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通过使用博物馆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或使用博物馆的名称,造成公众混淆的,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博物馆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某一专家的姓名,直接侵犯了他的姓名权;若因冒名从事非法鉴定的行为给他的名誉造成损害,还可能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二
临漳县文物旅游局文物执法大队、张华单位受贿案
2012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华在担任临漳县文物旅游局文物执法大队队长期间,文物执法大队先后以收取文物勘察费、人工劳务费等名义先后向临漳县多个建设项目收取现金共计144000元,其中鬼谷子文化园10000元、邺都华府25000元、凤凰城45000元、佳恒小区2000元、泰祥花园15000元、邯郸市蓝海加油加气站3000元、苗兰生沙场3000元、仁和佳苑3000元、金凤龙城30000元、盛世阳光城3000元、兴邺花园2000元、乐邦首府3000元。以上款项由被告人王雷经手收取或保管,均用于文物执法大队日常开支。
2017年4月25日,湖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临漳县文物旅游局文物执法大队犯单位受贿罪,单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华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雷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推荐理由:文物执法大队以收取文物勘察费、人工劳务费等名义乱收费,构成受贿罪。
职业道德是一个行业从业人员应恪守的道德标准,但有别于法律规范。因此,职业道德规范并非从法律的角度去界定一个行业的职业标准,而是通过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起的一套道德准则。自愿成为某一职业共同体之成员,应当遵从该组织的自律性规范。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曾于1981年下发《文物工作人员守则》:
第五条规定“对私人向文博单位出售的文物,严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收购”;
第六条规定“经上级批准可以处理的文物,只能卖给文物商店,不准以任何形式处理给个人”;
第七条规定“严禁倒卖文物从中得利的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
该《守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对于文物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至于禁止文物从业人员以私人名义从事文物买卖活动的规定,多见于民间组织制定的行业内部规范,如中国文物学会、中国博物馆协会2012年7月4日修订的《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恪尽职业操守。不收藏文物,不买卖文物,不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不以文物、博物馆职业身份牟取私利”,但此类行业内部规范不属于法律范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执行多依靠从业者的个人自律和行业监管。
案例三
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与北京京都文化投资管理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2004年,北京市原宣武区文化馆与北京市原宣武区大栅栏房管所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租期至2004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28日,北京市原宣武区文化委员会(甲方)与京都公司(乙方)签订《火神庙现场管理交接协议书》,双方对火神庙现场管理事项进行交接。火神庙位于琉璃厂东街29号,为宣武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原为宣武区文化馆办公、群众文化活动场所;2007年,区文化馆从中迁出;2008年,市区财政投入191.32万元用于修缮,2009年12月竣工。2010年1月13日,双方在《火神庙现场管理交接清单》上签字,交接内容包括火神庙修缮工程资料7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房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的起诉。
推荐理由:文物保护单位如何合法利用健康发展,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
对于博物馆建筑的著作权,博物馆建筑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其著作权人系其作者,通常是建筑设计师。但在实务中,设计师往往通过合同将该著作权,转让给该建筑物的实际管理者。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和第17条,该建筑属于职务作品或委托创作作品的,则按照其作者的约定确定其著作权的归属。
对于博物馆建筑的所有权,应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规定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国有博物馆的建筑无疑属于国家所有,但集体或私人博物馆的建筑等一般属于它们自己的(见文物保护法第6条)或承租他人的。
案例四
王保奎故意损毁文物案
2016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王保奎明知新郑市龙湖镇古城村古城为河南省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以开办驾校为名,雇佣王某3驾驶钩机将古城的北城墙西段挖了一个缺口,缺口东西长7米,南北宽6.8米,断面高1.8米至2米。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古城村古城北城墙西段被挖了一个较大的缺口,对城墙造成了严重破坏。另查,被告人王保奎所在社区的县级司法机关评估认为被告人王保奎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保奎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保奎服判未上诉,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
2017年9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王保奎的定罪部分,撤销新郑市人民法对被告人王保奎的量刑部分;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保奎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推荐理由:城墙不能随便挖,谁敢动土就犯罪。
第一、损害文物者若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3条,行为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损害文物者若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由监护人负赔偿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案例五
杨某等人倒卖文物案
2014年6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杨某、陈某等人在顺庆区南门坝南门新城F区进行土石方工程作业时,发现施工挖掘机从地下挖出陶罐陶瓷器皿,二被告人与他人共同将全部陶瓷器皿当场私分。8月中旬,被告人杨某以30000元价格向张某(另案处理)出售6件碟子,现已追回。10月下旬,通过被告人黄某、曾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杨某向易某(另案处理)以30万元价格出售1件三角香炉,并付给曾某介绍费1万元。2014年12月初,被告人杨某将事先挑选好的17件文物私藏在王某家和侄女杜某家。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带领警察将17件文物起获上缴,公安机关同时在杨某处扣押了倒卖文物所得赃款28万元。
2017年7月26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陈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扣押在案的文物、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40000元予以追缴。
推荐理由:私分倒卖地下文物,构成犯罪。
依据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由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结合《物权法》第51条和《文物保护法》第5条第1款、第4款第1项、第6条的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一切可移动文物,除确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之外,皆属国家所有。
根据《文物保护法》,传世文物是可以收藏的,而所谓传世是指祖上传下来的东西,但地下、水下出土的文物,是不可以收藏的,地下的文物一概归国家所有。所以,不管是不是自己家里地下挖出来的文物,只要是地底下出土的文物,一概归国家所有,不能认为自家地下埋的东西就归自己。
案例六
张福科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裁定纠纷案
原告张福科起诉称,在2016年底,原告张福科得知淄博市当地政府要在齐都路以西、齐兴路以北建造临淄区医疗中心的消息后,便于2017年1月20日先后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文物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在得到答复后,于同年7月9日、10日先后分别要求两单位对不实信息作出更正。同年7月27日仅得到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再次答复。
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下午到淄博市规划局临淄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证实,临淄区医疗中心又称临淄区人民医院新院区,占地17.4235公顷。规划在临淄区齐都镇西关南村、南马坊村、稷下范家村所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是省政府592号批复所指的临淄区齐都镇西关南村、南马坊村、稷下街道办范家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此次被告所批准征收的土地为13.558公顷。单从数字上看,此次批准征收的土地不足以支持临淄区医疗中心用地,即使补加鲁政土字[2014]613号批件在西关南村征收的一亩多地也不够项目所需。
本案起诉的原因是,临淄区医疗中心规划在全国重点文物——临淄墓群的核心地带,至少破坏4个汉代古墓,影响周围至少6个古墓,为法律所不允许。原告系淄博人,热爱自己的故乡,伴随这些塚子长大。在原告把自己当作淄博最后一个守墓人时,面临历史风貌将被破坏,心急如焚,也如同当地的文物工作者一样,内心也隐隐作痛。在历经各种努力仍然不能阻止被告为公共建设项目而征收墓地和基本农田,在公益诉讼被垄断后,原告只能通过行政诉讼作为抢救性保护文物的唯一措施。而且原告的祖坟也在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内,原告祖坟所在地恰在古墓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土地征收行为已影响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村委会动员村民迁坟的情况也已触及到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批准权限由国务院行使。本案中,被告省政府作出的592号批复,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函[2016]47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济南市等11市2016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的行为,并非行使土地征收的法定批准职权,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新的影响。
2017年9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福科的起诉。
推荐理由:虽然败诉了,但张福科关心文物,利用行政诉讼规范政府行为,精神可嘉!
文物保护部门对文物损毁行为无所作为时,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此时公众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监督:
1.向上级文物保护部门进行举报,要求上级文物保护部门督促下级文物保护部门履行职责;
2.向同级政府进行举报,要求同级政府督促文物保护部门履行职责;
5.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要求检察院向文物保护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乃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我国2017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条文,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有文物属于国有财产,文物保护部门如果在文物保护中不作为,检察院有权对其提出检察建议,如果文物保护部门仍不履行职责,可以由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保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