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阳青少年法学院关于“破产”这些知识你知道吗?债权共益破产人人民法院

要知道,破产≠一败涂地,破产≠人财两空

法律框架下的破产制度,是一种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并通过重整、和解的方式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的救济制度,当企业“生病”陷入困境时,可以及时帮助企业“去腐生肌”,防止“小病拖成大病”。

一、什么是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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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且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依法诉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依照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有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三种程序。

1.破产清算,一了百了

针对病入膏肓的企业,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变现,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破产企业退出市场。

2.破产和解,互谅互让

破产和解程序是一副“良药”。指破产企业与债权人整体达成和解方案,互谅互让,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能够继续经营。

3.破产重整,涅槃重生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通过对企业经营方案的调整,引入新的投资,使企业重获经营能力,提高企业清偿能力。

二、破产清算的好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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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中的案件立即停止执行,减轻企业负责人压力;

2.企业负责人的征信通过破产程序后,可依法恢复,便于其再创业;

3.通过破产重整,减免企业部分债务,招募新的投资人,使企业获得再生的机会,人才队伍保持稳定;

4.利于破产企业顺利退出市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5.利于企业治理,化解或防止金融风险无限扩大;

6.提高企业资产利用效率,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

7.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适当的清偿。

三、破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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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申请破产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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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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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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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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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重整实务问题解析(下)五十二、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能够继续行使哪些合法权利? 财会人家园 财税知识共享平台 3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如何理解“预重整”机制? 所谓预重整,是指各方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前就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并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同时出具承诺的一种机制。在我国,预重整制度目前没有立法层面的认可,但最高人民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121/07/2244419_10713485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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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及其反思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管理人员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了离开住所地、民事案件的管辖也会因破产案件的开始而改变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所有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均由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管辖、执行程序没有开始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的中止执行、民事保全措施https://www.yjbys.com/bylw/lunwenfanwen/31256.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行)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https://www.wenshubang.com/fagui/374515.html
7.企业破产前无偿承担债务为他人提供担保行为的效力探析及立法笔者在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过程中,发现一些破产债务人早在《破产法》规定的临界期之前,大量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关系人无偿承担债务、提供担保,而原债务人并无履行能力,导致破产债务人财产严重减少甚至成为破产的主要原因或者原因之一。进入破产程序后,若管理人确认此类债权的合法性,将会侵害债权人的整体权https://www.scaba.org.cn/list_details?type=5&id=318
8.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会计审计第一门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https://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606/135201.shtml
9.企业破产程序中对于个别清偿行为效力的认定3.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原则上不予撤销。但是若该清偿行为违背破产法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损害多数债权人利益的,则应撤销。此处要求https://www.lantai.cn/news_view.aspx?nid=2&id=651
10.法官文苑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实务要点分析(二)途径: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生效之后尚未启动执行程序之前,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中的债务清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822303
11.浅析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管理人撤销权之行使直接关系到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当今学术界的理论和笔者接触到的案例,浅析http://zjzclaw.com/html/main/news/show-294.html
12.豫高法[2021]275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摘要: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https://www.shui5.cn/article/05/144979.html
13.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178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公司变更的法律风险点 08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要符合法定程序。 http://cqftls.com/wap/Case/109.html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http://www.lawyer-liu.com/show.asp?id=2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