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行政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分别占比14.61%、9.29%、9.27%。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552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一)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行政案件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行政登记、行政复议、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较少。
(二)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行政案件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2110件,二审案件有1481件,再审案件有182件,执行案件有1件。
(三)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驳回起诉的有929件,占比为44.09%;全部驳回的有691件,占比为32.80%;全部/部分支持的有351件,占比为16.66%。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211件,占比为81.77%;改判的有188件,占比为12.69%;其他的有64件,占比为4.32%。
二、业委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
在《解释》颁布之前,业委会作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积极的探索。在金殿苑业主委员会诉上海市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中,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但属于“其他组织”,只要业主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其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1]
三、业委会行政诉讼的典型类型
(一)业委会备案类行政诉讼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委会只有依法备案之后,才享有法律主体资格。实践中,因为备案引起的行政诉讼较多。
(二)权属登记类行政诉讼
《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委会对于侵害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关于小区架空层、人防车位归属、权属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在福州市仓山区三高商贸城业主委员会、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仓山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案中,三高商贸城业主委员会诉称坐落于仓山区车位计入公摊面积,为小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属原告全体业主共有。被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19年1月8日将诉争不动产过户至第三人叶明旭名下,向第三人叶明旭颁发闽(2019)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判令予以撤销。福州中院认为,系争17车位计入公摊面积,为小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符合上述规定,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4]
此类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只对登记行为进行审查,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归属,如果有权属发生的争议应当进行民事诉讼。在大桥绿洲业主委员会与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中,大桥绿洲业委会请求撤销涉案房屋初始登记系基于该房屋属于小区公共配置物业用房,还是江阴城建公司自有房屋这一权属之争,其实质仍需提起涉案房屋登记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但经法院释明,当事人拒绝提起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5]
(三)规划类行政诉讼
(四)其他履职类行政诉讼
四、结语
业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当全体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业委会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脚注
[1](2004)沪二中行终字第161号,《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4辑(总第54辑)。
[2](2019)粤行申1441号。
[3](2019)粤03行终53号。
[4](2020)闽01行终695号。
[5](2020)苏02行终6号,(2020)苏行申2245号。
[6](2004)沪二中行终字第161号,《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4辑(总第54辑)。
[7](2017)湘02行终87号。
[8](2022)沪03行终341号。
[9](2023)沪03行终223号。
[1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十大典型案例。
[11](2015)三中行终字第195号。
[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