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判决一起涉《东方110》节目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东方110》是上海广播电视台旗下的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东方公司”)与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制作的一档法治类节目。该节目通过一个个具体真实的案例,向公众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及普法宣传。自播出以来,该节目以平实通俗的语言风格及引人入胜的叙事结构,深得老百姓的喜爱,具有良好的收视率,在本地乃至全国均有相当知名度。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
一、《东方110》节目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告主张权利作品为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单纯的事实消息之所以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其仅以简单的语言描述事实,并未反映出作者的特性,因此未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本案中,权利作品《东方110》节目系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在新闻素材的选择、实际内容的表达和拍摄画面的编排等方面均有独创性表达,并非单纯地报道事实消息,与时事新闻报道有明显的区别,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虽主张被告在“PP视频”手机移动客户端中发布涉案作品,但并未提供任何公证记录,仅提供自己所作的手机截屏,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因涉案应用中现已无显示涉案作品的播放情况,故法院对此难以采信。
基于上述两项因素,上海普陀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2万余元。
【法辞典】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