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普通高校;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教育行政部门:
为加强我省支持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教育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5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支持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23〕1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
2023年3月14日
四川省支持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支持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内涵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等国家和省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高校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支持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等综合确定。
第三条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省级统筹、聚焦重点、量化考核、突出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资金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情况和新要求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支持高校保基本保运转。支持学校足额保障教职工、离休人员的个人支出和学校运转所需经费,确保学校持续健康平稳运行。
(二)支持高校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校舍、食堂、宿舍、图书馆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支持学校配齐配足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和图书电脑等;支持学校加强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等建设。
(三)支持高校学科和专业建设。支持学校以学科和专业为基础,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综合实力,推动一批高水平大学和学科进入全国或世界一流行列或前列;支持现代产业学院、特色学院建设。
(四)支持高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加强新时代高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集中支持学校大力集聚高层次人才、强化青年人才培养、建强人才创新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
(五)支持高校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学校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为边远艰苦地区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积极为民族地区培养本土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积极推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基层就业引导等。
其中,中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报送单位对所报送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加强对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六条根据不同项目资金类别,发展资金采用据实法、项目法及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一)采取据实法分配的资金。
1.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奖励资金。对高校引进或培养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储备人才,分别按照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具体分配按《四川省支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2.院士后备人选培养资助资金。实施高校院士后备人选培养计划,每两年支持10名具有冲刺院士潜力的优秀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100万元资助。
3.支持师范生培养补助经费。支持省属公费师范生和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培养,根据培养学生人数,按每人每学年不少于1.1万元据实补助;支持实施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据实提高师范生生均拨款标准。
4.三州民族地区本土人才培养补助资金。支持民族地区高校实施民族地区本土人才定向招录培养、成人学历提升和技能人才培训,根据人数分别按照每人每年1.1万元、0.5万元和每人每天0.03万元的标准给予学校补助,具体分配按《关于实施三州民族地区本土人才培养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6.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奖补。对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满3年的省属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本专科、研究生),按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据实发放一次性学费奖补,具体奖补年限根据在校实际学制年限确定。
7.高校科研助理补助资金。支持公办高校结合需求实际,适当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聘用规模,对公办高校新增设置科研助理岗位且聘用期不低于12个月的,每聘用1名高校毕业生给予高校1万元奖补。
(二)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
1.绩效拨款补助资金。根据省属本科高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因素分配,具体分配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规定执行。
2.部省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对纳入我省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贡嘎计划的在川部委、省市(州)属高校及其学科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分配按四川省支持“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
2.产教融合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对入选“四川省产教融合示范项目”建设的学校进行分类定额补助,在2年建设周期内,采用“一次确定、分年补助”的方式,其中人才培养类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综合类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并根据项目建设中期绩效评估结果适当调整。
3.共建高校补助资金。部省共建高校按共建协议予以支持,原则上每年单列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省市共建高校维持现行支持政策不变。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重大创新改革举措、问题分析与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市(州)财政和教育部门收到发展资金预算后,应在三十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省部属高校、扩权县(市、区)和非扩权县(市、区)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三十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单位。
各地、各高校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不得将发展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国家严禁开支的其他支出。同时,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损毁、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发展资金的申报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各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和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共建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9〕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