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章?形式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程序和实施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法律法规对向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国家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第五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五十五条?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第五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十条?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对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THE END
1.司法宣传标语短句法制宣传标语 1.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2.法治人人爱,人人参与更精彩 3.学法让人生更美好,守法使社会更和谐 4.法是铁,律是轨,不循法律要出轨 5.人生行万里,法律记心里 6.法以民为本,民以法为天 7.知法守法你我他,幸福平安千万家 8.人人守法,法守人人 9.知法守法用法,和平和美和谐 10.同谱法治https://www.kpedzd.cn/yxbk/202412-627.html
2.法律咨询广告文案范文法律知识一、最高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 https://m.tinglv.cn/zhishi/2331812.html
3.把“法言法语”转化为暖心话语此外,各级各部门还可探索创新普法宣传形式,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喜闻乐见的语言、鲜活生动的事例,把“法言法语”翻译成“百姓话语”;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理念、载体、方式方法,充分运用好新媒体,开展好“法律七进”“法治乡村·与法同行”等专项行动,让宣传有流量、更有能量,真正让宪法走入人民群众,让法治理念深深根https://www.ptxw.com/news/wh/pl/202412/t20241210_492607.htm
4.关于普法的宣传标语关于普法的宣传标语 1.法律就像明灯,照亮我们生活的每一步!你想想,要是没有这明灯,咱得多迷茫?就好比在黑夜里走路,啥都看不见,能不摔跤吗?比如说,有人不懂法,借了钱不还,被债主追上门还觉得委屈,这不是自找麻烦嘛! 2.普法是保护自己的铠甲,你还不赶紧穿上?你难道想在遇到麻烦时,手无寸铁任人欺负?https://wenku.baidu.com/view/50563d6c35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b0.html
5.法制宣传资料短信(精选6篇)2、知法+守法=平安,懂法+依法=幸福,宣法+护法=正义,执法+学法=和谐。法制宣传日,祝你学法、知法、依法、守法做和谐公民,爱国、爱家、爱人、爱己度幸福一生。 3、传递玫瑰之手,手有余香。宣传法律之口,口齿生德。法制宣传日,愿你传播祝福,收获和谐,将法制宣传活动进行到底。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08q1s62.html
6.政法·综治同时,做好法 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派员参加“6·26” 国际禁毒日和“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 传日等法律宣传活动,认真组织开展“依靠群众 惩治职务犯罪,公开检务强化自身监督”举报宣 传周活动,通过张贴宣传挂图、派发宣传资料、 设点接受咨询、检察长现场接访等方式广泛宣传 检察职能,引导广大人民https://gdxk.southcn.com/mm/gzsk/zsnj/content/post_359327.html
7.荆州市大学生法律服务团:“法宝”送千家,情系你我他通过派发宣传单等形式向村民宣传本项目的大致情况,吸引村民参与到送法下乡的各种活动中来。 7.宣传用KT板、喷绘和横幅的制作 8.联系专业舞台搭建商家,并租好音响灯光设备 (二)活动开展 1.到农户家中进行一对一家访 由法律援助小组的成员带着普法宣传册走访农户家中,对村民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关讲解http://www.zgzyz.org.cn/content/2012-10/26/content_7217747.htm
8.小学法制宣传活动简报(通用30篇)四是开展一次“小手拉大手法律进万家”活动。学校将通过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 “家校通”发送法制短信、LED宣传屏幕等途径,让学生带法回家,与家长共同学法,实现学校普法、家庭普法共同发展。 五是开展一期“法与我同行”法制讲座。12月1日,张校长作了题为《知法、学法,做守法的好学生》的讲座,把做守法小公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jianbao/20221029110544_5828464.html
9.有关法制宣传的口号标语大全(精选30篇)3.法律援助在您身边,公平正义与您牵手。 4.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5.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6.法律无小事,常识人人知。 7.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树立法治理念! 8.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 9.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推进农村法制建设。 10.坚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11.遵纪守法,做对社会http://m.yueduku.com/duanyukouhao/kouhaobiaoyu/60/60903.html
1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总结(实用15篇)近年来,市司法局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20xx年XX号、XX号令和《XX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重心,强化基层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积极教育引导全市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立足农村、社区,在为广大农村群众、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https://www.pinda.com/zhichang/gongzuozongjie/438491.html
11.联合大桥街道综治中心开展“宣贯反诈法全民在行动”普法宣传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过往群众发放了防范诈骗宣传彩页、《法律援助法》读本、法律援助宣传册、宪法口袋书、普法手提袋、民法典等普法宣传资料及物品。同时还现场向大家讲解了电信诈骗的危害以及防范对策。尤其是为老年人普及最新的反诈知识,并向过往群众发放预防诈骗宣传单,告诫大家不要轻信和回复不明短信、不要点击陌生http://m.ahwang.cn/p/2570696.html
12.法制宣传日活动策划书(精选10篇)1.发放法律宣传单; 2.发送法制宣传广告短信; 3.张贴法律宣传条幅; 4.设立咨询台,提供法律援助; 5.发放诊所宣传资料和名片。 三、活动开展: (1)前期工作: 1.制作条幅和展板,印制宣传单和诊所名片。 2.联系XXX店负责人做好沟通,向城管提交设立咨询台申请,向学校提交桌椅使用申请。 https://mip.ruiwen.com/cehuashu/2122801.html
13.普法宣传活动总结15篇12月4日上午,县司法局普法办在县盱江大道举办了“12.4”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咨询活动,现场解答、咨询各类涉法问题,现场受理法律援助和调解案件,展示图文并茂的法制宣传展板,散发宣传传单、普法手册等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在“12.4”活动期间,通过加强宣传形式和手段的创新,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通过全县上下齐心协力,密切https://www.gdyjs.com/shiyongwen/huodongzongjie/288965.html
14.普法宣传活动总结15篇为增强草原普法宣传的渲染效果,各级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宣传媒体的作用,针对不同时机、不同场所、不同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把草原法律法规巧妙地融入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之中,让人们感到它无时不在、无处不有,使人们在耳濡目染中得到启迪,受到教育。 https://www.cnfla.com/huodongzongjie/2591271.html
15.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策划12篇10、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各单位要利用好新媒体时代的特点,开设手机短信应用平台、通过电视滚动字幕、网络微博等方式创新丰富活动内容,公职人员要利用好“安徽干部教育在线”平台学习法律法规知识。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策划。各地各单位要把此次宣传活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全年https://www.liuxue86.com/a/4439384.html
16.普法宣传语大全普法宣传语1 1、法是双刃剑,惩恶又扬善。 2、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通山。 3、法律进社区,服务到身边。 4、家有和则兴,国有法则安。 5、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6、你不依法,法不依你。 7、实行依法治国,坚持执政为民。 8、农民工,法要通。 https://www.wenshubang.com/biaoyu/23786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