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因为专业,所以值得我们尊重和重视,也认可其权威性。
1.第一个问题,问得基础,答得精彩
比如其第一个问题,即如何认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此问题是山东省高院刑四庭的唐瑶提问,由最高法刑二庭牛克乾法官答复。该问题属于传销类犯罪中的基础性问题,讨论的重点,其实是在某些传销刑事案件中,某些企业平台提供了一些实际的真实商品出售,但是依然可能会涉嫌传销犯罪的问题。
对于这些审查方法,曾律师或者我们广强所其他律师在大部分传销犯罪案件的研究中提到过,比如是否提供退货政策的问题,这个问题就体现了行为人是否是真实在做生意,是否是真实地提供一个消费场景,而非一个只收钱不售后的传销资金盘。
在此前湖北松滋的一个传销案中,当地法官就是针对一个存在真实商品销售的传销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其中就重点审查了单个消费者平均的购买数量和总价情况,进而得出结论,所谓的消费者购买,不是购买商品本身,而是购买拉人头获得返利的资格,用数据的方法解答了个看似模糊的问题,这种审查方法,实际就和最高法牛法官所提出的这个观点相对应。
可以说,在法答网的这批答问内容中,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个,可谓是问得关键,答得精彩。(另外,可以查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在发表的《解读》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问题研究,也很有参考性)
2.第二个答问:实际上是入门费问题
实际上,这个问题,就是讨论传销中的入门费和传销参与人数计算问题。回答该问题的最高法高洪江法官提到,“单纯的注册”并不能作为成为传销参与人的判断依据,而是必须在缴纳一定的费用(购买商品,服务),才能真正获得加入资格。
而结合到入门费问题,该答问中并没有提及何谓“加入资格”中的“资格”到底是指什么?对此,可以结合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第41号叶经生案,对于入门费的认定,该案例指出“(涉案平台)要求缴纳保证金和消费款才能获得推荐佣金和返利的资格,本质系入门费。”因此也可以得出结论,所谓的加入资格,是指获得推荐佣金和返利的资格。
3.第三个问题,层级问题,看似简单,实际内涵颇深
第三答问,是最高法黄明刚法官回答新疆高院古丽洁米莱·赛皮丁的回答。新疆高院提的问题是:虚列的层级是否计入传销犯罪的层级中?该问题实际上答案很简单,常识都能知道虚设的层级不能计入到层级中。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虚设以及如何认定,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黄明刚法官的答问提到,原则就是根据实质来判断。此处的实质,指的是“需要把握层级认定的核心,即身份、层级关系的认定应当关联计酬或者返利。”通俗而言,就是根据返利关系来判定层级数量。其列举了一种特殊的层级设置模式,比如“有的传销组织虽然设置了负责人、总店长、店长、A级、B级、C级等不同层级,但实际上负责人、总店长、店长之间并不发生返利,均各自负责自己发展的下线,虽然称谓上有所不同,但实际处于同一层级,虚列两个层级,该两个层级不应计入传销组织的实际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