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王洪智实习生黄一博通讯员时满鑫王红璐
9月12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青岛法院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青岛两级法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在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行政审判及执行等领域,注重依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创新、保护产权、保障新旧动能转换。
今年7月26日,青岛全市重点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青岛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精神,提出学南方经验,优营商环境,书写新时代青岛发展的新篇章。
为贯彻落实全市重点工作会议精神,青岛中院组织各业务庭召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优化营商司法环境研讨会,到市发改委、工商局、电政信息办等单位征求意见建议,研究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制定发布了《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意见》从更新司法理念、贴近中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三个方面,制定了14条为青岛市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具体措施。
青岛中院此次发布的10个“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案例,涉及刑事、商事、行政审判领域,涵盖了依法鼓励自主创业、保障企业经营、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破产重整、平等保护产权、遵守行政协议、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涉外股权纠纷等方面内容。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这些案例,提高社会各界保护产权、支持创业、激励创新的意识,从而优化岛城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青岛全市法院将围绕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主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变革观念,回应相应司法需求,有效提升司法便民服务水平,发布更多具有指导性、典型意义的案例,为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青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典型案例
万某某信用卡诈骗免予刑事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万某某在内蒙古赤峰市成立公司,承包土地进行较大规模的蔬菜大棚生产经营。2013年12月,万某某在青岛市某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多次透支刷卡用于蔬菜生产经营,并能够按时偿还本息。由于购买到假种子突然造成亏损,致使资金周转困难,自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万某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159838.2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万某某的亲属代为归还本金159900元。
(二)裁判结果
(三)典型意义:准确定罪量刑,依法鼓励自主创业
本案是一起企业“小老板”因生产经营遭遇突发情况、造成资金周换困难,继而不能还清信用卡透支款项的案件。如果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内蒙古自主创业的所有投入和心血将付诸东流。法院在全面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被告人之前按期偿还本息,主观恶意不深,案发后又及时偿还全部本金,取得涉案银行谅解,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又兼顾了被告人自主创业所取得的合法产业,倡导不同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青岛某时装公司诉青岛市某管理局、青岛市某管理局崂山分局履行变更职责一案
2005年青岛市某管理局崂山分局与青岛某时装公司的下属企业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青岛市某管理局于2016年8月与青岛某时装公司签订《变更协议》,双方同意将合同涉及国有土地受让人调整为青岛某时装有限公司,时装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2016年9月,崂山区不动产登记局为时装公司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该土地的用途为科教用地。2017年1月,青岛市规划局根据时装公司的咨询,告知其涉案协议地块位于2010年青岛市政府批复的《金家岭山规划调整批复》部分地块范围内,地块面积规划为商业用地(1.7公顷)及高等学校用地(0.63公顷)。时装公司向青岛市某管理局提出变更土地用途申请书,申请将其不动产权证项下科教用地变更登记为商业用地,并调整该土地出让金,但青岛市某管理局未予受理。时装公司因此起诉请求被告对时装公司名下宗地用途变更之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保护职责,并采取补救措施。
(三)典型意义:政府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利
行政协议是招商引资吸引优质资本落户当地、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途径。政府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作为行政协议的缔约方还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推进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务建设。土地出让行政协议通常涉及巨额土地出让金或建设工程成本投入,但在履行过程中因为城市发展、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非土地受让人的客观原因,可能导致原行政协议中约定的土地规划用途发生变更。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和合同义务,根据客观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切实保护土地受让人合法利益。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采取补救措施,维护了行政协议当事企业的合法权利,同时强化了行政机关的依法履约意识,有力助推了法治政府建设。
某造船厂、某船舶制造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造船厂前身为国营造船厂,拥有省级技术中心,曾建造省内第一艘最大的散货船,承担了多项重要生产任务。股东为北京某集团和青岛某集团,股份分别为78%和22%。某船舶制造公司系某造船厂的全资子公司,主要发展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民用船舶。2010年,北京某集团参与某造船厂合资改制,并完成新厂建设与迁址。由于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加之国际船舶市场持续低迷、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某造船厂与某船舶制造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严重资不抵债,同年12月6日分别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两案涉及近千家债权人,债权额高达91亿元。
(二)重整过程
青岛中院裁定受理两案后,采取指定青岛市清算事务所、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联合破产管理人的模式,在综合考量债务人管理层人员有无不良征信记录、债务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合理、重整期间的整体生产经营安排是否合理等多方面因素后,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确保重整期间生产经营安全平稳过渡。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利,青岛中院采取程序集约,先后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历时一年半,历经几十轮的谈判协调,最终形成了批准重整计划裁定生效后,普通债权35万元以下15日内清偿;35万元以上12个月清偿70%、6年清偿100%的选择性重整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5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批准某造船厂、某船舶制造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两案最终重整成功。第一笔35万元以下债权已于5月30日前发放完毕。
(三)典型意义: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作用,有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可以运用破产重整手段,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实现企业再生。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和重整程序作用,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可以推进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优质资产重整,挽救危困企业获得再生。本案是全国债权清偿率最高的破产重整案,刷新了造船行业普通债权清偿记录。青岛中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协调各方利益诉求,既确保了两公司保留造船资质和军品建造平台,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等各方面的广泛认可,保障了生产稳定与社会稳定。
青岛某银行等金融机构诉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系列案
2015年1月,青岛中院受理了青岛某银行等10家金融机构起诉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其多家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共56件,诉讼标的额共计13.06亿元。原告10家金融机构同时申请对被告公司及个人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调查查明,该系列案件的爆发并非因被告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债务所致,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多家子公司之前均正常向银行还本付息。
(三)典型意义:依法慎用保全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能有效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保障债权在判决生效后得以实现,同时也会对义务人的财产使用和正常经营产生影响。人民法院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要树立谦抑、审慎和善意的司法理念,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该56件系列案件涉及标的额巨大,一旦对被告公司的基本账户、在售车辆等采取轮候保全措施,必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甚至导致整个集团陷入停滞,由此可能引发的几千名职工失业问题,也会影响到社会稳定,亦不利于金融债权得到清偿。青岛中院在该系列案件中的妥善应对中,坚持保障金融债权与维持企业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不仅使被告公司及其多家子公司维系经营,依法保护了企业产权,金融机构的巨额债权也得到正常偿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诉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典型意义:依法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青岛某建材公司诉山东某置业公司、陕西某集团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14年3月5日,山东某置业公司与陕西某集团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威海某建筑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其中山东某置业公司认缴出资2550万元,实缴出资510万元,持股比例51%;陕西某集团公司认缴出资2450万元,实缴出资490万元,持股比例49%,余额交付期限均为2015年11月13日。2014年12月5日,山东某置业公司与陕西某集团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章程修正案,山东某置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威海某建筑公司41%的股权以4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陕西某集团公司。至诉讼之日认缴日期已经届满,山东某置业公司、陕西某集团公司并未缴足出资。
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令威海某建筑公司应向青岛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574万元及利息。因威海某建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青岛某建材公司向青岛中院起诉要求威海某建筑公司两股东山东某置业公司、陕西某集团公司在瑕疵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保护企业注册资本充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某市天主教爱国会诉青岛市某管理局、青岛某实业发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市某管理局未经涉案房屋当时的代管机构青岛市天主教爱国会同意擅自将涉案房屋转租给青岛某实业发展公司,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青岛某实业发展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翻扩建及装修行为未经过代管机构青岛市天主教爱国会的同意,在2006年之后亦未取得所有权人某市天主教爱国会的认可,其要求某市天主教爱国会支付房屋翻建、扩建、修缮、装修费用及其维护使房屋增值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青岛某实业发展公司将涉案房屋腾交给某市天主教爱国会,某市天主教爱国会不负担对青岛某实业发展公司的赔偿义务。
(三)典型意义:坚持平等保护产权,维护各类产权主体财产权利
阿联酋某公司诉青岛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典型意义:妥善化解国内企业利用离岸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难题,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开放型经济发展
离岸公司因在离岸管辖区内注册,在注册地以外经营,具有资金运作便利、高度的保密性及税务优惠,注册离岸公司逐渐成为国内企业开展跨国业务的捷径。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国内企业利用离岸公司与自身名称相近、人员及经营场所混同等,逃避买卖合同项下义务的不诚信现象屡有发生。本案是一起国内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与自身名称相近的离岸公司,以离岸公司的名义与外国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利用离岸公司与国内企业名称相近、人员混同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逃避买卖合同项下债务的案件。本案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出发,重点审查买卖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卖方履行的义务与国内企业的关联性,结合国内企业实际控制人在海关缉私局笔录中对离岸公司与国内企业存在混同的陈述,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主线,从而准确认定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离岸公司的国内企业不免责,依法维护了阿联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了公平、竞争、自由的市场秩序。
郭某、李某某诉青岛某文具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13年,原告美国公民郭某以其是郭某某的唯一继承人身份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并确认郭某某在被告青岛某文具公司的股东资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台湾地区居民李某某及其子女吴某一、吴某二以郭某某配偶和继子女身份申请参与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而本案被告是具有美方、台方等多家股东的中外合作企业,在本案诉讼之前,美方股东因为家族内部股权之争已经进行了多次诉讼,历经青岛中院一审、山东省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被告青岛某文具公司抗辩称美国公民郭某某仅是其美方股东美国某国际公司的股东,而非青岛某文具公司的股东,对原告的主张均不予认可,对郭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效力亦不认可。原告郭某对李某某及其子女参与诉讼亦认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案的焦点就在于美方股东美国某国际公司在1989年已经解散的情况下,其自然人股东郭某某能否成为青岛某文具公司的股东?认定郭某某股东身份之后,还要审查其与李某某的婚姻效力,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收养关系。而上述问题的解决均要对准据法的适用作出选择。
(三)典型意义:准确适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解决涉外股权纠纷,助力知名企业有序发展
与国内民商事案件相比,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更具复杂性,不仅仅适用中国法,还经常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处理案件实体问题。如果需要适用外国法时,法院还应查明外国法的规定,根据外国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有时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是相互矛盾的,就要求我们的法官根据外国法的规定进行判断。整个案件的审理涉及到对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理解、判断与适用。冲突规范是指明国际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来调整的法律规范,就是法律适用规范。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需要通过冲突规范中连接点的确认,运用转致、反致的方法确定。任一环节法律适用的不同都可能会直接影响裁判结果。本案被告青岛某文具公司系拥有驰名商标的公司,近年来正准备公司上市,但是美方股东内部之间旷日持久的股权之争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后,美方股东内部的股权之争刚刚尘埃落定,但是自然人股东郭某某死亡后,继承人之间就股权又展开了争夺。本案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通过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正确适用了美国法律、中国台湾地区法律以及大陆的法律,妥善化解了本案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