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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
工程款利息到底应该如何计算?(全类型、总整理)
阅读提示:工程欠款利息计算颇为复杂,其中合同效力如何、有无利率约定、是否垫资、欠款时长等都可能会对利息的计算造成影响。本文先总结出建设工程领域利息计算的几个核心要点,之后再通过几个例题,深入讲解不同情况下利息计算的详细步骤。
核心要点
一、当事人约定欠款计息标准的,工程欠款自应付款日计息,但约定利率超过24%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欠款计息标准的,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而此后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同时,应按照计息期间的长短选择对应的利率档位。如果计息期间内上述利率发生变化,则分段计息。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不计算垫资利息;约定垫资利息超过贷款基准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超过部分无效。垫资款在结算后转化为工程欠款,按前述工程欠款方式计息。
四、发包人在计息期间内还款的,如无约定,则优先抵充利息。
详细例题分析
一
当事人约定利率
①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于工程结算后半年内支付工程尾款;
②2018年12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
③2019年1月1日,双方达成结算协议,确认工程尾款为1000万元;
④2020年6月1日,发包人仍未付款,承包人遂诉至法院;
问:截止到起诉日,应支付的工程欠款与利息分别为多少?
例1-1:在基本案情1中,加入如下条件:⑤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应支付年息6%的利息。
(2)当事人对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故利率应为年息6%;
(3)综上,截止到诉讼日,应支付本金1000万元,利息60万元。
解析
热身题,直接进入下一个案例。
例1-2:在例1-1中,再加入如下条件:⑥双方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
(2)综上,截止到诉讼日,应支付本金1000万元,利息60万元,与例1相同。
例1-3:在基本案情1中,加入如下条件:⑤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应支付年息50%的利息。
(2)双方利率约定过高的,应调减至年息24%计算;
(3)综上,截止到诉讼日,应支付本金1000万元,利息240万元。
二
当事人未约定利率
例2-1:基本案情2
(2)双方没有约定利率的,则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即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包含)贷款基准利率,即年息4.35%;
(3)综上,截止到诉讼日,应支付本金1000万元,利息43.5万元。
依据《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例2-2:基本案情2中,删掉“①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于工程结算后半年内支付工程尾款。”
(1)双方没有约定应付款日的,如工程已交付,则交付日视为应付款日,即2017年12月1日,算得计息期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3)综上,截止到诉讼日,应支付本金1000万元,利息75.21万元。
(2)2019年8月20日前,采用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息4.75%;
(3)2019年8月20日后,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于该利率仅有1年期与5年以上期,故选取一年期利率。同时该利率每月20日更新,故应按月分段计算;
三
垫资利息
①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全额垫资施工,工程款于结算时支付。
②双方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应支付年息6%的利息。
③2018年6月1日,承包人垫资1000万元。
④2019年1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双方结算确定应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
⑥2020年1月1日,发包人仍未付款,承包人遂诉至法院。
例3-1:基本案情3
(1)由于双方未约定垫资利息,故垫资期间不计息;
(2)结算时,垫资转为工程欠款,自应付款日计息,即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约定的年息6%计息;
根据《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时不予支持。而在工程结算后垫资转化为工程欠款,按双方约定的预期工程款计息利率计息,或在没有约定时按贷款基准利率及贷款市场利率计息。
例3-2:基本案情3中,加入下列条件:⑦双方约定,垫资利息为年息12%。
(1)虽然双方约定垫资利息为12%,但该约定超过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无效,故应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2)垫资期间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故利率应选择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息4.75%计算垫资利息。
根据《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垫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故本例中以基准利率计算垫资利息。
四
中途还款
①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于工程结算时支付工程尾款。
③2019年1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双方结算应支付工程尾款1000万元。
④2020年1月1日,发包人仍未付款,承包人遂诉至法院。
例4-1:在基本案情4中加入下列条件:⑤发包人于2019年6月1日支付100万元,双方约定该笔款项抵充本金。
(1)在付款100万前,本金为1000万;
双方约定抵充本金的,应遵从当事人的约定,故在付款后以减少后的本金计息。
例4-2:在基本案情4中,加入下列条件:⑤发包人于2019年6月1日支付100万元。
(1)在付款100万前,本金为1000万,计息与案例4-1相同。
如果双方对还款抵充顺序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如下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挂费用;2.利息;3.主债务。故在本例中所支付的100万,应先抵充30万元的利息,再抵充70万元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50.(三)关于借款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利息计算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4.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利率应当如何确定
答: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根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执行到位之日在确定迟延履行的期间后根据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一年至三年(含三年)、三年至五年(含五年)以及五年以上五档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确定应当适用的利率。
5.在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时,利率发生变动的应当如何确定利率
答:计算利息期间利率发生变动的,应当将自计算利息的起始日始至截止日应当适用的档次利率根据利率的变动情况换算成日利率后分段确定应当适用的利率。
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利率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上述方法分段确定应当适用的利率。
关于我们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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