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冠科技(001308)公司公告康冠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新浪财经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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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3

第一节引言......6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6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7

第二节正文......11

一、发行人的概况......11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5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6

五、发行人的设立......21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24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27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40

九、发行人的业务......46

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50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6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83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91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91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93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97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100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04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08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11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11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12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13

二十四、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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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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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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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别说明外,本《律师工作报告》数值通常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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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介

信达于1993年8月13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455766969W),证券执业律师人数约150人。信达业务范围主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法律业务等。信达曾为上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发行与上市、配股与增发、资产置换、控股权转让等提供过法律服务。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二)签名律师简介

本项目签名律师蔡亦文律师、曹翠律师、赵国阳律师均无违规记录。

蔡亦文律师,吉林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会计硕士,2011年11月加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从事投融资、并购重组等法律工作。蔡亦文律师曾为招商蛇口(SZ001979)、蓝思科技(SZ300433)、奥拓电子(SZ002587)、英飞拓(SZ002528)、劲拓股份(SZ300400)、星徽精密(SZ300464)、广和通(SZ300638)等多家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caiyiwen@shujin.cn

曹翠律师,201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08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2年起加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一直从事公司及证券类的法律业务,曾为招商蛇口(SZ001979)、雷柏科技(SZ002577)、蓝思科技(SZ300433)、佳隆股份(SZ002495)、泰永长征(SZ002927)、智动力(SZ300686)、贝仕达克(SZ300822)等多家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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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制作《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信达指派律师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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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等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这些事项作适时调整及发出数次补充文件清单。

(二)核查和验证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信达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查询、计算、复核等多种方法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能全面、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这些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审查

2、实地走访和访谈

3、查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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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归档,列入信达的工作底稿。

(三)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信达通过召开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等方式,及时地与发行人及华林、大华等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

(四)文件制作及审阅

信达律师是依据《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编报规则第12号》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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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文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股权架构图

注:凌峰为凌斌的弟弟,李宇彬为凌斌的妹夫,王曦为凌斌的配偶。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于2019年7月12日由康冠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382487H),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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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已履行如下内部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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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要内容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股数: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6,360万股,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本次发行不安排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网下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6)定价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7)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9)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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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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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康冠有限设立于1995年9月28日。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康冠有限以截至2019年1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领取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382487H)。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历次三会决议等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发行人系由康冠有限以截至2019年1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康冠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康冠有限于1995年9月28日依法成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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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由康冠有限以2019年1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股本总额为36,000万元,低于发行人折股时的净资产。发行人整体变更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与具有证券发行保荐(主承销商)资格的华林证券签订了本次发行的《保荐协议》,依法聘请华林证券担任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关于保荐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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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根据大华于2019年6月12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09840号),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三条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显示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九、发行人的业务”、“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并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6、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发行人规范运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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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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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2、根据大华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要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4、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已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币35,627.99万元、49,229.37万元和43,362.01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计算,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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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3)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6,000万股,不少于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9、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20、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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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康冠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将截至2019年1月31日经审计母公司报表净资产1,110,269,569.90元扣除2019年3月现金分红1.9亿元后的净资产值920,269,569.90元为基数,折为发行人的股份总额3.6亿股,剩余净资产计入发行人的资本公积金,并于2019年7月12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为发行人。

(二)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设立资格和条件

2019年6月12日,大华出具了《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09840号),截至2019年1月31日,康冠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1,110,269,569.90元。

2019年6月13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090011号),康冠有限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1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1,864,046,700.00元。

2019年6月14日,康冠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经审计的截至2019年1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折合为36,0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1元,余额作为股本溢价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4日,康冠有限股东凌斌、李宇彬、凌峰、至远投资、视清投资、视野投资、视新投资、视界投资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关于深圳市康冠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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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5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选举江微担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2019年7月3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了股份公司筹建报告、发起人出资情况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议案,并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成员。

2019年7月3日,大华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281号)。该《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9年7月3日,发行人已将康冠有限截至2019年1月31日扣除2019年3月现金分红1.9亿元后的净资产折股投入,折合为注册资本36,000万股,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2019年7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382487H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获得股东会的表决通过,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资格、人数等符合法定条件;发行人依法履行了设立登记程序;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发行人不涉及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情形,历史上不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9年6月14日,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康冠有限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经营范围、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起人在发起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审计、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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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涉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事项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审计、评估报告出具主体具备相应资质。

(五)发起人在整体变更过程中的纳税

(六)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19年7月3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000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报告>的议案》《关于发起人出资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成员。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整体变更获得股东会的表决通过,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资格、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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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符合法定条件;发行人依法履行了设立登记程序;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属于生产性企业,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该等资产由发行人独立拥有或使用,不存在被股东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报告期内,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经济信息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销售(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脑显示器、数字电视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智能穿戴设备、PC盒子、电脑一体机、数字机顶盒、液晶屏模组及背光组件、发光二极管及灯条、GPS、多媒体终端MID等移动通讯终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发行人通过其自身开展经营业务,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的业务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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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所述)。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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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独立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为其股东或关联企业缴纳税款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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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及其出资

根据《发起人协议》,发行人的发起人为凌斌、凌峰、李宇彬、至远投资、视界投资、视野投资、视清投资、视新投资8名股东,发起人基本信息及其现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凌斌、凌峰为兄弟关系,李宇彬为凌斌的妹夫、凌峰的姐夫。至远投资为凌斌及其配偶王曦合计持股100%的企业。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目前的股东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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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自然人股东

(1)至远投资

根据至远投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至远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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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公司股东如下:

注:凌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王曦与凌斌为夫妻关系。

(2)视界投资

视界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8.3252%的股份,系于2015年12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康冠科技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合伙人名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视界投资成立于2015年12月1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54469463K),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凌斌;投资额为4082.6782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视界投资合伙协议、合伙人访谈、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视界投资除投资发行人外未进行其他任何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视界投资的合伙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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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信达律师核查,视界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含子公司)现任、离职和退休员工。视界投资除投资于发行人外,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该合伙企业合法设立和存续。

(3)视清投资

视清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5.4346%的股份,系于2015年12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康冠科技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合伙人名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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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成立于2015年12月2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59403535H),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凌斌;投资额为2665.128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

根据视清投资合伙协议、合伙人访谈、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视清投资除投资发行人外未进行其他任何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视清投资合伙人如下:

5-2-33

5-2-34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信达律师核查,视清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含子公司)现任、离职、退休员工以及已故员工配偶。视清投资除投资于发行人外,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该持股平台合法设立和存续。

(4)视野投资

视野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5.4336%的股份,系于2015年12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康冠科技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合伙人名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视野投资成立于2015年12月1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594115863),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凌斌;投资额为2664.6239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视野投资合伙协议、合伙人访谈、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视野投资除投资发行人外未进行其他任何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视野投资合伙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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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

视野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含子公司)现任、离职和退休员工。视野投资除投资于发行人外,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该持股平台合法设立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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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视新投资

视新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5.4244%的股份,系于2015年12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康冠科技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合伙人名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视新投资成立于2015年12月2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59415536T),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凌斌;投资额为2660.1151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

根据视新投资合伙协议、合伙人访谈、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视新投资除投资发行人外未进行其他任何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视新投资合伙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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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新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含子公司)现任、离职、退休员工以及已故员工子女。

视新投资除投资于发行人外,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该持股平台合法设立和存续。

(三)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及出资方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系康冠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康冠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凌斌、凌峰、李宇彬、至远投资、视清投资、视野投资、视新投资、视界投资系以其各自在康冠有限所持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根据大华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281号),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净资产出资的股本合计36,000.00万元,资本公积金560,269,569.90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所述)

信达认为,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康冠有限净资产折股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5-2-40

(四)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转移

发行人系由康冠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康冠有限的专利、商标等权属证书的权利人均已变更为发行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所述)信达认为,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权属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资产。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凌斌直接持有发行人30.7870%的股份,报告期内,凌斌一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凌斌及其配偶王曦分别持有至远投资50%的股权,王曦担任至远投资执行董事,至远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30.4851%股份;凌斌持有视清投资16.4127%的合伙份额、视野投资16.0338%的合伙份额、视新投资16.9915%的合伙份额、视界投资11.9966%的合伙份额,并担任上述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视清投资、视野投资、视新投资、视界投资合计持有发行人24.6177%股份)。因此,凌斌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凌斌及其配偶王曦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的股份比例为85.89%。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凌斌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凌斌、王曦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充分、结论准确,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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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康冠有限的股本演变

1、1995年9月,公司设立

1995年9月9日,凌斌、李宇彬共同签订了《深圳市康冠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凌斌以货币出资80万元,李宇彬以货币出资20万元共同成立康冠有限。1995年9月13日,深圳市民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深民审所验字[1995]793号)载明,截至1995年9月12日,康冠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合计人民币100万元(货币资金出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康冠有限成立时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1999年3月,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

1999年1月30日,康冠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凌斌增资至900万元(增资820万元),分别为货币资金430万元、实物出资47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以下述评估的不动产出资;股东李宇彬增资至100万元(增资8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

上述出资履行的评估和验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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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5日,深圳敬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天安小区F3、8栋3楼B座房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敬会资评报字(1999)第021号),于评估基准日1998年12月20日评估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天安小区F3、8栋3楼B座房产公允价格为477.96万元。

1999年1月28日,深圳市敬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敬会验资报字(1999)031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1999年1月26日,康冠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出资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凌斌投入货币资金为350万元,实物出资为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天安小区F3、8栋3楼B座房产(作价477.96万元),连同原投入资本80万元,共计907.96万元,其中作为实收资本900万元;李宇彬投入货币资金为24.9万元;实物出资为20116只彩色显示管(作价665,280元),连同原投入资本20万元,共计111.428万元,其中作为实收资本100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康冠有限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上述用于出资的不动产未过户到康冠有限名下。李宇彬用于出资的20116只彩色显示管未履行评估程序。

2015年11月,经股东会同意,李宇彬以现金方式再向公司投入665,280元,以规范李宇彬对公司的前述实物出资,该投资款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6月,经股东会同意,鉴于公司股东凌斌1999年以房产向公司出资(已交付给公司使用),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至公司名下;北京市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京都中新评报字[2015]第0330号),该房产评估价值为25,056,900元。据此,由凌斌以现金25,056,900元置换该实物(房产)出资。

3、2006年6月,有限公司第二次增资

2006年6月2日,康冠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到注册资本2000万元。凌斌以现金认缴新增注册资本900万元,李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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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金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0万元。

2006年6月7日,深圳市中正华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中正华道验字(2006)第038号)载明,截至2006年6月6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000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康冠有限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4、2006年7月,有限公司第三次增资

2006年7月3日,康冠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到注册资本3000万元。凌斌认缴新增注册资本900万元,李宇彬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0万元。

2006年7月5日,深圳市中正华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中正华道验字(2006)第047号)载明,截至2006年7月4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000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5、2015年11月,出资方式变更和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年11月2日,康冠有限召开股东会。公司股东李宇彬曾以1998年12月购买的20116只彩色显示管向公司的出资,作价665,280元。经股东讨论,同意李宇彬再向公司投入665,280元,以规范李宇彬对公司的前述实物出资,该投资款全部计入资本公积。2015年11月12日,李宇彬向康冠有限支付了上述665,280元款项,用于规范前述实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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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6日,康冠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凌斌将其持有的1213.2184万元股权份额按1213.218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至远投资,将其持有的261.5493万元股权份额按261.549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凌峰,并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等。各方据此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康冠有限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6、2015年12月,有限公司第四次增资

2015年12月8日,康冠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视界投资、视清投资、视野投资、视新投资向公司增资。视界投资出资40,826,782.00元持有康冠有限

331.3178万元股权份额,占公司股权比例8.3252%;视野投资出资26,646,239.00持有康冠有限216.2397万元股权份额,占公司股权比例5.4336%;视新投资出资26,601,151.00元持有康冠有限215.8738万元股权份额,占公司股权比例5.4244%;视清投资出资26,651,280.00元,持有康冠有限216.2806万元股权份额,占公司股权比例5.4346%;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等。

2016年6月27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6]第441ZC0465号)。经审验,确认截至2016年6月27日,康冠有限已收到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12,072.5452万元,其中实收资本979.7119万元,资本公积11,092.8333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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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6年6月,出资方式变更

2016年6月3日,康冠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股东凌斌进行出资方式变更,并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等,具体如下:

公司股东凌斌1999年以房产向公司出资(已交付给公司使用),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至公司名下。北京市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京都中新评报字2015第0330号),该房产评估价值为25,056,900元。据此,由凌斌以现金25,056,900元置换该实物(房产)出资。2016年7月5日,凌斌向发行人支付了上述出资款。

8、2019年7月,股份公司的设立

2019年7月,康冠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五、发行人的设立”。

2019年8月6日,公司自然人股东凌斌、凌峰、李宇彬申领了《个人所得税(转增股本)备案表》,本次股改中转增股本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延缓至2023年缴纳。发起人视界投资、视新投资、视野投资、视清投资的合伙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合伙企业履行了相应的代扣代缴义务。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5-2-46

(三)发行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主要股东的访谈记录,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以委托、代理、信托或其他方式替其他个人或单位持有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股东委托其他股东代理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前身康冠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股份)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康冠有限实物出资的瑕疵已通过原股东现金置换的方式整改,除此以外,发行人及其前身康冠有限的历次股权(股份)变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均未设置任何质押权及其他第三方权利负担,所持股份无被查封、冻结的情况。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经济信息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销售(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脑显示器、数字电视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智能穿戴设备、PC盒子、电脑一体机、数字机顶盒、液晶屏模组及背光组件、发光二极管及灯条、GPS、多媒体终端MID等移动通讯终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显示产品的

5-2-47

研发、生产与销售。

(二)发行人经营资质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发行人境外设有子公司香港康冠、香港医疗、香港商用、波兰康冠、韩国康冠。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除设立上述企业外,发行人未在其他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从事经营活动。香港康冠、香港医疗、香港商用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九)发行人的子公司”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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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9月15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向康冠有限颁发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境外投资证第N4403201501129号),同意发行人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康冠,投资总金额129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经济信息咨询;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电脑显示器、数字电视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数字机顶盒、液晶屏模组及背光组件、发光二极管及灯条、GPS、多媒体终端MID等移动通讯终端产品的生、销售”。

2、2012年9月6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向康冠商用颁发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深境外投资证第4403201200457号),同意康冠商用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商用,投资总金额3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液晶显示器、安防显示产品、电视机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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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0年6月2日,香港康冠在波兰设立子公司波兰康冠;2020年12月22日,香港康冠在韩国设立子公司韩国康冠,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波兰康冠、韩国康冠尚未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范围情况如下:“一般经营项目是:经济信息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销售(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脑显示器、数字电视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智能穿戴设备、PC盒子、电脑一体机、数字机顶盒、液晶屏模组及背光组件、发光二极管及灯条、GPS、多媒体终端MID等移动通讯终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一直主要从事智能显示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报告期内未发生实质性变更。

(六)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09%、99.19%、98.98%。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七)发行人持续经营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形。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5-2-50

行人的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凌斌,实际控制人为凌斌、王曦。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3、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上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外,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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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注: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本节(一)关联方1-4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5-2-52

6、发行人的子公司

发行人子公司为发行人关联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九)发行人的子公司”)。

7、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企业

5-2-53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1、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5-2-54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情况,销售金额分别为5.00万元、

10.58万元和16.61万元,销售金额及占比较小,价格参考同类市场价格,遵循了公允性。

2、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东莞市煌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采购螺钉等辅助材料的情形,采购金额分别为381.40万元、150.99万元和140.10万元,采购金额及占比较小,价格参考同类市场价格,遵循了公允性。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接受关联方深圳市路上物流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形,金额分别为17.15万元、100.58万元和3.70万元,占比较小,价格参考同类市场价格,遵循了公允性。2019年度,公司存在向关联方宿迁市金源米业有限公司采购大米作为员工

5-2-55

福利的情况,采购金额为19.50万元,采购金额及占比较小,价格参考同类市场价格,遵循了公允性。

3、关联租赁情况

发行人作为承租方:单位:万元

2017年4月,公司子公司皓丽智能与关联方至远投资签订《写字楼办公室租赁合同》,约定至远投资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501出租给皓丽智能作为办公使用。2019年5月到期后,双方未再发生租赁业务。双方租赁定价参考了附近类似的单位租金,该交易遵循了公允性原则,不会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报告期内,公司和关联方至远投资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间公司有权使用其交通工具,上述租赁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4、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接受股东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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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联借款

报告期内,关联方向发行人提供资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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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公司存在向关联方凌斌、凌峰以及至远投资借入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使用,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与上述关联方结算资金拆借利息,合计产生利息支出405.43万元。

截至2018年末,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款已清理完毕,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未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形。

5、偿还股权转让款

2009年9月17日,康冠商用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凌斌将其持有康冠商用51%的股权转让给康冠有限,凌斌与康冠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转让金额为1,530.00万元;2009年9月17日,商城众网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凌斌将其持有的商城众网51%的股权转让给康冠有限,凌斌与康冠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转让金额为51.00万元;2019年7月3日,康冠有限归还了上述股权转让款共计1,581.00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收购孙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1年3月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以上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具了同意的意见。2021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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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1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以上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具了同意的意见。2021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或确认程序,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已依法回避了表决,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章程及内部规定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等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具体包括:

1、回避制度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1)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2)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并在表决票上作出明确标识。

(3)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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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主动申请回避;

(5)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6)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2、股东大会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3、董事会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董事会有权决定如下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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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3)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由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发行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和保证:

“1、不利用本人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从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权利。

2、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4、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经济

5-2-61

实体遵守上述1-4项承诺。

6、如因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事宜所作出的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六)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和保证:

“1、本人未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其他企业股权、股份、合伙份额,在其他企业任职)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未来不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其他企业股权、股份、合伙份额,在其他企业任职)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凡有任何商业机会从事、参与或投资可能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及未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公司及其子公司。

4、本人将促使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1-3项承诺。

本人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将赔偿公司及公司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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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所作出的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七)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对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对其主要关联方及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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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出让合同约定,上述第1项土地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仅收取工业基准地价的25%,项目产品必须是所申报高新技术项目为主要产品,否则政府将收回土地;土地如转让需按照转让时的市场地价标准补交差价。

注:根据出让合同约定,上述第2项土地主体建筑物总面积不小于285,728.8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4,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地率不高于20%。投资强度不低于8亿元(每平米投资强度不低于3872元)。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土地使用权已取得完备权属证书或证明、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除已披露情况外,不存在土地对外出租、抵押冻结等受限情形。

(二)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以及2021年6月8日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出具《不动产登记结果》,2021年5月20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查询表》的档案查询记录,截至查档日,发行人房屋所有权和抵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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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10A栋厂房

上述第1-10号房屋所有权对应上述第1项土地使用权;上述第11-39号房屋所有权对应上述第2项土地使用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房产已取得完备权属证书或证明、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对外出租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抵押情形。

(三)注册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商标档案,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参见《附件一:发行人注册商标》。

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境内商标。

(四)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取得315项专利,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

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取得282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软件著作权。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芯板生产线、模组生产线、成品生产线、研发及检测设备、汽车等。发行人通过采购、租赁等方式取得前述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关系清晰,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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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上述设备上设置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七)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和使用他人物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境内租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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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说明,上述租赁房产系龙岗区人才住房配租,上述房产的产权证书未能取得。发行人上述房产的用途为员工宿舍,如上述房屋因任何原因终止租赁,发行人能及时找到可租赁的替代房产。综上,信达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产未能取得房产权属证明对发行人影响较小,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较小。

根据香港律师意见,发行人子公司香港康冠租有以下两处物业:

根据香港律师意见,在上述物业限定用途内,两份租约不违反香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发行人的子公司

1、皓丽智能

根据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皓丽智能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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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10月,皓丽智能设立

2016年10月24日,康冠有限签署《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任职书等,并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设立申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皓丽智能成立时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2018年7月,皓丽智能第一次增资

2018年7月,皓丽智能唯一股东康冠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皓丽智能增资至2000万元,本次增资由康冠有限全部认缴,并据此同步修改章程。

本次变更完成后,皓丽智能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康冠智能

根据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康冠智能基本情况如下:

5-2-71

(1)2015年1月,康冠智能设立

2014年11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14]第82651200号),同意拟设立公司名称为深圳市康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8日,康冠商用、德亚智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公司章程,设立深圳市康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4日,深圳中正银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正银合验字[2015]第003号),验证截至2015年1月12日止,已收到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1500万元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康冠智能成立时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2016年1月,康冠智能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年12月,康冠智能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康冠商用以450万元的价格受让德亚智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康冠智能30%的股权。康冠商用与德亚智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据此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康冠智能据此修改了公司章程。2016年1月6日,康冠智能完成上述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康冠智能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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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年6月,康冠智能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6年6月,康冠智能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康冠有限以1500万元的价格受让康冠商用持有的康冠智能100%股权。康冠商用与康冠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康冠智能据此修改了公司章程。2016年6月30日,康冠智能完成上述工商变更手续。

3、商城众网

根据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商城众网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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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8月,商城众网设立

2009年7月22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09)第2219911号,核准“深圳市康冠软件有限公司”注册(2014年12月17日更名为深圳市商城众网软件有限公司)。

2009年7月27日,深圳市康冠软件有限公司股东凌斌、李宇彬共同签订了《深圳市康冠软件有限公司章程》,共同出资成立深圳市康冠软件有限公司。2009年7月30日,深圳中正华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正华道验字[2009]第119号)载明,截至2009年7月27日,深圳市康冠软件有限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合计人民币100万元(货币资金出资)。

2009年8月2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司成立时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2009年9月,商城众网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9年9月17日,深圳市康冠软件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凌斌将其持有的深圳市康冠软件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5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康冠有限。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同日,凌斌与康冠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变更完成后,商城众网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014年12月17日,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深圳市康冠软件有限公司更名为

5-2-74

深圳市商城众网软件有限公司。

(3)2016年6月,商城众网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6年6月24日,商城众网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股东凌斌将其持有商城众网39%的股权按3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康冠有限,股东李宇彬将其持有商城众网10%的股权按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康冠有限。同日,凌斌、李宇彬与康冠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4、康冠商用

根据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康冠商用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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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9月,康冠商用设立

2003年9月19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深圳市名称预核字2003第433593号[龙岗]),核准“深圳市福比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核准注册(2013年1月更名为康冠商用)。2003年10月10日,深圳市福比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凌斌、李宇彬共同签订了《深圳市福比特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共同出资1000万元成立深圳市福比特科技有限公司。2003年12月2日,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诚信验字[2003]第039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03年12月2日,深圳市福比特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货币资金出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深圳市福比特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2004年8月,康冠商用第一次增资

2004年7月13日,深圳市福比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2000万元,原有股东同比例增资。2004年8月18日,公司股东

签署新公司章程。

2004年8月12日,深圳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深岳华验字[2004]第395号),验证截至2004年8月11日止,收到股东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深圳市福比特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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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4年12月,康冠商用第二次增资

2004年11月11日,深圳市福比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3000万元,原有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股东签署新公司章程。

2004年11月24日,深圳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深岳华验字[2004]第593号),验证截至2004年11月22日止,收到股东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

(4)2009年9月,康冠商用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8年7月,深圳市福比特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康冠科技有限公司。

2009年9月17日,深圳市康冠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股东凌斌将其持有的深圳市康冠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15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康冠有限。同日,凌斌与康冠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变更完成后,康冠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5)2016年1月,康冠商用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3年1月,深圳市康冠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康冠商用。

2016年1月28日,康冠商用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股东凌斌将其持有的康冠商用39%的股权按1,17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康冠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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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李宇彬将其持有的康冠商用10%的股权按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康冠有限。同日,凌斌、李宇彬与康冠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6)2017年8月,康冠商用第三次增资

2017年7月27日,康冠商用股东做出决定,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5100万元,由原股东增资。同日,公司股东签署新公司章程。

本次变更完成后,康冠商用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5、康冠医疗

根据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康冠医疗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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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9月,康冠医疗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康冠医疗成立时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6、惠州康冠

根据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惠州康冠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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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12月,公司设立

2010年12月1日,股东康冠有限签订了《惠州市康冠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出资成立惠州康冠。2010年12月10日,深圳中正华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正华道验字[2010]第236号)载明,截至2010年12月8日,惠州康冠已收到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货币资金出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惠州康冠成立时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2)2015年2月,惠州康冠第一次增资

2015年2月2日,惠州康冠股东康冠有限作出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原股东康冠有限、凌斌、李宇彬认缴。2015年2月3日,全体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3)2017年6月,惠州康冠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年6月13日,惠州康冠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凌斌将其持有的8%的股权(176万元)以4,654,700.22元的价格转让给康冠有限,同意公司股东李宇彬将其持有的2%的股权(22万元)以586,837.53元的价格转让给康冠有限,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股东康冠有限签署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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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12月,惠州康冠第二次增资

2019年12月20日,惠州康冠股东康冠有限作出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原股东康冠有限认缴。同日,股东康冠有限签署了公司章程。

7、皓丽软件

根据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皓丽软件基本情况如下:

(1)2020年8月,皓丽软件设立

2020年7月30日,股东康冠有限签订了《深圳市皓丽软件有限公司章程》,出资成立皓丽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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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香港康冠

根据香港律师意见,香港康冠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公司说明和香港律师意见,该企业股权结构:

9、香港商用

根据香港律师意见,香港商用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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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香港医疗根据香港律师意见,香港医疗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公司说明,该企业股权结构:

11、波兰康冠

根据发行人说明,波兰康冠注册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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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股权结构:

12、韩国康冠

根据发行人说明,韩国康冠注册信息如下: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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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重大合同(如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授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险合同等)如下:

1、销售合同

发行人与部分客户之间签订销售框架协议,前述协议一般仅对销售商品的货款结算、交货方式、品质责任、收货退货、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与客户之间的具体交易数量均以订单/协议的形式约定;发行人与部分客户未签署框架合同,仅以订单/协议的方式约定具体交易内容。公司重大销售框架合同(发行人2020年前十大客户在履行的销售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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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客户与发行人同时执行多个框架合同的,抽查其中一份。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主要客户EntekhabInvestmentDevelopmentGroup,EntekhabIndustrialGroup(伊朗)、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未与发行人签订有效框架合同,发行人与上述客户现以订单/协议的形式进行交易。

2、采购合同

发行人与部分供应商签订采购框架协议,前述协议一般仅对采购商品的货款结算、交货方式、品质责任、收货退货、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交易数量、规格等以订单约定;发行人与部分供应商未签署框架合同,仅以订单的方式约定具体交易内容。发行人重大采购框架合同(发行人2020年度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框架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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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主要供应商乐金显示(中国)有限公司、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HKCOVERSEASLIMITED惠科海外有限公司、工业富联未与发行人签订采购框架合同,以订单的形式进行交易。

3、主要授信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履行的主要授信合同及对应担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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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0年8月3日,惠州康冠与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位于惠州市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广泰路38号的康冠新型平板显示项目(三期)工程,合同价款118,188,000.00元。

5、保险合同

2020年12月1日,发行人签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保险单》,保险人向发行人、康冠商用、惠州康冠就电视机、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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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电子白板等平板显示产品提供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保险期间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投保交易金额3000万美元,累计赔偿限额为实收保费的50倍。

2021年5月20日,发行人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签署《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保险单》,保险人向发行人就TV、SKD套件、MONITOR、平板电脑商品,在全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和全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提供保险服务。保单最高赔偿限额4500万美元,保单有效期为2021年5月4日至2022年5月3日。

6、发行人为全资子公司采购事项提供担保

2019年9月27日,发行人单方出具《信用担保》文件,就香港康冠向乐金显示(广州)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面板等产品的交易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金额为2000万美元。上述担保经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2020年7月1日,发行人、康冠香港与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发行人就香港康冠向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采购TV液晶显示面板产品的交易提供担保,担保额度1.15亿元。上述担保经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11月5日,发行人、惠州康冠与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发行人就香港康冠向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采购TV液晶显示面板产品的交易提供担保,担保额度1.15亿元。上述担保经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的主体及其履行

在上述合同中,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重大合同均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名义签订。该等合同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上述适用境内法律的重大合同或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5-2-9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因担保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总额为9,192.10万元,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前五名)如下: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总额为888.76万元。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往来款、押金、保证金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发行人上述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项及其他应付款项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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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

1、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康冠有限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均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2、增资扩股

经核查,自康冠有限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康冠有限发生过四次增资扩股行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近期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近期没有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报告期内的修改

2019年7月3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变更注册地址、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等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设立”),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020年7月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变更董事会结构,依法修订了公司章程,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021年1月20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变更董事会结构,依法修订了公司章程,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5-2-92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章程制定或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合规性

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系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制定,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财务制度和利润分配、破产清算、分立和合并、信息披露、章程修改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定。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合规性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是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对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及修改章程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定。该《公司章程(草案)》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正式生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并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并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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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层级架构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发行人全体股东组成,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权管理等事宜;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2名且其中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2名,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2名,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3名,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3、监事会

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和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4、经营管理层

以总经理为主的经营管理层为发行人的执行机构,负责其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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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三会议事规则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规范运作

1、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发行人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8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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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历次董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发行人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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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历次监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发行人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8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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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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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未超过发行人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或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三年发生的变化

1、董事变化情况

(1)2017年1月1日,康冠有限董事长为凌斌,董事为李宇彬,廖科华。

(2)2019年7月3日,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为:董事为凌斌、李宇彬、陈茂华、廖科华,独立董事曾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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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

(3)2020年6月10日,因董事陈茂华离任董事,经发行人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变更公司董事会结构并选举黄绍彬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2020年12月28日,经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变更董事会为7人(含三名独立董事),并选举杨健君担任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陈茂华担任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2、监事变化情况

(1)2018年1月1日,康冠有限监事为王曦、凌峰、凌霄。

(2)2019年3月7日,经康冠有限股东会决议,监事变更为吴博、江微、张辉林。

(3)2019年7月3日,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为:股东代表监事郑谋、张辉林;2019年6月,经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为江微(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1)2018年1月1日,康冠有限总经理为凌斌。

(2)2019年3月7日,康冠有限召开董事会,聘任李宇彬为总经理(原总经理凌斌离任)。

(3)2019年7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管包括总经理李宇彬,财务总监吴远,副总经理凌峰、陈茂华、张斌、孙建华,董事会秘书孙建华。

(4)2020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聘任廖科华为公司副总经理。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前述变化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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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发行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独立董事确认,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依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享有的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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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深圳市康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1)发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644200669,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6-2018年)。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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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9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批准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944203211,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202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康冠商用2016年11月21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644203519,有效期为三年(2016-2018年)。2019年12月9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批准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944200941,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202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康冠医疗于2017年10月31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744202570,有效期为三年(2017-2019年)。2020年12月11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批准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044202755,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20-202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19年度康冠智能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中第六、(一)条规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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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皓丽智能于2019年12月09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批准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944200423,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2021年)。公司在2019年度、2020年度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收款凭证、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单笔5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的具体详见《附件四:财政补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真实、有效。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对上述财政补贴不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况

2021年1月4日,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未发现发行人、康冠医疗、康冠智能、康冠商用、皓丽智能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未发现商城众网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未发现皓丽软件在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2021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涉税征信情况》,载明惠州康冠无欠缴税费记录,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办理税务登记,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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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显示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场地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核/备案情况如下:

1、发行人生产场地的环评情况和排污许可

2004年3月3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深圳市康冠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兴建工业厂房等的环境影响批复》(深龙环批[2004]71560号),同意康冠有限在布吉镇岗头村(地块编号G03102-0043)报建1栋工业厂房,建筑面积54678.18平方米;1栋综合楼,建筑面积4760.6平方米;1栋宿舍,建筑面积5171.8平方米。

2004年10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龙环批[2004]71776号),同意康冠有限在指定地块(编号G03102-0043)报建3栋宿舍,建筑面积11733.6平方米。

2005年9月14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龙环批[2005]72629号),同意康冠有限在龙岗区布吉镇岗头村五和大道北开办电脑显示器生产项目。

2006年3月8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龙环批[2006]700420号),同意康冠有限在龙岗区布吉镇岗头村五和大道北1号厂房1层A区2层B区建设电脑显示器、数字电视机的生产加工,主要工艺为组装。

2013年8月23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龙环批[2013]700619号),同意康冠有限扩建申请,在龙岗区布吉镇岗头村五和大道北1号厂房1层A区2层B区从事电脑显示器、数字电视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数字机顶盒、液晶屏模组及背光组件、发光二极管及灯条、GPS、多媒体终端MTD等移动通讯终端产品的生产加工,主要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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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贴片、波峰焊、手工焊接、组装、检验、包装;(2)固晶、焊线、封胶、烘烤、剪切、检测、包装,经营面积为21201.23平方米。2020年6月8日,发行人提交并取得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300192382487H001X),生产经营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北4023,1号楼第一层至五层。有效期为2020年6月8日至2025年6月7日。

2、皓丽智能生产场地的环评情况

3、惠州康冠生产场地的环评情况和排污许可

2012年1月17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关于惠州市康冠科技有限公司LED平板显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惠仲环建[2012]13号),同意惠州康冠在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南高新技术产业园6号地块投资建设LED平板显示项目。随后,惠州康冠各期项目分别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4、康冠商用生产场地的环评情况和排污许可

2003年11月5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深圳福比特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批复》(深龙环批[2003]72737号),同意福比特科技(后更名为康冠商用)在龙岗区布吉镇坂田吉华路龙璧工业城14#厂房4层开办生产液晶显示器显示终端、电视机项目。

2012年12月11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龙环批[2012]701953号),同意康冠商用迁建及扩建申请,在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村五和大道北4023号1#楼第二层A区和第三层开办,从事液晶显示器、电视机、电子白板机、触控一体机、液晶拼接墙、电视拼接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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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1日,康冠商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在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北4023号1#楼第一层B区和第三、四层新建从事液晶显示器、电视机等产品的生产。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告知性备案回执》(深龙环备[2018]700902号),同意上述项目备案。

2020年6月9日,康冠商用提交并取得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30075760640XY001X),生产经营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北4023号1#楼第一层B区和第三、四层。有效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8日。

5、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报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未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劳动、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员工5587人,无劳务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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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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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康冠商用、康冠智能、皓丽智能、商城众网、康冠医疗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该局处罚的记录。2021年1月13日,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仲恺分局出具《证明》,载明惠州康冠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该局未发现存在社保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1月15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载明发行人及康冠商用、康冠智能、皓丽智能、商城众网、康冠医疗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2021年1月7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线出具《证明》,载明惠州康冠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违法处罚记录。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虽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情形,但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应承诺,该等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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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募投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或对发的独立性产不利影响。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与批准

1、康冠智能显示终端产品扩产项目

2020年10月23日,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向惠州康冠颁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020-441305-39-03-093715),同意惠州康冠在惠州市仲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广泰路38号建设康冠智能显示终端产品扩产项目,总投资额100499.47万元。

2021年1月8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康冠智能显示终端产品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仲恺)建[2021]3号),同意惠州康冠在惠州市仲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广泰路38号实施康冠智能显示终端产品扩产项目。

2、商用显示产品扩产项目

2020年10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康冠商用颁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深龙岗发改备案(2020)0720号),同意康冠商用在龙岗区坂田岗头社区五和大道4023号1号楼建设商用显示产品扩产项目,总投资额17921.59万元。

2020年12月1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出具《告知性备案回执》(深环龙备[2020]1604号),同意康冠商用上述项目备案。

3、总部大楼及研发测试中心项目

2020年10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发行人颁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深龙岗发改备案(2020)0721号),同意发行人在龙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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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坂田岗头社区五和大道4023号建设总部大楼及研发测试中心项目,总投资额91047.41万元。

2020年12月1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出具《告知性备案回执》(深环龙备[2020]1605号),同意发行人上述项目备案。

本募投项目尚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全球技术支持及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2020年10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发行人颁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深龙岗发改备案(2020)0722号),同意发行人实施全球技术支持和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5480.93万元。

5、智慧园区及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2020年10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发行人颁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深龙岗发改备案(2020)0723号),同意发行人实施智慧园区及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总投资额21116.82万元。

(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四)募集资金管理

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管理办法》,根据该制度,未来募集的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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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为:

“公司将继续秉承‘以科技改善生活’的使命,‘敬人敬业勤奋创新’的价值理念,‘诚实正直公平务实’的企业品格,未来公司将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全球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的建设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行业地位,以公司多年来在智能显示行业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沉淀与经验积累为依托,以募投项目为平台,以智能显示产业链的延伸与价值提升和业务布局为战略方向,借力于内外部资源,持续提升公司产能、推动研发能力和产品创新升级,致力于成为全球顶尖的智能显示产品专业制造商。”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智能显示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上述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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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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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监事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5)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6)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7)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8)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函;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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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十四、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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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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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发行人的商标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境内商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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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境外商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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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波黑、塞尔维亚、格鲁吉亚、立陶宛、库拉索、欧盟、新西兰、塞拉利昂、莫桑比克、肯尼亚、赞比亚、斯威士兰、津巴布韦、卢旺达、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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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借款可以调档案吗?相关事项解析逾期原因:如果逾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借款人的调档案成功率相对较高。 还款记录:如果借款人在逾期后及时还款,并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贷款机构更可能同意调档案。 贷款机构的政策:不同的贷款机构对调档案的政策有所不同,有些机构可能相对宽松,而有些则比较严格。 https://news.online.sh.cn/shlaw/yqdongtai/6738.html
3.给户籍地寄律师函有用吗4. 漏洞风险。如前所述,律师函的送达可能泄露债务人的个人信息,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五、说寄律师函到户籍所在地是真的吗 机构在追务时,也许会告知债务人将寄送律师函到其户籍所在地。此类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真的。在实际操作中,机构确实会通过邮寄律师函的办法,将法律文件送达债务人户籍地。 https://www.bhxww.com/falv/yqzs/204912.html
4.如何委托异地律师查询当地人个人信息,法院要求提供户籍地址和派出所信息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含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8285899.html
5.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刘浪?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总结来说,三明地区的法律顾问服务涵盖了债务纠纷处理的各个环节,从法律咨询到实际操作指导,都能提供https://www.shuolaw.com/qa/details/2307120.html
6.信息不对称导致律所办案越来越难2025-02-03 18:12:04 来源: 京平拆迁律师 北京举报 0 分享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NG93Q7I0518C94A.html
7.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是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https://www.ahhy.gov.cn/zfxxgk/public/49871/50604543.html
8.中介机构因出具报告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问题委托代理人:张立君,北京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翔运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与被申请人杨春花、吉林博大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长民二终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农行不服,向本院申http://www.shenlunlaw.com/Article/Details/2160
9.推荐的法律资料6篇(全文)《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 持有关公函, 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 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 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 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 须经https://www.99xueshu.com/w/filewktn7kug.html
10.网贷逾期了,对方找律师到我当地要调取我的档案怎么办针对网贷逾期且对方律师已到本地调档的情况,除了传统的协商手段,还可以考虑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问题https://www.lawtime.cn/wenda/q_46414220.html
11.众兴菌业(002772)公司公告天水众兴爱心慈善基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天水市工商局 指 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众环海华 指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瑞岳华 指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https://q.stock.sohu.com/cn,gg,002772,2019698820.shtml
12.网贷逾期律师协助调查户和调取档案,真实协商及发送律师函后起诉- 所调取的户档案与案件本身有密切的关联性,是保证案件查明事实和应对纠纷的必不可少证据。 - 调取户档案需合法律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实操作,保证依法合规。 4. 防止滥用和侵犯个人隐私: 虽然律师有权调取户档案作为证据但也应留意对这一权利的正确采用。在调取户档案时律师应遵循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http://www.shjnet.cn/news/zixun/1974054.html
13.调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研究成果业务研究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https://www.lawyers.org.cn/info/32fb732695b84c26849c5d8f897f7a83/
14.学校逼迫签就业协议,说与个人档案和毕业成绩挂钩。如果我签个假的如果那个公司没有档案保存资格的话,你的档案可能会打到当地的人禒市场。档案在人才市场需要交管理费的https://www.falvzhijia.com/question/6806/
1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事务所关于四川德 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签发的第 171942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 《反馈意见》所涉https://www.szse.cn/api/disc/info/download?id=b54ae7c7-7fac-4675-8f5b-ed5a0c287e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