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什么惊奇的,大多同行情愿接手终本后的案说明其找到了执行思路和财产线索。
客观而言,答主认为,找财产线索其实没有那么难,但是你会不会、知不知道就是另一回事了,答主总结了两种公开渠道查找线索的方式。
充分利用一下两种方式去“认真”的查找线索,往往都会有所收货!
一、手机号码
1、手机号(靓号)本身可以评估、拍卖。
2、通过支付宝“转账”功能(绝大部分人员的支付宝均有实名认证)、12123等政务平台找回密码功能、现场充值话费等方式,可以核验该手机号是否为本人手机号或其他机主姓名。
如图:输入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从提示的信息就可查验、推断该手机号码是否系被执行人本人的号码。
根据现有的大数据推送规则,将被执行人的号码储备进手机后,大数据会在社交软件上自动推送被执行人的动态信息,互联网会帮你。
5、通过手机和身份证号码结合社保、公积金、保险、证券等政务或官方平台,可以验证老赖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上述财产。
6、手机号具有实名认证信息,通信机构保存的认证信息内容通常会有住址或地址,该地址可能为被执行人的经常居住地或其他财产线索。
二、企查查
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可以有效幸免因直接使用“股东”、“历史股东/高管”进行关联产生的漏洞。
4、查阅企业“历史名称/曾用名”,以历史名称作为检索关键词进行检索可能有意外发觉。
5、企业经营地址
(1)若线下查阅档案后发觉该地址根本无产权证,只有街道办、村委会、或其他主体提供的证明、说明,则在该地址上修建的房屋、厂房大概率系违法建筑,可借用行政违法打击被执行人。
(2)实务中,部分加工类、生产类的企业甚至修建于耕地中,则其可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若发觉在同一经营地址存在两个公司,且两个公司经营范畴相同或相似,则两个公司极有可能存在人格混同,债权人可据此主张权利(此部分内容,后续会专门讲述)。
(4)生产类、加工类等其他类型企业主体大部分均涉及消防事项,若发觉纷乱,可进行消防投诉。
(5)若经营主体涉及环保事项,可进行环保投诉。
(1)区分的核心落脚点在于,2014年3月1日前基于实缴制,公司股东均需实际缴纳出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方能进行注册资本数额进行登记。而绝大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完成注册资本缴纳后,都会想法将该笔注册资本转出(如:直接转出至股东账户、以往来款、备用金、劳务费名义转出),此种行为将直接导致触碰《公司法》的红线——抽逃出资,债权人可基于该理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另,基于抽逃出资还可要求公司高管、后手所有股权受让人承担责任(此部分内容,后续会专门讲述)。
(2)2014年3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若发觉系注册资本认缴制,经执行后若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要求股东加速出资到期。核心法律依据为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此部分内容,后续亦会专门讲述)。
7、重视历史股东变更情况。历史股东的名字中可能潜藏着公司的实际操纵人,绝大部分被执行人在涉及诉讼、存在债务后,会考虑将股权、法定代表人、高管进行变更,以此来逃避执行,但会留下痕迹。
8、重视企查查上反映的“发票抬头”,该开票信息,尤其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其开票信息中载明的账户为基本户,该账户的银行流水十分重要。
9、重视经营状态信息
(1)被执行人为营利法人的案件,答主都建议一定要去现场看一看。
软件显示存续,去了现场发觉却是“人去楼空”,或者是其他无关的单位。记得一定要拍照、录视频,拿着这个依据去市场监管局投诉其情况与实际不符,该局可能会以此为由对营利法人作出处罚,若达到一定条件,甚至可能吊销其营业执照。
(2)若状态为“吊销”,按规定,其股东、高管等需履行清算义务,若吊销执照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第180条、第183条之规定诉请强制清算。若无法强制清算(常见情况为未能配合提供会计账簿,完成资料移交),按九民会议纪要第14条、第118条之规定,可另诉要求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承担责任(此部分内容,后续亦会专门讲述)。
(3)若为“注销”,答主建议你,一定要好好“跳个舞”庆祝一下,这简直是在帮你!另诉要求清算成员和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就好了。
10、商标、对外投资、网站信息,直接去看即可,那些都是线索。
11、注意区分登记机关与住所地
绝大部分企业的登记机关与住所地具有“一致性”,所谓“一致性”是指,如:A公司登记机关为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治理局,登记住所地也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此为本次所讲的“一致性”。B公司登记机关为成都市市场监督治理局,登记的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此为本次所讲的“非一致性”。
区分上述事项的核心目的在于,区分税务治理与工商治理属于“两条线”,落实到具体事务则表现为,去调取A公司的税务、工商信息在武侯区局均可调取,而调取B公司的税务、工商则需分开调取,税务到武侯区局调取,工商在成都市局调取。
各位看官知悉即可,幸免“跑空路”!
12、根据工商底档中载明的股东信息,对比调取的人口户籍信息、转账银行流水、婚姻档案,被执行人关于财产转移的“画像”基本能勾勒出来。
14、查看分支机构信息。按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15条,对被执行人为法人,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可直接执行分支结构。被执行人为分支机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执行法人的财产,执行法人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可直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15、各位看官一定要重视将“行政违法为我所用”,特别是经现场查看后发觉厂区已租赁给第三人,此时我们直接找第三人要租赁合同基本很难实现。但是一旦涉及行政违法,行政机关自然会帮我们拿到租赁合同,查清租赁关系,则该部分“租金”就可作为“应收债权”进行执行。
16、重视变更记录中的“注册资本金额”的变更,尤其是涉及“减资”的事项,按《公司法》第177条之规定,公司减资时应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如果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要解决执行,就要想进一切办法找对财产线索,或者转移财产的线索,然后进行精准打击!实务中要实现上述目标,只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律师调查令+法院调查取证权!尤其是前两者,在实务中需要充分运用!
更新
可以这么说,所有的民商事诉讼,都需要“用执行的思维来处理诉讼”,
大量的关联人,比如说有的股东、有的老婆、老公、法定代表人等等,在刚开始启动的时候,就应当尽一切可能的把他们拉扯进来。
“扩大债务主体(人)”的这个事情,全部在后端来解决,始终是头疼的事儿。
上面的内容说的是查找线索的基本方法,线索找到后,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执行落地的方案,才能有故事发生。
在答主眼中,被执行人无非两种人,一种是公司,另一种是个人【不要杠,我知道具体还有什么一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等等,只是为了方便说,统称为“公司”】。
那种执行政府等机关的,不在讨论范畴之内。
答主尝试更新一波,在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情况下,我们有哪些玩法——碍于篇幅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说得十分清楚,也不可能把每个方法都来完整的展现一遍。
但是基础思路,争取讲明白——每一种操作背后,都有实施细则,有机会再慢慢说。
(一)抽逃出资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在2014年3月1日之后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也可能是实缴。
主要推断标准,还是看工商档案中有没有“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会写清楚,这个公司的股东是通过什么方式完成的出资,常见的如:货币(钱)、房子、车子、知识产权等等
1.1查看是否转移登记
啥子意思?就是只有这个验资报告还不够,如果发觉股东不是以钱进行出资,而是房子、车子、知识产权之类的话,那需要进一步看,这些东西有没有放在公司名下去,如果没有,恭喜你,这个案子的处理方法就来了一个。
1.2查看验资账户是否注销
这个需要拿着调查令去查,才可以,银行流水拖出来一看就知道了。
告诉一个好方法,如果这个公司进行了几次增加注册资本,则直接在报告上核对它每次的收款账户是否完全一致就知道了。
(二)加速出资到期
这个规定现在已经很成熟了,法院执行不到钱,拿到终本裁定后,一个申请+工商档案+终本裁定就可以搞定,实话实说,这个方法,不需要律师就可以搞定。
2、看公司股东变更情况,若进入执行程序后变更股权给老人等无履行能力的主体,将被认定为恶意转让股权,前手股东仍需承担责任。
这个问题,在去年的上海一中院做的答复中,答主认为是说得最清楚的。你在执行阶段变更股权也就算了,变更的对象还是一个老大爷,这不是摆明了的要跑路嘛,这种情况,前手股东将被确定跑不掉。
3、看公司的目前股东是否为夫妻关系,只要案涉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可要求参照一人公司承担责任。
进一步翻译成人话就是——打官司的时候,可以把公司、夫妻两个,合计三个人(主体)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原因:婚姻关系存续,财产会混同、利益具有一致性。
4、看一人公司(股东只有一个,甭管这个股东他是个人还是公司)的情况下,看登记的股东与公司的监事、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夫妻,如果是,可要求公司、夫妻双方,合计三个主体承担责任。
原因:同第三个。
5、看公司银行账户,并调取银行流水,若发觉公司将钱转给股东而未做会计账簿记载的,虽不可以此认定构成人格混同,但可参照适用规定承担补充责任。
核心理由为:
否认公司法人格,须具备股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严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定要件。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推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其他混同情形等。
公司向股东的单笔转账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公司和股东构成人格混同。债权人亦未能举证证明公司的该笔转账行为严峻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交民法院不得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径行判令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同时,作为公司股东在未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或者借贷关系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接收公司的转账,虽然不足以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但该行为在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该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并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的规定,股东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看公司有无分公司,可考虑执行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财产。
7、看公司是否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若是,可考虑执行股东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院最近出了一个判例,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他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被执行。
8、看公司在同一地址是否注册了两个或更多公司,且经营范畴相同或相似,可考虑
人格混同。
要求零一公司担责。
9、通过
裁判文书网检索
,公司是否有作为原告、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相应债权可以执行。
10、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看裁判文书的
事实认定部分,
可能发觉财产线索。
标志性的表述为“本
院认定事实如下
——。。。。。。。。。。”到
“本院认为”
之间的全部内容。
12、看公司是否有在建项目、投标项目等,存在直接财产线索。
13、看公司是否存在环保、消防、违建、税收等
违法
行为。
14、通过裁判文书网,看公司是否存在
授信
贷款,结合税务资料可直接得到骗取贷款、税收的
犯罪
线索。
15、看公司是否购买了商业保险,可以退保执行。
16、看公司目前状态,若为
吊销
,考虑清算义务责任。若为
注销
,追究股东责任。
17、看公司
注册资本变更
,若债务产生后减少,则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18、看公司
资质文件
、商标等知识产权,可处置。若只有资质,可考虑推破产。
找到与公司有关的所有公司
20、调取公司
曾经违法的档案
,档案中可能藏了部分财产线索。
21、申请法院在人民银行调取其全部账户信息(含已销户账户信息)
,销户账户
22、通过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
查询是否为某一项财产的抵押权人或抵押人。
答主收到些回馈称,看了这些内容,有了思路,但是具体落实,发觉还是有不明白的地方。
这是正常现象,一个具体规则的实施、落地操作哪里是看一篇短文,听答主絮絮叨叨一遍就可以完全实现的。
就财产线索调查这一块的内容,实际上法院的“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已经帮我们提供了基础思路了。
这其中不少信息,需要调查令的辅助,才能获得。
调取到了这些信息(资料)后,我们会将调取的资料、结合案件情况,进一步分析、推断,确定最终处理思路。
我们建立的执行团队可单独就财产调查进行落地实施,并给出具体处理方案,将执行阶段的“查控”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