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1.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
2.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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