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不能输,到底谁应该输?
文/谭敏涛
一、国家不允许妈妈输
这个口气确实挺有气势,从另一层意思来讲就是: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国家不能输。既然在刑事审判中国家不能输,那肯定就得被告人输,要不,谁输呢?毕竟,在这位公诉人的眼里,把刑事案件的输赢挂在嘴边,就是把司法公正和独立审判抛到了脑后。
案件还未审判,公诉人怎么知道法院一定会支持公诉人的指控呢?如果公诉人可以左右法院的审判,那审判还有什么意义呢?这位女公诉人说国家不能输,那么,就是法院必须按照公诉人的指控而判决,这样的话,我觉得审判都没什么意义了,公诉人把案子都定了,还移送到法院审判做什么?
辩护律师对于刑事诉讼的结果,都不应给当事人及家属说能不能赢,因为,刑事案件,不存在赢不赢,只能说,指控的罪名成立与否。你能说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人就赢了吗?既然国家不允许妈妈输,那么是不是只要检察官指控,就一定意味着罪名成立呢?
照此说法,法院如果判被告人无罪,就是判国家输了,那岂不是要法官承担十分严重的政治责任?这样下去,司法审判的独立和公正到底如何保障呢?可以说,国家不能输的检察理论,一点也配不上高层次检察人才的称号。
而公检法的一条龙流水作业,公安侦查就意味着法院必须做出有罪判决,任何无辜者都可能被冤屈。田文昌老师说过,当我们还没有充分证据确认犯罪行为人时,不能用一个无辜者的自由和生命去平复被害方和公众的情绪。对无辜者的保护,就是对全社会的保护。目前看来,一些公诉人的认识,还停留在指控就是有罪的初级阶段,公诉人都能定罪,法院审判就是走走过场!有这样认识的检察官,实践中,到底是多还是少呢?
二、花钱请律师辩护不如把钱还给受害人来的大
为了体现检察官的高尚,就去贬低律师的价值,这在林春弟检察官内心有着深深的烙印。照此说法,刑事审判就不用律师辩护了最好,国家大面积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更没必要。花钱请律师不如把钱还给受害人,林春弟检察官如此否认辩护律师的价值,莫非,也因为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对庭吵架有关,巴不得自己参与公诉的案件没有辩护律师,那样,林春弟检察官以国家之力和被告人对抗,肯定必须赢,是不是?
何况,律师收费代理案件,是市场行为,并无不妥和不当。站在公诉人的角度,或许会认为,被告人不请律师,自己的公诉会更轻松,但国家设立公诉制度的同时,也设立了律师制度,律师参与刑事审判的目的即在于为法官裁判提供兼听则明的依据和意见,如果林春弟检察官动不动以贬低律师来提高自己公诉人的价值,真的有辱公诉人形象。
三、将律师辩护称之为表演,并打了个意味深长的五星
律师的辩护是表演,表演给家属看。看到此,我真的不知道该如何形容林春弟检察官了。如果认为律师的辩护是表演,那么,检察官的公诉行为肯定就能赢。毕竟,和表演相比,非表演更胜一筹。
当然,必须承认,律师中确实有一些人擅长表演型辩护,但此案中的李道演律师是不是表演型辩护呢?李律师说到:网上都有庭审录像,看完自有公论。
四、被告人翻供认罪认罚,公诉人认为当初律师见证签字,质问律师当初是瞎了还是聋了?当时不提抗议,是死了吗?并认为律师无耻……
幸亏看到了此案的辩护李道演对此的回应,否则,林春弟《辩护人,你够了》一文,简直将辩护律师贬到极点。李道演说道:昨天的案件中,包括我的当事人在内,六名被告人都不知道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那份签字的具结书上,既没有罪名、也没有刑期。就是这样的操作,公诉人好意思说我的当事人做过认罪认罚却当庭翻供反悔?还有理由指责辩护人“无耻”?
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没有罪名,也没有刑期,那么试问林春弟检察官,你们让被告人认什么呢?认输吗?是不是国家不允许公诉人输,被告人在此就必须输,所以,只要被告人认输了,管它什么认罪认罚具结书,哪怕里面没有罪名和刑期,一样能够说明公诉人赢了?
最后,我也想问问林春弟检察官,如果国家不允许公诉人输,那么,聂树斌、赵作海、呼格、念斌、任艳红、张玉环们应该怎么办?这些人输了,就对了吗?惟愿林春弟检察官对得起检察理论高层次人才的这个称号,收起自己的骂街情绪,让正义抵达,不是靠贬低和侮辱律师,而是以审判为中心,控辩双方在平等的机制里对抗,并尊重对方,司法能够居中公正裁决,不偏不倚,这才是法律人应有的样子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