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对外资企业有没影响?会不会跟内资企业不一样?
据统计,截至2023年,我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为53766家,同比增长39.7%。
说到针对外资企业的现行法规,想必大家第一反应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下称《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外资三法”,对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包括在公司组织形式、结构和运营管理规则等各方面进行了全新的有效约束。
本次研讨会由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联合珠海外商协会共同举办,重点对比分析了新旧《公司法》,紧紧围绕大家关心的外资企业登记主要变化、企业治理的优化升级等问题进行深入解读,并从法律顾问的角度给出合规治理及优化升级解决方案。
下面让我们一同来回顾一下本场讲座的精彩瞬间。
首先,蔡律师从外资企业的登记及变更开始讲起,从注册设立登记到撤销登记,新修订《公司法》对条款细则做了更精确的要求。
其中就撤销登记来说:
原《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新修订后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可以发现,修订中比较突出的是将原法中的“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修改为“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删除了原法中的“变更”一词,意味着公司申请撤销登记,已不再局限于“变更登记”,应包括“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
在强制注销制度中,该条立足于部分省市强制注销试点的实践经验,为公司登记机关履行注销职责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减少僵尸企业的数量,提高社会资本利用效率。
蔡律师强调:
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简易注销制度将降低其退出成本,对于强制注销制度的设置,也将敦促外商投资者更加注重企业合规经营,规范经营行为。
此外,对于企业信息公示和备案事项,新修订《公司法》增加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保证义务规定,并明确规定了六项公司登记事项。
而针对虚假注册资本或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取得公司登记的做法,新《公司法》也明确了处罚条款:
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紧接着,蔡律师对外资企业治理优化升级进行了讲解。
蔡律师着眼于处于即将届至的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外资公司如何应对将要生效的新公司法的问题,向在场外资企业重点讲解了如何与外商投资法的衔接和过渡期内的安排。
首先,《公司法》新修订赋予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的权限分配更大灵活度。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这一调整的意义尤为突出。
在实践中,由于不少外资企业的股东身处境外,往往对境内公司的日常运营、决策操作存在诸多不便;还有不少境外公司治理遵循传统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更是加深了境外股东的管理不便。
本次《公司法》新修订,贴合外资企业经营实际,赋予了企业更多的操作空间,有助于外资企业提升管理效率。
其次,本次《公司法》新修订进一步强调公司是利益共同体的概念,强化了职工民主管理,调整了公司需任命职工董事的情形。
不同于现行公司法以投资方国资背景划定任命要求,新《公司法》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新增规定
这对于推动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和更好激发员工干事创业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提醒外资企业,需要注意该等要求可能会对董事会席位结构产生的潜在影响,应提前做出合理安排。
本场讲座蔡律师用生动易懂的语言为大家详细解读了《公司法》新修订的具体条款内容,在坐嘉宾都听的十分认真。大家积极思考、积极讨论,遇到没听懂的问题会直接举手向蔡律师提问,蔡律师亦用专业知识解答大家。
现场学习氛围浓厚,大家带着疑问和不解来,收获满满的知识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