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夫妻好比“同林鸟”,长久以来,婚姻关系较为传统,彼此间的“个性”并不强,搭伙过日子,风雨同舟,这是常态。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间的独立性不断增强,不再满足于“经济互助”的传统关系,从而追求空间自由、经济独立。因此,这几年夫妻间的财产纠纷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其中,夫妻间的债务认定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当配偶一方欠债,另一方要“患难与共”,承担责任吗?
如今,距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新规让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发生怎样的改变?
新规明确“共债共签”
一张借条夫妻签字,一张借条丈夫签字,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到底有何不同?新规实施后,近日,两起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就十分典型。
钟女士、姚先生夫妻因为两张借条分别被债主起诉到法院。第一张欠条是姚先生去年10月因生产经营向人借款30万元签下的,第二张欠条是钟女士、姚先生夫妻俩在去年12月向人借款100万元时签下的,但最后都没有履行约定偿还欠款,无奈两名债主便双双把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还款。这下,钟女士却不乐意了,她表示自己未享受到一方投资经营带来的“共同财产”,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受了这么多的共同债务。“我老公自己借的钱我为什么要还?”她不解地问。
那么,这两种债务都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吗?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两张借条虽然相似,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根据共同债务新规,第一笔30万元借款的借条只有姚先生单独签字,虽然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金额已经明显超过生活所需,原告债主也无法举证证明借款为夫妻二人所用,所以这笔借款应由姚先生一人偿还;第二笔100万元的借条由于有钟女士与姚先生共同签字确认,被认定是共同债务,应由两人一起偿还。
“被负债”情况咋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新规的出台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其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出的,但由于举证责任分配导致未举债一方的证明责任加大,实际上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扩大,引起了极大争议。
2010年,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李某本是一事业单位中层干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的妻子借了高利贷欠下外债300多万元,债主把李某夫妇告上法庭,但此时,李某妻子下落不明。按照法律,李某需要证明这300万元属于妻子个人债务,可举证过程十分艰难。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这300万元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须同妻子一起偿还。无缘无故“被负债”,还被法院冻结了存款、房产,李某有苦说不出。
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有关工作通知,对于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这就意味着‘被负债’有望平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对利益受损严重一方的权益保护,可以说法规是越来越人性化了。”该负责人说。
财产独立趋势明显
记者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几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断限缩,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的财产越来越独立了,这也是大势所趋,夫妻共同债务新规的出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诚然,中国一直奉行共同财产制度,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是一个转折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开始缩减。《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个人财产划清界限,不受婚姻关系影响。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规定进一步缩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
该负责人说,“有限婚姻制”时代已经到来,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所谓“有限婚姻制”,就是将有限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将有限的债务作为共同债务。这种趋势会大大降低结婚的风险,有效确保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究其原因,他告诉记者,近年来离婚率升高,婚姻稳定性受到冲击,所以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都需要进一步明确。随着个人财富急剧增加,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更需要受到保护。“有限婚姻制”这种思维模式也许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不失为一件好事。
如何看待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怎么分配?谁拿经济大权?这应该是大多数夫妻曾经考虑的问题。庄市街道的小顾今年刚结婚,丈夫是相亲认识,交往了一年多,但小顾觉得彼此还没有知根知底。“我是极力支持婚姻财产独立的。”小顾说,她和丈夫各有一套房产,各还各的房贷,工资也都是各自保管。她认为经济上的纠纷容易损害夫妻间的感情,经济独立就很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新规,小顾表示这对配偶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有了很大保障。“我觉得婚姻最重要的是信任,债务不是不能一起偿还,但要看这笔债有多少,用在哪。”小顾也期待新规能帮助更多“被负债”的配偶一方保护自己的权益。
家住招宝山街道的王女士与丈夫于1994年结婚。王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夫妻俩没有什么婚前财产,结婚时两人东拼西凑,各自向亲戚借钱才买上房,这些借款是婚后两个人一起还的。“那时房产证上写的是我丈夫的名字,但是这套房子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表示,当时没有算得那么清,结了婚财产就不分你我,一起花费一起还款。2004年,王女士与丈夫买了新房,这时的花费也是两人共同承担的,房产证上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提及共同财产,王女士认为,家里的房子、车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都是夫妻共有的,平时虽然是丈夫在管钱,但也属于共同开销。“这次的新规出台更加划清了夫妻双方各自财产问题,对年轻人来说是一件好事,但对我们夫妻来说影响不大。”王女士说。
谈钱真的会伤感情?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但事实证明,没有约定,婚姻期间容易“被负债”是伤了感情也伤了钱。那么在夫妻债务财产纠纷中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呢?
该负责人说,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约定等家事协议,普通市民接受程度的确偏低,因为在传统婚姻观念下,夫妻间谈钱就伤了和气。
此外,债权人如为避免举证困难,也可以事前防范,在被借大量金额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仅方便举证,更能避免财产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