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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离婚后财产纠纷之未分割)
民事起诉状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判决原告在被告支付完毕共同财产折价后一个月内,可以在被告婚前房屋内居住,作为被告对原告的困难帮助;
三、判决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万元;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被告结婚及离婚的基本情况
原被告****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XX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一子***,现年3岁半。双方均系初婚。
原告认为双方离婚可以和平协商,本是光明正大之事。但被告采取这种有意欺骗的方式达到离婚目的,其婚外情人**在事后又对原告极尽侮辱之能事,二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基本的道德底限,也明显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
二、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由于被骗离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因此,原告不得不起诉要求分割,双方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为:
1、****车(京******)一辆,登记在**名下;
2、**名下有存款,要求依法分割;
3、**名下住房公积金,要求依法分割;
三、原告要求被告给予困难帮助
原告名下没有房屋,收入一般,属于生活困难,而被告名下有房屋,收入也高于原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因此,原告要求,在被告给付完毕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之后一个月内,可以与子女在被告的婚前房屋*************号楼*层*单元***房屋内居住。
注:所述都针对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四、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万元
被告与异性有婚外情并同居生活,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依《民法典》规定,要求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款*万元。请法庭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起诉状(离婚后财产纠纷之未分割加未履行)
原告二***,女,****年*月*日出生,*族,学生,住****************8-1-1103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有限公司董事长,住
一、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如下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1、判决原告一获得被告名下60%的XXXX有限公司股份(对应公司股份XX%,对应出资额XX万元)。
2、判决被告名下XXX有限公司的股份(91%)归被告所有,原告获得折价XX万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第二条,被告向原告二支付补偿款
XX万元。
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XX有限公司30%的收益权归两原告所有。
四、本案诉讼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双方离婚的基本情况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本案原告二)。后因男方存在婚姻过错于****年*月*日在**省**市**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
二、离婚后情况
但离婚后,双方未能很好配合经营公司,产生矛盾并且矛盾不断加深,被告甚至威胁原告要将其清除出公司,原告称自己是股东,享有公司股份,有股东权益,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及决策发表意见。被告声称离婚时双方只对JY公司的收益有约定,其它公司股权均在被告名下,应由被告决策。原告这才认识到夫妻共同股份未分割已实际影响到了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提出分配原夫妻共有股权,但被告拒不配合。
对于在离婚协议第二条中约定的男方要给女方的XX万元补偿款,至今未履行;对于离婚协议第三条男方应保证支付给原告及女儿***的XX公司的30%的收益,原告也未收到过一分钱。
三、被告名下夫妻共有公司股权的情况
(一)XX有限公司82%的股份
原被告婚后以被告名义在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T公司)持有82%的股份。
XXX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原被告婚后共出资2460万元,以男方的名义享有82%的股份,公司注册地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为**市**区***大街**号***大厦*层办公****。该公司主要下属两家子公司,分别为:1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XX公司注册资本为510万元,XX公司系唯一股东。XX公司注册地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被告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为**市**区***路**村。2、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XXX元,共有股东五名,其中XX公司出资7200万元,占有36%的股份。TJH公司注册地为**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为**省***特区**路*号。
(二)SDJH控股有限公司91%的股份
原被告婚后以被告名义在XX有限公司持有91%的股份。XX公司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其中原被告出资1000万元,以***的名义享有91%的股份,公司注册地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ZX,公司住所为**市***路****号****广场*座**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