”都是马克思主义的责任,那只要中国还没有取缔马克思主义,律师就必定“处境艰难”,不管有没有“李庄案”都一样——有“李庄案”,要拿来证明“律师受迫害”、“律师处境艰难”;没有“李庄案”,贺卫方们照样要变出“张庄案”、“王庄案”来证明“律师受迫害”、“律师处境艰难”。重庆也好,司法部也好,政法委也好,只要你还是共产党,只要你还没取缔马克思主义,不管你怎么做都要说你错,都要说你“非法”、“迫害律师”,直到把共产党赶下台、把马克思主义彻底取缔为止。
二.律师制度绝对不能容忍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非法、共产党的领导非法、人大代表会非法、胡锦涛的职位非法,根本没资格存在,更没资格领导律师。律师必须不受管制,这才叫“司法独立”:
——“(共产党领导)这样的体制是什么样的体制?严重违反了《宪法》说的,任何的活动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上活动,自己打自己的耳朵,中宣部、团中央中选部,我们整个党没有注册登记。”
——“他(共产党)行使的权利是什么权利?是法外权利。这是严重的违法。”
——“胡锦涛同志说,我们要严格纠正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都要严格的纠正各种违宪的行为,但是他本身就是一个法律之外的机构,怎么违宪呢?无从谈起。”
——“人大本身的反议会性质”。
——“我们都有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实际上现在说不得,将来一定要走这个道路,比如说多党制度……比如说台湾现在的模式,我们现在想中国应该朝这个方向走,但是现在我们说不得。”
——“党和议会之间的关系,党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到了必须要解决的时候了。”
——“我想我们能不能慢慢的形成小的群体……我明确的说希望共产党形成两派,希望军队国家化的问题,希望解决大是大非的问题”
——“大学里面有没有必要成立党组织的问题。这是第一个问题,整个权力架构的反宪政”。
——“我觉得更根本的原因是司法的独立性问题。”
——“律师出了问题,手伸老长,去对全国律师说三道四,岂非咄咄怪事?”
——“最近党对司法的干预不断地的强化,而不是弱化。”
——“肖扬向周永康同志汇报工作……叫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向警察头子汇报工作,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顺便说一句,贺卫方显然:
——对共产党那么“汉贼不两立”、水火不相容,根本就不屑为伍——“上午的日程安排不少官方发言,因此,我靠近中午的时候才过来”、“首席大法官向警察头子汇报工作”;
——对共产党的政法委那么鄙视——“清清白白的律协去那个地方干什么?”“律协会长进政法委,政治地位固然提高了,但是你自己却没了”;
(注:由上述两条可知在贺卫方眼里跟共产党平起平坐共聚一堂都是对律师的侮辱,都是律师掉份。在他看来只有律师判决共产党的份,哪有共产党管律师的份?)
——对共产党管律师那么激烈反对——“手伸老长,去对全国律师说三道四,岂非咄咄怪事?”“最近党对司法的干预不断地的强化,而不是弱化”;
——对共产党那么咬牙切齿、满怀杀机、刀光剑影——“过去我说的第三种人,往往变成敌对集团,现在敌我矛盾非常强烈的存在,很多的人说海外的敌对势力和国内如何地结合起来”、“我们说图穷匕首现,我们的匕首是一大堆地图,把匕首包起来我们没有力量,我们天机不可泄漏”、“这样一说不得,显得我们跟别人打架就是好人打不过坏人,好人一打一个死掉,就死在战场上”;
——分裂共产党、消灭共产党的心情那么迫不及待——“党和议会之间的关系,党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到了必须要解决的时候了”、“我想我们能不能慢慢的形成小的群体……我明确的说希望共产党形成两派,希望军队国家化的问题,希望解决大是大非的问题”;
……
既然贺卫方对共产党如此恨之入骨不共戴天,那又何必煞有介事地抱怨“我们的某些政府行为存在着对于律师的防范甚至仇恨倾向”?这岂非明知故问装模作样?“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种花者得花,种荆棘者得刺”——你防范仇视鄙视别人在先,那还有资格反过来骂别人“防范甚至仇恨倾向”吗?这算什么公平?这算什么“律师的正义”?
三.律师制度要求彻底的私有化,尤其是土地私有化:
——“民法上的基础就是私有制,尤其是农村的土地问题,下一步一定要推动私有化,土地真正的私有,而不是集体制度的方式”。
——“经济改革越来越和法制方面的东西关联在一块,这我们看到了这样的趋势,这样的会议,大家携手共同做一些事情特别的有必要。”
四.律师是买卖人,做的是“法律产品”买卖,是“买卖法律专业户”,而且必须收高价:
——“法律产品跟通常我们买西瓜不一样”;
——“有一种普遍的偏见,就是律师收费高昂。但是,跟其他行业一样,有时候收费高下跟产品质量是有关联的。”
五.律师是权术家,真正追求的是权力——律师不仅经商,而且从政;不仅要钱,而且要权;不仅要买卖法律,而且要玩弄权力:
——“律师的执业目标到底是什么?我觉得刘志强教授的观点非常对,是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和抗衡,这是一种力的角逐。”
——“我们不要讳言我们跟检察权力之间是抗衡的。”(注:贺卫方在自己的博客上删除了这句话。)
——“没有律师,刑事程序是不可以启动的。”
——“一个律师出了问题,(司法部)手却伸得老长,去对全国的律师说三道四,这岂非咄咄怪事”。(注明:贺卫方在此来了个“造反有理”,一举剥夺了司法部对律师的管理权:司法部管律师就是“手太长了”,是“咄咄怪事”。)
——“我们必须要考虑到一个国家最高法院的职能,它不可以轻易的去处理大量的事实问题,应该把事实问题放到下级法院判断,自己更多的工作是促成法律的统一,甚至在国家宪政中作出制约权力和立法权力的工作。”(注:贺卫方在此实际剥夺了最高法院的具体问案权,实际是要剥夺最高法院管理律师的权力。)
六.律师的根本原则是认钱不认理,一切为私利,客观实际上只为富人服务,不为穷人服务;只为少数人服务,不为多数人服务;只为坏人服务,不为好人服务;专为坏人辩解,专门包庇罪犯;既不在乎社会道德和社会利益也不在乎自己的名声。因此律师的“正义”不是公平,不是公正,不是道德,不是高尚,不是实事求是,不是依法办事,不是大公无私,不是完美无缺,不是惩恶扬善,不是保护无辜,不是避免冤案,不是有错必纠,不是社会公益,不是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而是不折不扣的个人私利。而且还要求社会必须容忍律师“看起来不大好的习惯”——唯利是图、厚颜无耻、颠倒黑白、臭不要脸:
——“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律师的职业伦理。某些伦理规则看起来经常与高尚有距离,与忠诚倒结合得很紧密。”(注:是对“钱”即私利的忠诚。)
——“律师则相反,倾向于把有罪的人说成是无罪的。律师必须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注:对贺卫方的“司法公平”满怀梦想的人看仔细了:不是“公平公正”,不是“一碗水端平”,而是先入为主的“倾向于”——“倾向于把有罪的人说成是无罪的”。客户利益高于法律。只要给钱,有罪也必须说成无罪。这就是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
——“我们至少在外表上看,似乎总在给‘坏人’说话,帮助他们逃脱制裁。”(注:真够谦虚的,还知道用“至少”、“表面”、“似乎”来遮遮掩掩。但“至多”、“实际”上呢?那就不是“似乎”,也不是“坏人”,而是彻底地不折不扣地专门给坏人说话。)
——“律师以及法律人群体追求某些利益也可能对整个社会有益。”(注意:是“也可能”而不是“必然”——既然仅仅“也可能”对整个社会有益,那自然“更可能”对整个社会有害。这证明贺卫方们压倒一切的出发点不是“对整个社会有益“,而是“律师以及法律人群体”的“某些利益”,即便对整个社会有害也在所不惜——否则为什么不敢打保票:“律师以及法律人群体追求某些利益保证对整个社会有益”?)
——“不是说要相信我们是公正的,相信我们在道德上是完美无缺的,我们是大公无私的等等,完全不是的。”“我们甚至要学会容忍一些律师看起来不大好的习惯。”(注:公然宣布自己不公正,没道德,专门谋私,还堂而皇之命题为“律师与正义”——要脸不要?)
——“如果说律师追求的是公正,那是从结果而非过程而言的。”(注:这句话的真正意思是:律师根本就不追求公正,只需要把结果说成公正就行了。)
——“如果律师说我要实事求是,这个实事求是是做不了的”。(注:公开宣布律师决不实事求是,还把这冠冕堂皇为“律师与正义”,什么东西!)
——“在谈及拆迁律师王才亮否定李庄及李庄案,并倡导律师执业要‘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的问题时,贺卫方教授毫不客气地强调说:‘我也要批评王才亮律师,我想说的主要问题是,律师的执业目标到底是什么是对公权力进行制约,进行抗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力量,让律师承载过多的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是不可以的。’”
(注:只要能为给了钱的人翻案,律师完全可以抛弃公平、正义的底线。什么“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全是狗屁。这就是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
(顺便说一句:贺卫方在自己的博客上特意删掉了好几句太露骨的话,如“让律师承载过多的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是不可以的”、“不是说要相信我们是公正的,相信我们在道德上是完美无缺的,我们是大公无私的等等”、“我们不要讳言我们跟检察权力之间是抗衡的”、“我们甚至要学会容忍一些律师看起来不大好的习惯”。可惜“中国XX花革命发起者”却照样登了出来,无意中漏了贺卫方的底,让人们发现气壮如牛的贺卫方原来做贼心虚,想偷偷删掉了一些太露骨、太见不得人的话,可惜事与愿违——当然也可以理解为贺卫方不但不肯承担“过多的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而且半点“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都不肯承担,所以干脆全部删掉了事。)
——“没有可能出现无罪判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就会怀疑,心想我这个案件请不请律师有什么差别?这对律师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注:为了律师的利益,所以必须把有罪判成无罪。这就是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什么公平、公正、正义、依法办事,全是胡扯。)
——“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了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因为揭发会动摇律师职业的根基,那就是国民对律师的信赖。”(注:贺卫方真厉害,不但一举把中国自古以来“知恶不举,与恶同罪”的司法原则颠覆成“知恶不举,律师无罪”,而且一笔勾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以及《律师法》第三十八条:不得隐瞒委托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这难道不是不折不扣的公然教唆犯罪、煽动犯罪?这也难怪:贺卫方早已宣布现行“整个权力架构反宪政”,当然对现行的一切法律概不承认,嘴巴一动就擅自制定了贺记“律师法”。)
——“没有一个人可以保证所有的司法决策都是正确的,更不能保证有错必究,发现错误都要纠正,这是没有办法实现的目标。”(注:既然律师制度并不万能,这也保证不了那也没有办法,那为什么要把律师制度吹得天花乱坠无所不能、坚持“一切权力归律师”?)
——“即便在法治国家,一般民众对律师职业也常有贬损之辞,流传着许多挖苦律师的笑话。有一则是这样的:一个律师的墓碑上刻着两行字:这是某某律师之墓,他是一个正直的人。某人看到,不解地问:怎么可能一个墓地里埋两个人呢?”“我见过的一位美国司机说,他们的法律制度是处处为坏人着想。”(注:这些笑话和“贬损之辞”背后不知有多少律师的横行霸道。我的一个同学买一个美国小青年的车上了当,找上门去理论。小青年的家长跑出来说:我的亲戚是律师,你要敢再来就把你抓起来。我一个朋友感到受到了种族歧视想告状,结果发现委托律师马上跟对方律师串起来合伙榨自己的钱,最后才明白没有哪个律师会违背律师协会的潜规则,为无权无势的人而得罪律师同行。普通人的官司的结果实际都是双方律师私下早商量安排好了的,上法庭不过是走过场演戏。贺卫方明知“即便在法治国家”律师制度也是黑得吃人不吐骨头,律师到处声名狼藉,却仍然硬坚持把这当成“律师与正义”强加给中国人,真是人不要脸则横行无忌。)
七.律师=正义,律师高于一切,一切权力归律师,以“律师与正义”为突破口开始“能做不能说”的政改,“能做不能说”的政变:
贺卫方在“律师与正义”这大得吓人的题目下说了那么多,实际意思就一个:律师=正义;实际结论就一个:律师高于一切;实际目的就一个:一切权力归律师;实际效果就一个:以“律师与正义”为突破口,开始“能做不能说”的政改、“能做不能说”的政变。
按照贺卫方“律师与正义”规定的“司法独立”,律师是天不收地不管、谁也不能碰的“齐天大圣”:
1.“党”不能管——“他行使的权利是什么权利?是法外权利。这是严重的违法”、“最近党对司法的干预不断地的强化,而不是弱化”、“我明确的说希望共产党形成两派,希望军队国家化的问题,希望解决大是大非的问题”、“司法独立”;
2.“政”不能管——“律师的执业目标到底是什么?……是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和抗衡,这是一种力的角逐”、“我们不要讳言我们跟检察权力之间是抗衡的”——因此政权机构任何部门都没资格管律师:
——人大不能管:“人大本身的反议会性质”、“整个权力架构的反宪政”;
——最高法院不能管:“我们必须要考虑到一个国家最高法院的职能,它不可以轻易的去处理大量的事实问题,应该把事实问题放到下级法院判断”;
——司法部不能管:“手却伸得老长,去对全国的律师说三道四,这岂非咄咄怪事”;
——政法委不能管:“你律协会长进政法委,政治地位固然提高了,但是你自己却没了”、“清清白白的律协去那个地方干什么?”
——警察不能管:“没有律师,刑事程序是不可以启动的”、“全世界讲法制的国家没有一个国家敢叫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向警察头子汇报工作,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3.“军”不能管——“军队在政治生活中,地位越高的国家越野蛮,越低的国家越文明。”“律师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越高的越文明,越低的越野蛮。”“我明确的说……希望军队国家化的问题,希望解决大是大非的问题”(注:贺卫方在此宣布:“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过时了,因为那是“野蛮”。今后只能“笔杆子里面出政权”,而且必须是律师的笔杆子里面出政权,因为这才“文明”。也就是说,今后必须由笔杆子支配枪杆子,而且必须由律师的笔杆子支配枪杆子,由此“解决大是大非的问题”——“军队国家化的问题”);
4.“民”不能管——有权的都不能管律师,没权的当然更不在话下。律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但不在乎会受老百姓的管,而且根本不在乎老百姓怎么想——贺卫方说得明明白白:律师决不容忍来自老百姓的任何制约:“一国文化传统往往会要左右民意对律师的想象,制约律师的行为……我们要努力让老百姓理解,但是理解不完全是迁就,而是主动的反向去塑造有利于我们律师执业……的舆论环境”——看看这些关键词:“主动”、“反向”、“塑造”、“有利于”——对老百姓的不满不但不“迁就”,而且要针锋相对地“反向”而动(即“反动”);而所谓“塑造”不就是“操纵”、“控制”的代名词吗?这就不打自招地证明:贺卫方们的“律师的正义”就是要跟老百姓过不去;所谓“有利于我们律师执业”的“舆论环境”全是贺卫方们“主动”、“反向”地“塑造”即操纵制造出来的。所谓“律师与正义”原来如此。
贺卫方就这样设计出了一个“罢黜百家、独尊律师”的特权体制,规定了律师的至高无上:“党”不能管,“政”不能管,“军”不能管,“民”不能管——既然党政军民谁也不能管,律师不是天不收地不管的“齐天大圣”又是什么?
不仅如此。贺卫方的胃口比一般人所能想象的大得多的多的多:
——“律师是市民社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律师在分割着司法权的同时,也在塑造着一个国家的司法程序”;
——“律师其实也改造了一个国家的政治形态”;
——“律师对整个民族文明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看见没有?按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不但党政军民谁也不能管律师,而且谁都要反过来被律师管——律师不但要控制党、政、军、民,不但要改造“国家的政治形态”,而且要操纵“整个民族文明”——说白了就是“一切权力归律师”:不但“一切硬权力”要归律师,而且“一切软权力”也要归律师。
贺卫方悍然宣布:律师的“执业目标”是“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和抗衡,这是一种力的角逐”。注意,是“抗衡”——对公权力的“制约”是一回事,对公权力的“抗衡”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另外一回事。“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的力量只能用物质摧毁”,权力只能用权力抗衡。“抗衡”意味着“以权力对抗权力”——不是用“软权力制约硬权力”,而是直截了当的用“硬权力对抗硬权力”,所以叫“抗衡”,所以说“这是一种力的角逐”。贺卫方就这样“能做不能说”地赋予律师“抗衡公权力”的权力,把律师变成了不叫官员的官员,把律师行业变成了不叫反对党的反对党——律师党,把律师组织变成了不叫权力机构的权力机构——不用任命,不用选举,嘴巴一张就变出了一个拥有“对抗公权力”的权力的“第二权力机构”。这已经不仅仅是“能做不能说”、“打左灯向右拐”的“政改”,而且是一场“能做不能说”、“打左灯向右拐”的“政变”——悄然无声就变出了个跟公权力分庭抗礼的“第二政权”,这不叫政变叫什么?
贺卫方们“抗衡公权力”的权力哪儿来的?自封的——哪条国法赋予了律师“抗衡公权力的权力”、充当“第二权力机构”的权利?贺卫方们整天大骂文革,自己呢?明目张胆就来了个“造反夺权”,既不经过选举也不经过任命,自己就赋予自己“力的角逐”、“抗衡公权力”的权力——文革中造反派夺权是毛泽东批准的,是为公而夺,权夺到手后仍然是公权。而贺卫方们的夺权呢?没有经过任何人批准,纯粹为私而夺,夺到的“抗衡公权力”的权力是律师私人所有的私权,不受任何制约。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权力私有化”,意味着开始了“私权对抗公权”的时代。此例一开,那离私人法庭、私人监狱、私人刑场、私人武装、私人军队、私人国家就不远了。
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用造反夺权使律师实现了“权力私有化”。既然律师是谁有钱为谁服务,这就意味着“权力商品化”。既然律师专营买卖“法律产品”,这就意味着“法律私有化”、“法律商品化”。
妖魔化毛泽东,是以“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的名义开始的。消灭国有企业,是以“提高效率、改善国有企业管理”的名义开始的。消灭公有制,是以“公有制为主、私有制为辅、多种经济并存”的名义开始的。贫富两极分化,是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全民奔小康”的名义开始的……温故而知新,明白了“改革精英”们的“改革”标准化公式,就能明白贺卫方以“律师与正义”的名义实际要干的是:
——“能做不能说”、“打左灯向右拐”的权力私有化、权力商品化;
——“能做不能说”、“打左灯向右拐”的法律私有化、法律商品化;
——“能做不能说”、“打左灯向右拐”的多党制;
——“能做不能说”、“打左灯向右拐”的政改;
——“能做不能说”、“打左灯向右拐”的政变。
贺卫方就这样悄悄地把他2006年在“新西山会议”的主张付诸实施:“权力架构方面的严重的混乱,这不是法制的、宪政的模式。比如说党和议会之间的关系,党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到了必须要解决的时候了”。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就是解决这些“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你吴邦国不是刚刚宣布“五不搞”吗?我贺卫方立刻通过“律师与正义”给你来个针锋相对:偏要搞多党制,偏要彻底否定马克思主义搞指导思想多元化,偏要搞“三权鼎立”,偏要搞联邦制,偏要搞私有化;嘴上不讲,却不动声色、“能做不能说”地把律师组织变成不叫反对党的反对党,变成不叫权力机构的权力机构,制造出“多党制”的既成事实、制造出“政改”的既成事实,制造出“政变”的既成事实,看你能怎么着?!老子心中有数,而且有言在先:“我明确的说希望共产党形成两派”——如果上头没有“大领导”这派罩着,怎么可能如此有恃无恐?
八.贺卫方的“律师正义”=邪恶
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把“正义”叫得天响。然而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正义”呢?
1.私人买卖“法律产品”,法律商品化,法律私有化;
2.私人干预公权,私人对抗公权,私人买卖公权,钱权交易,公权私有化;
3.只认钱,不认法,更不认理;只为有钱人服务,不为穷人服务;只为少数人服务,不为多数人服务;
4.专门包庇坏人,“处处为坏人着想”、“倾向于把有罪的人说成是无罪的”、“至少在外表上看,似乎总在给‘坏人’说话,帮助他们逃脱制裁”、“绝对不能揭发”;
5.唯利是图,没有公正,没有道德,没有大公无私,没有实事求是,没有社会道德,没有社会公平正义,没有“决策正确”,不但不保证没有冤案,而且没有“有错必纠”:
——“没有可能出现无罪判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就会怀疑,心想我这个案件请不请律师有什么差别?这对律师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不是说要相信我们是公正的,相信我们在道德上是完美无缺的,我们是大公无私的等等,完全不是的。”
——“我们甚至要学会容忍一些律师看起来不大好的习惯。”
——“如果律师说我要实事求是,这个实事求是是做不了的”。
——“让律师承载过多的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是不可以的”。
——“没有一个人可以保证所有的司法决策都是正确的,更不能保证有错必究,发现错误都要纠正,这是没有办法实现的目标。”
所有这些哪条跟“正义”沾半点边?分明是不折不扣的邪恶。然而贺卫方楞是瞪着眼把这些邪恶全部说成“正义”,简直在调戏中文,糟蹋中文,耍流氓耍到中文头上去了,真不愧“打左灯向右拐”、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高手,胡搅蛮缠、专业诈骗的“精英”。
明明是邪恶,为什么说是“正义”?据说只有这样才能“制约公权”、“防止公权犯罪”。
然而用律师制约公权,那谁来制约律师?难道为了防止公权犯罪,就得允许律师私权犯罪?
按贺卫方的设计,律师不受任何制约——党政军民学谁也管不了律师。既然谁也管不了律师,那律师就有了“绝对权力”。既然“绝对权力、绝对腐败”,那贺卫方的那套实际就是借口“制约权力”窃取权力,借口“反腐败”带头搞腐败,用一种腐败代替另一种腐败,用律师腐败代替公权腐败,用自己的腐败代替别人的腐败,用油锅代替火坑——文革时把这叫“打着红旗反红旗”,现在则可以说是“喊着正义毁正义”、“喊着法律毁法律”。
财务管理原则第一条就是决不能允许管财物的自己给自己发钱,管钱的不能同时管帐,管帐的不能同时管钱。如果一个人同时又管钱又管帐,就必然“自己给自己发钱”。允许贺卫方这些“法律精英”们独家设计、一手包办司法体系即“司法独立”就是允许他们“又管钱又管帐”、“自己给自己发钱”——看看贺卫方设计的“律师与正义”,从头到尾对律师没有任何制约,不允许律师有任何“天敌”,不允许任何人妨碍贺卫方们“图穷匕首现”、以“司法独立”为名公然夺权、公然政变、公然推翻共产党。
权力要不要制约?当然要。但只有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制约才是真制约,象贺卫方之类少数“精英”垄断把持的“制约”纯粹是挂羊头卖狗肉、假公济私的假制约,不但不能制约权力,反而剥夺了老百姓制约权力的一切权利。
“鱼有鱼路,虾有虾路”。土匪有土匪的黑话,文匪有文匪的黑话。座山雕们有座山雕们的黑话,贺卫方们有贺卫方们的黑话。土匪与文匪虽然表面不同,其实差不多,都抢劫财富,都讲黑话,本性上“心有灵犀一点通”。座山雕之类土匪只有讲土匪的黑话才好打家劫舍;贺卫方之类文匪只有讲文匪的黑话才好打家劫舍——“‘黑话’般的法律语言”、“法律行话”、“法学家的‘独门暗器’”……只有这样才能把法律弄得繁琐无比曲折隐晦,才能让别人不懂,才能把普通老百姓吓住——“激发外行人对于这个行业的好奇、尊重或畏惧一类的感觉”、“在内外之间划界”、“强化某种行业化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才能制造出“社会必须由精英治理”的迷信,才能剥夺老百姓的一切权利,包括老百姓制约权力的权利,才能实现公权私有化和国法私有化,才能确保国家机器和法律体系只为富人服务、只对穷人专政——鲁迅说;“高等人向来就善于躲在厚厚的东西后面来杀人的。古时候有厚厚的城墙,为的要防备盗匪和流寇。现在就有钢马甲,铁甲车,坦克车。就是保障‘民国’和私产的法律,也总是厚厚的一大本”——这“厚厚的一大本”就是繁琐哲学、文字陷阱、文匪黑话的大集合。
贺卫方的一句“法律产品”说得明白极了:法律是商品,自由买卖、公平交易、按质论价、童叟无欺,谁有钱为谁服务,“律师必须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也就是说所谓“公平正义”根本不存在,法律只属于有钱人。道理非常简单:一旦打官司,有律师跟没有律师的结果一样不一样?如果都一样,那还要律师干什么?如果不一样,那岂不意味着没钱请律师的穷人与有钱雇律师的富人打官司必输?岂不意味着有理无钱的普通老百姓根本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岂不意味着法律只保护雇得起律师的富人?岂不意味着所谓“公平”、“正义”的法律不过是有钱人的掌中玩物?——必须花钱买的“公平”还是公平吗?必须花钱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不公平不正义、认钱不认理、有钱没钱不一样的“法律”算哪门子法律?贺卫方们的“律师与正义”就是“剥削有理”、“压迫有理”。贺卫方们的“律师与正义”就是把国家机器变成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的专政的工具。
中国人以前不知道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之类是什么滋味,也不知严加防范。等领教够了已经晚了,泛滥成灾了,想摆脱都难了。
中国人如今还没真正领教到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是什么滋味。如果不未雨绸缪严加防范,必将泛滥成灾,其滋味绝不逊于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之类,而且更难摆脱。
我到美国不久便听说了一件事:一个老太太分期付款买了台电冰箱。没多久老太太突然得了重病,在医院昏迷不醒了两年。等她病愈出院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被判给电冰箱销售商了——罚款加利息、利加利、利滚利……欠款从冰箱价涨成了房子价,结果就是老太太为了台电冰箱赔掉了全部家当。而这一切都在销售合同中早已规定得明明白白,白纸黑字,铁证如山。老太太只能白吃亏。
中国传统的“土律师”往往是“绍兴师爷”或《水浒》里的西门庆之类——“专在县里管些公事,与人放刁把滥,说事过钱,排陷官吏”,其行为方式往往如鲁迅所形容的:“无论古今,凡是没有一定的理论,或主张的变化并无线索可寻,而随时拿了各种各派的理论来作武器的人,都可以称之为流氓。例如上海的流氓,看见一男一女的乡下人在走路,他就说,‘喂,你们这样子,有伤风化,你们犯了法了!’他用的是中国法。倘看见一个乡下人在路旁小便呢,他就说,‘喂,这是不准的,你犯了法,该捉到捕房去!’这时所用的又是外国法。但结果是无所谓法不法,只要被他敲去了几个钱就都完事。”
中国传统的“土律师”往往不过是些没多少文化没什么组织的地头蛇,一盘散沙,乌合之众,烂泥巴扶不上墙,狗屎上不了台面,虽然能为害一方,却成不了大气候。贺卫方们进口的“律师与正义”则大不相同,不但能让绍兴师爷加官、让西门庆成精、让上海流氓结党,而且气吞山河,胃口囊括全社会,半点死角不留——
“律师”=“正义”
“一切由法律说了算”+“法律由律师说了算”=“一切由律师说了算”
到了这一步,老百姓就能领教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的庐山真面目了:律师一手遮天。律师垄断一切。律师司法恐怖。律师王国。律师专制。律师专权。绝对权力绝对腐败。绝对律师权力绝对司法腐败。
制约公权只能靠广大人民群众,绝不能靠少数“精英”,更不能靠律师的私权。律师的私权泛滥比滥用公权更可怕——贪官再公权私用以权谋私也不敢公然在道义上否定公权姓公,不敢公然否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等原则,不敢明目张胆宣布公权是自己私有,不敢公然宣布自己就是要“处处为坏人着想”、“至少在外表上看,似乎总在给‘坏人’说话,帮助他们逃脱制裁”、“倾向于把有罪的人说成是无罪的”、“必须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实事求是是做不了的”、“追求某些利益也可能对整个社会有益”、“收费高昂,但是收费高下跟产品质量是有关联的”、“伦理规则看起来经常与高尚有距离”、对罪犯“绝对不能揭发”、决不当“正直的人”、“不能不容忍某些错误,也许没有一个人可以保证所有的司法决策都是正确的,更不能保证有错必究,发现错误都要纠正,这是没有办法实现的目标”、“容忍一些看起来不大好的习惯”、“不是说要相信我们是公正的,相信我们在道德上是完美无缺的,我们是大公无私的等等,完全不是的”、“承载过多的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是不可以的”……而贺卫方们就敢。而且满不在乎公开宣布了出来。
制约公权、坚持法制为的是什么?公平正义。追求公平正义岂能靠一群明目张胆声称不公平、不正义、不道德、不高尚、不实事求是、不有错必纠、追求私利、给钱就卖、只有生意、没有正义、生意即“正义”、“正义”即生意的唯利是图的律师来实现?这简直是缘木求鱼、水中捞月、到妓院找贞操、请狐狸看鸡圈、让火葬场管医院。
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的必然结果只能是让一群职业咬文嚼字、强词夺理、颠倒是非、混淆黑白、胡搅蛮缠、把冷血说成“理性”、把冷酷说成“冷静”的讼棍文痞骑在老百姓头上为非作歹称王称霸。
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代表的是一群从不创造财富、专门掠夺财富、专门用舌头当搅屎棍到处挑拨离间、制造事端、惟恐天下不乱的文化无赖、文匪中的文匪:文匪之首——文匪首。
贺卫方说,“律师对整个民族文明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不错,影响实在大大的:
——“扶老携幼”的传统变成了“老人当众摔到无人敢扶”;
——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和为贵”、“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变成了“一言不合,对簿公堂”。当年欧洲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大骂“律师巴不得家家打官司”。如今“家家打官司”这个提法已经不够用,得用“人人打官司”——连夫妻都不例外:结婚找律师,离婚找律师,吵架找律师……亲人不亲亲律师,赔了亲人又破财。
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一旦成了气候,律师就将比西门庆更神气,更惹不起——人家有本事鸡蛋里挑骨头,字缝里找差错,一言不合,一字不当就抓住把柄上纲上线告你一状,证明你放屁打嗝都有犯罪的味道,让你吃不了兜着走。那时“对整个民族文明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就是文字狱合法化、商业化、社会化、“司法陷阱泛滥”、“律师恐怖”、“司法恐怖”……
在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里,律师=钱+权+钱权交易+为富人服务+保护罪犯+不平等+不公正+不道德+不实事求是+唯利是图+……
环顾今日之世界,除了律师,还有谁说律师好?除了律师,还有谁喜欢律师?除了律师,还有其他哪个行业会有此“殊荣”?
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必然把中国老百姓带入“律师私权专政”的人人自危的恐怖社会。要避免就必须:
1.明确制约公权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绝对不允许少数“法律精英”垄断把持;绝对不允许贺卫方们借口“司法独立”擅自篡权,绝对不允许律师以任何借口用私权抗衡公权;
2.绝对不允许贺卫方们借口“司法独立”建立不叫反对党的反对党——“律师党”、不叫权力机构的权力机构——“第二权力机构”。必须把任何以“司法独立”的名义取消共产党领导的言行都视为政变与颠覆。
3.绝对不允许贺卫方之类法律“精英”们“又管钱又管帐、自己给自己发钞票”,即由法律“精英”们一手包办司法界、垄断法律。政法系统必须“掺沙子”,必须“外行领导内行”,必须由不是司法专业出身的人(特别以复员专业军人为主)担任一切要害岗位领导。必须明文规定:制定一切法律法规必须有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参与决策。
4.法律法规文字用语必须简明扼要,严禁繁琐哲学、故弄玄虚、使用黑话。法律法规必须让具有中学文化程度的人看得懂。达不到此要求的一切现有法律法规都必须重写。
5.必须严厉整顿政法教育系统,把那些猖狂至极、借口“司法独立”推翻共产党的反共反毛反人民的“学者”全部扫地出门。
6.贺卫方公然鼓吹“绝对不能揭发”客户的杀人罪,明目张胆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这是公然教唆犯罪、煽动犯罪,而且是知法犯法。如果不按“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原则追究惩办贺卫方的罪责,那就是彻底废除中国法制。那么多律师都看到了贺卫方的教唆煽动却无一人揭发,如果不知道这是犯罪,那就证明这些律师无一人合格。如知道这是犯罪而不揭发,那就是明知故犯,包庇罪犯,必须惩处。
贺卫方的“律师与正义”里没有正义,只有邪恶。明明是彻头彻尾的“律师与邪恶”,偏偏要偏要冠以“正义”的旗号,实在令人作呕,实在令人忍不住拍案而起:就这狗屁“正义”鸟律师,还想让老百姓当爷供?
附录一.贺卫方:《律师与正义——在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论坛上的点评》2011年4月24日附录二.贺卫方2006年3月4日在“新西山会议上的讲话”(节录)附录三.“中国XX花革命发起者”北京特约记者周西报道:“贺卫方人大论坛点评李庄案引发强烈反响”(摘录)
今天我们的论坛上午、下午总共两个半天,上午的日程安排不少官方发言,因此,我靠近中午的时候才过来。在下午的这一场,我们实实在在的听到了来自一线的几位非常卓越的、富于见地的律师们的一些精彩的言论。
赵霄洛律师曾经在政府机关工作过,在律师业又有很深厚的经验积累。我今天非常意外他是从回归马克思主义的话题说起,从马克思的著作里找到了不少有利于律师职业的话语和理论,以此证明,今天的某些官方做法是违反我们的“洋祖宗”教导的。这是一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式,这样的一个角度当然是非常的精妙。我也觉得我们的某些政府行为存在着对于律师的防范甚至仇恨倾向,急需一种强有力的方式加以分析。比如说去年的李庄律师被重庆法院判刑以后,司法部赶紧发了一个文件,要求全国律师从中汲取教训。当时我觉得很奇怪,按说文强是比李庄更严重的事件,文强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官员出了事,作为重庆司法局的顶头上司,司法部不发文,不进行自我检讨,反而律师出了问题,手伸老长,去对全国律师说三道四,岂非咄咄怪事?
不仅如此,因为消解了阶级斗争和利益多元的正当性,传统社会主义政治哲学实际上是反律师的学说。我们今天制度中的种种缺陷和困难,包括律师处境的艰难,在一定程度上要由马克思主义来承担责任。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因为它建立了那样一种学说体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基本上是把法律作为一种专业性的力量和法律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存在,给釜底抽薪了,因为是被经济基础决定的,是派生物,要服务于经济基础。还有,它的存在是一个自我否定的过程,也就是说我们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面,律师的存在是为了消灭律师,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消灭法律,都消灭了,那个最美好的共产主义就降临人间了。这一条怎么说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间非常核心的一些内容。这个也多多少少呼应了孔夫子当年的思想,“刑期去刑”,之所以有法律,是因为要通过法律的运用最终消灭法律。马克思主义能够在中国成为主流学说的原因之一也是这种儒马暗合。
我们这个论坛有英国的朋友参与,有一次陈卫东教授组织和中国律师和学者与英国的律师在一块儿进行讨论刑事辩护。我们问英国的同行们,英国律师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是什么?英国律师说,律师代理是所有刑事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没有律师,刑事程序是不可以启动的。我们也反思一下,为什么会这样呢?
哈佛法学院的德肖维茨教授曾经实话实说:检察官都倾向于把无罪的人说成是有罪的,律师则相反,倾向于把有罪的人说成是无罪的。律师必须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力的抗衡和平衡。如果律师说我要实事求是,这个实事求是是做不了的,在法律领域中间,大概也像进了人民大学,虽然那块大石头上标榜着实事求是,但你只能或者左倾,就是往左走,或者右倾,如果硬要实事求是,就要撞在石头上头破血流。我希望我们律师要去逐渐获得一个社会对这个独特行业的同情理解,我们至少在外表上看,似乎总在给“坏人”说话,帮助他们逃脱制裁。但是,正是这种与控方之间力的制衡,才能够减少冤枉和司法权的恣意。
律师以及法律人群体追求某些利益也可能对整个社会有益。例如,有一种普遍的偏见,就是律师收费高昂。但是,跟其他行业一样,有时候收费高下跟产品质量是有关联的。为什么英国的律师行会一直在通过执照严格限制律师的规模,因为他们知道限制规模意味着律师的品质得到了保障,而律师的品质得到保障,就是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得到保障。大家知道,法律产品跟通常我们买西瓜不一样,买西瓜你可以拍一拍,但是对于未受过法律训练的人,法律意见书的品质怎么去判断?在大多数人无法判断品质的情况下,假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结果就是人们都倾向于去买便宜货。这样,用心费力去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的律师就只能也偷工减料,最后受到伤害的是整个社会。
所以,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律师的职业伦理。某些伦理规则看起来经常与高尚有距离,与忠诚倒结合得很紧密。例如律师在执业中间为客户保密,律师遇到的难堪情形是什么?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了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因为揭发会动摇律师职业的根基,那就是国民对律师的信赖。根基不存,法治大厦也就毁于一旦了。其实,即便在法治国家,一般民众对律师职业也常有贬损之辞,流传着许多挖苦律师的笑话。有一则是这样的:一个律师的墓碑上刻着两行字:这是某某律师之墓,他是一个正直的人。某人看到,不解地问:怎么可能一个墓地里埋两个人呢?
蒋勇律师的问题我听起来非常技术化,但是他揭示了我们这个国家的司法判决、司法过程中间的非常值得解决的一些问题。比如说一个司法制度非常重要的是如何做到司法判决本身的审慎性和司法决策的稳定性。这两者之间经常存在着矛盾,必须要保证它的严谨、公正和准确。但是另外一方面,你也不能不容忍某些错误,也许没有一个人可以保证所有的司法决策都是正确的,更不能保证有错必究,发现错误都要纠正,这是没有办法实现的目标。
李晓斌律师的六点建议我大多赞成,但是你说为了提升律师的地位,建议让律师协会的会长参加政法委,这个恐怕不好吧?清清白白的律协去那个地方干什么?在我们这个国家里面,你会发现权力的大小跟一个人在党内的地位是呈正比的。不过,你律协会长进政法委,政治地位固然提高了,但是你自己却没了。
刘志强先生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观点。我跟大家稍微推荐一下刘先生,志强教授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学者,他对于人权理论尤其是近代以来中国自己的人权学说的展开有非常精湛的研究,他的一本关于罗隆基的著作已经出版了。在国内做这样的研究很不容易,因为是非常敏感。所以我在这儿向您表达敬意,我对您说的任何观点都持赞成的态度。
最后,我想补充四点想法,中心是我们如何让这个社会更加理解律师职业的价值。
首先,律师是市民社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欧洲市民社会发展的历史来说,律师起的作用至关重要。我们说市民社会,英文叫做CivilSociety,其中civil的含义是文明的,它要告别野蛮。一个社会用什么东西标志着走向了文明?文明的最重要的标志是这个社会的冲突能够在法庭里面通过理性的方式获得解决,律师与检察官用专业的话语交锋,大家都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法院保持中立,判决得到尊重,这是最文明的方式。相反,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理性公正的法庭,人们只能诉诸私力或暴力,那就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所以,律师是否得到尊重和发挥其职业的功能,是区分文明与野蛮的一个标尺。
第二,律师在分割着司法权的同时,也在塑造着一个国家的司法程序,包括庭审模式。我想这里面非常重要的方面,比如说在英国,法庭程序中的律师,因为有陪审团,早期的陪审员大多不认字,所以必须要律师通过口头的程序进行表达,质疑证人,提出法律理由,而且证人必须到法庭,在法官和陪审团面前接受律师的质询,由此产生了复杂而严格的证据法体系。英美司法模式的许多特色,律师是十分重要的形成因素。
第三,律师其实也改造了一个国家的政治形态。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和法治程度,衡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是观察律师和军人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军队在政治生活中,地位越高的国家越野蛮,越低的国家越文明。与之相反,律师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越高的越文明,越低的越野蛮。
第四,律师与民意之间的关系。其实律师对整个民族文明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这个职业跟民众联系最密切,一国文化传统往往会要左右民意对律师的想象,制约律师的行为,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律师管理模式。我特别同意王才亮先生的说法,我们要努力让老百姓理解,但是理解不完全是迁就,而是主动的反向去塑造有利于我们律师执业同时也有利于这个国家国民权利保障的舆论环境。
我从22号开始一直沉浸在某种喜悦之中,用重庆话说“老子好开心噢!”重庆目前的形势,尽管整体来说还不特别乐观,我也不知道后续有什么东西,但是,我相信,改革开放三十年已经奠定了法治包括律师职业得以发展的坚实基础,包括观念和制度,包括法律业内和更广泛的社会。我坚信,这是一条不归路,重庆很难例外。我想起一个说成都人的笑话,飞机驾驶员到了成都上空,如果找不到机场,听听下面有没有麻将声就知道是不是成都。我不希望以后关于重庆出现另一种说法——飞机驾驶员找不到重庆了,找不到江北机场了,最好的办法是听听下面有没有高亢嘹亮的“红歌”声,以及律师无可奈何的叹息和呻吟声。
谢谢大家!
(这是2011年4月24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首届论坛上的点评,根据记录稿做了一些文字上的修订)
贺卫方:我来自高会长说的写一封公开信,阻止物权法的北大法学院,和那位哥儿们是同志,而且我们俩是很独特的搭配,我们俩搞学生答辩的时候,我们俩的座位是他永远在最左边,我们在右边。如果别人坐错位置了,他们知道是让给我们,这给学生带来很大的麻烦,他们往往是左边看看、右边看看,怎么回答问题,而且会提到尖锐的涉及到毛主席评价的问题,他是完全的毛泽东主义者,他一直抵制小平同志的改革开放,他对邓小平表面不说,但是心里却是怀恨在心的。
刚才大家谈了很多非常宏观的不同角度的问题。包括李曙光教授刚才谈到的问题,我认为之所以改革遇到一点点问题,还有背景上的因素,我自己理解有两个背景,我稍微补充一下。一个是经济体制改革,刚才李曙光也谈到,单边突进带来的必然性。威尔分析美、法国大革命的时候说,许多国家的大革命发生崩盘,不是因为不改革,而是因为改革,不改革反而平静,不改革反而会出现暴力化的东西。所以,改革过程中,如果不是立体交叉,多条腿同时推进的话,这样的改革会有非常大的问题,或许是因为改革而社会出现更大的问题。
第一方面是权力架构方面的严重的混乱,这不是法制的、宪政的模式。比如说党和议会之间的关系,党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到了必须要解决的时候了。刚才杨东平教授说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我认为在这。党和教育的问题,大学里面有没有必要成立党组织的问题。这是第一个问题,整个权力架构的反宪政。
贺卫方:所以,人大的财政职能这方面的东西太多。
第三方面,严重的问题是宪法第35条规定的政治性的权利普遍得不到实现,比如说结社自由,比如说游行示威自由,宗教自由,几个基本的权利实现不了。
第五方面,我们的规则政出多门,越来越混乱。最高法院说,涉及到拆迁的问题,法院一律不受理,法律受理不受理什么案件,是法律规定的,我们拒之门外。规则混乱不堪,红头文件高于法律。
第六是民法上的基础就是私有制,尤其是农村的土地问题,下一步一定要推动私有化,土地真正的私有,而不是集体制度的方式,否则农民最受损害。
第七,交易安全方面的保障问题,这也涉及到司法独立问题,法律的明确清晰问题,涉及到其他方面的问题。
总而言之,经济改革越来越和法制方面的东西关联在一块,这我们看到了这样的趋势,这样的会议,大家携手共同做一些事情特别的有必要。
张曙光:……现在有个问题,刚才孙立平讲是共产党和市场结婚结合在一起,这里有一个前提,不是市场的转向,而是共产党的转向。我们可以看,改革开放前,共产党完全站在工人、农民一边,是小米资本家,现在共产党又站在业主一边,对付工人、农民。
贺卫方:所以,我说不能叫结婚,叫通奸,因为违背了原来的宗旨。
——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近日举行的首届律师论坛上,贺卫方教授无疑是最抢眼的人物了,他刚一出场,就引来全场热烈而持久的掌声。
——“……(司法部)手却伸得老长,去对全国的律师说三道四,这岂非咄咄怪事”?话音未落,全场再次响起热烈的掌声。
——“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因为揭发会动摇一个律师在国家里存在的根本”。此时,会场又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
——“那些律师制度最落后,律师的权利最糟糕的国家,才是最野蛮的国家!”此时,会场上不仅是掌声,而且还响起了欢呼声。
——最后,贺教授以一个政治笑话结束了演讲:一位飞机驾驶员到西部地区重庆执行飞行任务,当时,由于雾大迷失方向而找不到重庆的位置。求助指挥台时则被告知,当你听到嘹亮的红歌声和律师们的叹息声的时候,那就是目的地了。这一次,会场上除了经久不息的掌声和欢呼声以外,又掺杂了爽朗的笑声。
——不少与会者纷纷感慨道,贺卫方教授敢说、敢做、敢于担当,真是名不虚传!中国的资深法学专家和教授数以万计,其中如果有十分之一、百分之一,甚至是千分之一的人,能够像贺教授这样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话,中国的法治进程将指日可待!对此,有网友点评说,听了贺教授的讲话,我掉下了热泪。只要中国拥有10个贺卫方,重庆薄书记妄图复辟文革的梦想,就绝不可能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