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务广吴兴华(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平阴县孔村镇王小屯村民委员会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曹务广,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吴兴华,男,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平阴县孔村镇王小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吕学芹,主任。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曹务广发出《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曹务广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两次和解,自2007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01)平执字第403号民事裁定书后,被执行人平阴县孔村镇王小屯村民委员会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已经全部履行了偿付欠款义务。现在权利人的借款未得到清偿,权利人要求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曹务广的异议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两次和解,自2007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01)平执字第403号民事裁定书后,被执行人平阴县孔村镇王小屯村民委员会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已经全部履行了偿付欠款义务。现在权利人的借款未得到清偿,权利人要求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人曹务广的异议成立。
审判长:赵岭审判员:张伟审判员:张博学
书记员:张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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