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如何克服工作“同质化”现象?
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的做法是:整理银行提供的授信资料→完成诉状→法院立案→参加开庭→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处理抵、质押物(若因多种原因导致法院长期未及时处理抵、质押物,则案件暂时搁置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律师通常认为,上述流程走完即已完成代理义务。但是银行的问题是:
1、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人均执行案件居高不下,如果银行抵、质押物长期未能拍卖,律师是否需要分析不同原因研究对策,如何加强与法院沟通加快推进拍卖?
2、在处理抵、质押物过程中,律师有无采取招商措施促成司法拍卖成交?
3、对于银行剩余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律师是否考虑过想方设法继续加强执行?
很遗憾部分律师并未将这些问题纳入工作计划。此谓律师工作“同质化”现象。
例如:
2、在银行大部分诉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代理律师除了常规流程外,在起诉前有没有进行诉前调查、摸排被告资产?在执行程序中有没有尝试采取过否定公司人格、“拘执入罪”、追究“抽逃出资”责任、行使“撤销权”等措施?有没有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有没有将诉讼中发现的业务风险点及时向银行进行揭示?等等......
律师突破“同质化”瓶颈才能达成真正共赢:如果某律师“同质化”现象严重(该律师能做的,其他律师一样能做),银行又有何理由和动力加深与该律师合作?银行合作律师只有克服“同质化“现象”,在工作中有所作为、主动作为、体现自身专业价值,才能扭转少数律师在银行法务心目中所谓“靠天吃饭”、“趁汤下面”的印象,才能赢得与银行更广阔的合作空间。
二、银行法务如何换位思考、善待外部法律资源?
银行与外部律师合作涉及到费用问题,支付方式一般是:
1、法律顾问合作,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2、被诉案件代理,原则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3、对于占合作分量最大的不良贷款诉讼案件,一般需要双方协商,按照诉讼工作进展和清收成果进行支付。
不良贷款诉讼案件,在银行与律师合作的最初模式中,一般约定须在银行本息全额受偿后,律师方可从收回款项中受偿律师费用。近几年来银行不良贷款案件激增,但清收现金往往不能全额覆盖本息,若按旧的规则律师往往无法收取费用,影响律师办案的积极性。
目前各家银行采取不同形式改变了律师费支付模式,小型商业银行更显灵活,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也在逐步改善。
近几年来,银行经常将诉讼案件所涉项目打包转让,而受让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往往不再承接银行与律师的委托关系,律师因此处于尴尬的地位。银行为了控制不良率必须组包转让债权,解除与律师委托关系;对律师而言,前期所做工作成为义务劳动。银行法务可以根据律师的反馈,结合其他商业银行的做法,报请银行管理层争取适当的补偿方案。
毕竟同为法律人,银行法务应当换位思考,尊重外聘律师所做的大量前期工作,在合理范畴内尽力争取费用政策。也许有一天,银行法务也会华丽转身成为一名专职执业律师呢?
三、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增进了解取得双赢局面
银行法务无疑是银行内部最懂法律的员工,但这不意味着是万事通。银行法务除了诉讼案件管理、内部合同审查、商务谈判、法律咨询等日常工作外,还需要随时参与客户投诉、声誉风险事件、劳动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理,对法律理论的全面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银行法务应当建立合作律师库,充分发掘律师业务专长、司法资源等优势,在处理重大事件时可以邀请多家律所参加行内讨论会,听取、总结专业律师的意见和法律建议,形成初步处理方案报送管理层决策。对于银行疑难复杂的原告案件或被诉案件,银行法务根据对外部律师的了解,随时可以向上级提供代理本案的候选律师人选。
四、银行法务必须把控全辖外聘律师的工作节奏
银行法务自身业务素质要硬: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学基础,注重学习、紧跟最新司法实践精神;建立简单、有效的管理机制,并且具有持续的执行力;逻辑性要强,善于总结、归纳,能够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决断;善于沟通,成为协调律师、行内条线管理部门、业务支行的联系纽带。
对因各种原因久拖不决的案件,银行法务应纳入重点监管的范围。对申请执行时限超过一年的案件予以黄色标注,超过两年的案件予以红色标注,若无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拖延的,可以与律师协商解除委托关系。律师可以提出给予一定宽限期,但超过宽限期后仍不配合解除合同且无合理理由的,银行可以采取书面解除或在全辖限制拍单、限制付费乃至终止合作等措施。
银行法务应在每年年底对律师库内的所有合作律所进行年审。凡是与律所有业务合作的所有下属支行均应向银行法务部门提交后评价报告,有多家合作律所的,支行应进行排名。银行法务部门结合律师工作主动性、与银行配合度、与法院沟通力度、工作成效等方面综合考核,对排名靠后的律所采取暂停合作或退库等措施。
五、一起律师起诉银行案件引发的思考
某商业银行委托律师代理一笔不良贷款诉讼案件,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银行将该笔涉诉不良贷款与其他不良资产一起打包对外债权转让。代理律师认为该笔不良贷款抵押物充足,若不债权转让能全额受偿律师费,要求银行支付费用。协商不成后律师起诉银行,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在省高院达成调解结案。
律师向法院递交诉状之时,肯定会预期到与当地金融界的合作将会进入末途,但该律师从基层法院、中院到省高院与银行一路厮杀、刀刀见骨,可以想象律师对银行怨恨之深。对银行而言,作为被告身份与昔日合作伙伴对簿公堂,是否也需反思与律师的沟通尚有提升空间?
谁是谁非暂且不论,作为银行法务部门,首要考虑的是防范类似事件在本单位上演,否则银行法务部门负责人将难以承受压力之重。笔者认为,在库合作的所有律所均应向本行出具兜底《承诺函》(具体内容本文不展开)。《承诺函》可能对律所有所“苛责”,但不管是作为律所开展合作前向银行提交的“投名状”、还是银行法务部门作为“压箱底”之用,《承诺函》目的终究是为防范不测事件发生、让银行放手展开与律所合作,相信律所能够予以理解支持。
六、如何看待“死磕”派律师?
某律师代理案件必会穷尽程序,从管辖权异议、异议裁定后上诉、审理程序中各种无意义抗辩、一审判决后上诉,到执行中各种执行异议、异议之诉,各类程序几乎从不缺席。该律师与法官沟通不得而知,但凡逢该律师案件开庭,法官一般会提前提醒另一方带好证据原件。
该律师代理行为均合法有据,其代理东家可能还会认为该律师精通法律、耿直有魄力,尚不知可能因该律师所为而丧失了与对手方沟通解决的机会。该律师也不会去考虑因为他的行业口碑,法官在审理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他代理案件会产生多少影响。
银行向某借款人提供授信1亿元,某公司提供最高额余额3000万元保证担保。借款人归还了1200万元后,因经营陷入困境无力归还本金。保证人某公司接受其律师建议向银行发函,通知银行自即日起对新发生授信不再提供保证。银行接函后与该公司及律师多次协商,公司律师不接受银行提出的1800万元了结保证责任的方案,银行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保证人败诉,最终被全额强制执行30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
“死磕”派律师的本意应该是为维护客户利益,但表现形式多有争议、实际效果也值得商榷。笔者在长期处理不良贷款诉讼的过程中,遇到太多类似的案例,总的来说“死磕”做法对其客户而言弊多利少,因此笔者认为,银行对与“死磕”派律师合作应持审慎的态度。前述那起律师起诉银行的案例,该律师何尝不具备“死磕”的性格特质呢?
作者:王健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目前供职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法务负责人,长期从事法律合规与诉讼清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