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日,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对外发布。
福建福昕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软件合作开发技术协议》(简称涉案协议)于2014年11月18日终止;
2、请求判令珠海金山公司出具含有涉案协议项下转换技术的“2013个人版、2013抢鲜版、2013企业版(专业版、专业增强版、组合套装)、2016个人版、2016抢鲜版、2016企业版(专业版、专业增强版、组合套装)、WPSforLinux”WPS办公软件111个版本的累计安装用户数量;
3、请求判令珠海金山公司出具含有涉案协议项下转换技术的“2013个人版、2013抢鲜版、2013企业版(专业版、专业增强版、组合套装)、2016个人版、2016抢鲜版、2016企业版(专业版、专业增强版、组合套装)、WPSforLinux”WPS等办公软件111个版本所有安装用户的具体信息资料(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请求判令珠海金山公司根据WPS办公软件桌面端产品安装用户数量以每个安装用户人民币2元的价格向福建福昕公司支付软件技术使用费,共计人民币100000000元;
5、请求判令珠海金山公司向福建福昕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
6、请求判令由珠海金山公司向福建福昕公司支付公证费人民币9000元;
7、请求判令由珠海金山公司向福建福昕公司支付证据复印装订费人民币2227元;8、请求判令由珠海金山公司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9日,福建福昕公司与珠海金山公司签订《软件合作开发技术协议》(简称涉案协议),双方确定协议合作项目名称为“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目的是用福建福昕公司领先的PDF核心技术和珠海金山公司的WPSOffice核心技术实现将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的功能。
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委派技术人员对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配合执行,在此期间,福建福昕公司技术人员一直根据珠海金山公司提出的需求反馈不断进行产品的升级维护。2014年双方开始了对依据协议各自开发出的各自的技术成果进行商业化的协商、洽谈,但珠海金山公司始终没有就福建福昕公司的协商意愿进行有效的回复,福建福昕公司无奈只好将谈判暂停。
珠海金山公司答辩称:
1、福建福昕公司与珠海金山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金山公司)之间关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两案已在先成讼,福建福昕公司在本案中的起诉系基于同一事实在出现竞合情况下的重复诉讼,本案依法应当驳回福建福昕公司起诉。
5、福建福昕公司与珠海金山公司在珠海金山公司发布公测版后仍保持交流,福建福昕公司从未对珠海金山公司使用其PDF模块的行为提出异议,反而在双方未能达成商务合作后,在首次公开募股时起诉珠海金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试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福建福昕公司的诉讼请求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6、福建福昕公司关于要求珠海金山公司出具安装用户数量及安装用户具体资料,并据此计算要求珠海金山公司给付的软件技术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既无约定基础也无法定基础,均不属于珠海金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范畴,依法不应获得支持。福建福昕公司要求珠海金山公司承担律师费也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获得支持。综上,福建福昕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福昕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工商变更登记,证明2013年9月25日,福建福昕公司的企业名称由福州福昕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福建福昕公司主体适格。
2、涉案协议,证明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情况及珠海金山公司实施了违约行为。
4、(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847号公证书,证明网站www.wps.cn和kingsoft.com由珠海金山公司备案。
5、(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654号公证书第一册至第五册,(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656号公证书第一册、第二册,(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658号公证书第一册至第三册,(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848号公证书第一册至第五册,(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462号公证书第一册至第四册,(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463号公证书第一册,(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464号公证书第一册、第二册,(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465号公证书,(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467号公证书第一册至第四册,光盘,(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849号公证书第一册、第二册,证明珠海金山公司发布含有福建福昕公司PDF核心技术的WPS办公软件的情况,福建福昕公司使用业内公开公认的通用工具和命令进行软件比对,确认上述WPS办公软件含有福建福昕公司PDF核心技术。
6、(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463号公证书第三册,证明珠海金山公司发布新闻称,WPC办公软件PC版安装用户截止到2014年2月达到3.1亿;2015年11月3号数据显示达到3.9亿。
7、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复印装订费发票,证明本案福建福昕公司诉讼支出情况。
8、(2017)榕公证内经字第651号公证书,证明2012年9月24日开始,WPSforlinux版本不需要邀请码就可以取得安装包。
12、(2018)榕公证内经证字第441号公证书,证明金山官网Alpha8P1版发布注记内容“2013年1月8日发布从这个版本开始,wps-office已经开放下载”。
13、(2018)榕公证书内经字第485号公证书、光盘,证明Alpha20P1、Alpha20P2版本发布情况,8.1.0.3703、8.1.0.3718、8.1.0.3721版本亦使用涉案协议项下转换技术,珠海金山公司并未在2016年收到福建福昕公司所发律师函之后就将所有含有福建福昕公司技术的WPSOffice产品全部回收下线。
14、(2018)榕公证书内经字第438、440、443、484、488、489、505号公证书,证明珠海金山公司对WPSOffice产品安装包的分发是开放的,不定向的,无限制的,不可控的。
珠海金山公司认可:上述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对证据5、11、13中的光盘及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
珠海金山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民事起诉状,证明福建福昕公司作为福建福昕公司在本院在先成讼的侵权纠纷与本案基于相同事实,构成重复诉讼。
2、WPS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WPS办公软件的著作权人为珠海金山公司和北京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金山公司)。
3、涉案协议,证明双方就福建福昕公司主动为珠海金山公司的WPS软件提供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功能有过明确约定,珠海金山公司的使用不构成盗用。
5、关于章庆元任职情况的说明,证明章庆元为珠海金山公司的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
7、(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445、12446号公证书,证明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福建福昕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向珠海金山公司提供PDF转换模块的不同版本供后者测试使用。
8、(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447、12448号公证书,证明福建福昕公司早在2013年7月就知道该PDF转换模块已被测试用于WPS软件之中。
9、律师函、回函,证明珠海金山公司在2016年5月30日收到福建福昕公司寄送的律师函后,根据双方之前的约定立即停止了对涉案模块的使用。
10、(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8801、68802号公证书,证明珠海金山公司发布的alpha版本的linuxwps是测试版,且对参与测试的人员的身份有权限限制,珠海金山公司在不断地根据测试结果对BUG进行修复,福建福昕公司也参与其中,明确知悉双方正在对pdf转换功能进行测试和修复,因此,Alpha测试版的小范围测试是技术开发的正常工作和流程,不属于商业使用。
福建福昕公司对:证据4、5、6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1年11月9日,福建福昕公司(甲方)与珠海金山公司(乙方)就“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项目签订了涉案协议。
“2.功能/技术项说明”载明了转换涉及的数据信息、技术项及分工,并约定以上涉及到的功能及技术项,在实施上限于当前双方各自已实现的范围和能够达到的程度,可根据双方的支持程度分阶段更新升级完善。所有事项的具体内容在执行过程中由双方逐步协商确认,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内容。
协议签署后,双方共同合作开发Office文档格式到PDF文档格式的转换技术,福建福昕公司根据珠海金山公司反馈的问题,持续进行修复,并将完善后的开发成果更新版本发送给珠海金山公司。2014年9月,珠海金山公司对福建福昕公司提供的开发成果完成了第一轮评估,指出了其中问题。2014年10月第二轮评估过程中,福建福昕公司2014年10月14日、11月18日又通过电子邮件向分别珠海金山公司发送了两个开发文件压缩包。此后,双方未再进行涉案协议项下转换技术合作开发工作。本院庭审中,珠海金山公司认可双方均已履行完涉案协议项下的开发义务。
二、双方往来协商情况
2016年6月30日,珠海金山公司出具证明,证明章庆元自2010年5月至今在珠海公司担任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CTO)职务,在公司全面负责WPSOffice产品的研发与运营工作,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
三、被诉违约行为情况及双方主张
福建福昕公司主张,2012年9月至2016年期间,珠海金山公司在其发布的2013个人版9.1.0.5218、2013抢鲜版9.1.0.4954等111个版本的WPSOffice办公软件中,使用了包含福建福昕公司PDF引擎技术的涉案协议项下“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技术,违反了涉案协议第5.6及6.3条。其中,以下21个版本系在2014年5月1日前发布,即:Alpha5(8.1.0.3397)、Alpha6(8.1.0.3431)、Alpha7(8.1.0.3552)、8.1.0.3499、Alpha7p1(8.1.0.3555)、Alpha8(8.1.0.3561)、Alpha8p1(8.1.0.3592)、Alpha8p2(8.1.0.3620)、Alpha8p3(8.1.0.3670)、Beta1(8.1.0.3703)、8.1.0.3653、8.1.0.3721、Beta1p1(8.1.0.3718)、Beta1p1(8.1.0.3721)、Beta1p2(8.1.0.3724)、Alpha9(8.1.0.3839)、8.1.0.3851、Alpha9p1(8.1.0.3842)、9.1.0.3888、9.1.0.3914、9.1.0.4039。
2012年9月28日,Alpha5(8.1.0.3397)版以提供安装包下载链接的方式在WPS社区网站上发布。10月29日,Alpha6(8.1.0.3431)版以提供安装包下载链接的方式在WPS社区网站上发布。11月30日,Alpha7(8.1.0.3552)版以提供安装包下载链接的方式在WPS社区网站上发布。12月2日,用户“zhouyiran1@126.com”在WPS轻松办公社区中发帖,帖名为“【交流讨论】【3499】ET新核心效率不错”,帖中称下载了祥龙12月版(3499),并上传了附件,供测试对比,该帖查看量为687,回复量为5。12月11日,Alpha7p1(8.1.0.3555)版以提供安装包下载链接的方式在WPS社区网站上发布。12月29日,Alpha8(8.1.0.3561)版以提供安装包下载链接的方式在WPS社区网站上发布。
另,博主hyjiang1989在ITEYE博客(hyjiang1989.iteye.com)发布了名为“ubuntu中使用三大office的总结【最后采用microsoftoffice2007】”的博客,博客中提供了Betab1p1-8.1.0.3721的下载链接。
针对珠海金山公司所称上述版本系限于特定范围用户的早期测试版本问题,福建福昕公司称珠海金山公司未对所谓测试版本的发布采取合理限制措施,系公开对外发布,且珠海金山公司发布的名义上的测试版、抢鲜版、实验室版,实质上是公开发布的正式版。
关于测试版本用户限制及发布问题,福建福昕公司提交的(2017)榕公证内经字第651号公证书显示,2012年9月24日,名为“captain”的网友在WPSOffice轻松办公社区(bbs.wps.cn)论坛发帖询问怎样才能拿到邀请码。版主“jinchizhong”回复称,由于忙于代码,已经很久没有发邀请码了,现在基本上论坛上回帖就能拿到安装包。(2017)榕公证内经字第652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3月8日,版主“jinchizhong”在前述论坛发布题为“wpsforlinuxb1p2发布”的论坛公告,并提供下载地址;2013年3月22日,管理员“chad”发布题为“WPSforlinuxA9发布!马上下载!”的论坛公告,并提供了下载地址。
珠海金山公司提交的(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8801号公证书显示,在主题为“linuxa8p2发布”的邮件项下,显示有“JinChizhong(金持重)”发送邮件情况,另MaXiaorou(麻晓柔)MaXiaorou@kingsoft.com于2013年1月17日发邮件称,“已发布外网,社区我没有邀请码,我不能进去查看是不是更新了。能不能给我一个邀请码?”
四、其他事实
2013年9月25日,福州福昕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wps.cn主办单位为珠海金山公司,www.kingsoft.com主办单位为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后福建福昕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7月分别作出(2018)京民终441、442号民事判决,认定“一审法院结合熊雨前系福建福昕公司法定代表人,珠海金山公司认可章庆元代理行为的事实,认定熊雨前和章庆元之间的往来邮件可以视为福建福昕公司与珠海金山公司之间的意思表示,两公司就各自使用对方的产品达成了不同于《软件合作开发技术协议》的新约定,并据此认定珠海金山公司在2013年5月1日发布的WPS新版本中使用福建福昕公司PDF输出模块即涉案软件具有合同依据,上述认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涉案协议、公证书、光盘、律师函及回函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涉案协议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属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福建福昕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与其在先的侵权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珠海金山公司认为,福建福昕公司本案与先起诉的(2016)京73民初366、367号两案,系基于同一被诉行为先后提起的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在侵权先行起诉并已经法院处理的情况下,本案福建福昕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当驳回起诉。
对此,本院认为,第一,福建福昕公司在(2016)京73民初366、367号两案中主张权利的基础是sdk软件开发包而非本案中涉案协议项下的转换技术,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结论,该sdk软件开发包为本案涉案协议项下转换技术的一部分。本案中,福建福昕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则主要指向珠海金山公司在双方达成商务合作协议前擅自使用涉案协议项下转换技术这一行为。第二,本案中,福建福昕公司除要求珠海金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主张了确认涉案协议终止的诉讼请求。第三,(2016)京73民初366、367号两案分别涉及一个WPSOffice办公软件版本,本案福建福昕公司主张的珠海金山公司违约行为则涉及111个版本;第四,福建福昕公司在本案与(2016)京73民初366、367号两案中,主张承担责任的主体并不相同。据此,珠海金山公司以重复诉讼为由主张本案应驳回福建福昕公司的起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涉案协议是否应于2014年11月18日终止
福建福昕公司主张,涉案协议6.7约定,涉案协议自协议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由于2014年11月18日其公司最后一次向珠海金山公司发送开发文件压缩包后,双方未再进行合作开发工作,因此,涉案协议应于当日终止。珠海金山公司则称涉案协议仅为暂停履行,但亦认可双方已履行完开发义务,客观上不存在进一步履行的可能。基于涉案协议开发义务已履行完毕,主要合同目的已实现,涉案协议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故本院确认涉案协议于2014年11月18日终止。
三、珠海金山公司使用涉案协议项下转换技术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珠海金山公司自认的内容、福建福昕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内容和光盘、软件命名的一般规律,本院认定珠海金山公司在2013年5月1日前对外发布或提供了如下21个版本的WPSOffice办公软件,上述版本软件均使用了含有福昕PDF技术的涉案协议项下转换技术,包括:Alpha5(8.1.0.3397)、Alpha6(8.1.0.3431)、Alpha7(8.1.0.3552)、8.1.0.3499、Alpha7p1(8.1.0.3555)、Alpha8(8.1.0.3561)、Alpha8p1(8.1.0.3592)、Alpha8p2(8.1.0.3620)、Alpha8p3(8.1.0.3670)、Beta1(8.1.0.3703)、8.1.0.3653、8.1.0.3721、Beta1p1(8.1.0.3718)、Beta1p1(8.1.0.3721)、Beta1p2(8.1.0.3724)、Alpha9(8.1.0.3839)、8.1.0.3851、Alpha9p1(8.1.0.3842)、9.1.0.3888、9.1.0.3914、9.1.0.4039。除上述21个版本外,本案现无充分证据证明珠海金山公司还在2013年5月1日前发布了含有涉案转换技术其他版本WPSOffice办公软件。
珠海金山公司主张上述软件版本主要为测试版本,依照涉案协议5.2、5.3、5.4的约定,双方均负有向对方提供代码以便对方进行测试的义务,因此基于双方合作开发之目的,珠海金山公司从福建福昕公司处取得涉案PDF转换模块的代码并将其应用于WPS软件中进行测试,并无不当。福建福昕公司则主张,涉案协议第5.4条约定中的“测试”是指双方开发团队自己进行的测试,“测试”行为,应具体包括内部测试人员、测试计划、测试周期、测试用例等,而非如珠海金山公司定义的公开对外发布版本的由公众进行的“测试”。
对此,本院认为,从涉案协议5.6的内容来看,该条系约束一方非基于合同目的需要对对方提供内容的使用,而涉案协议的直接合同目的系双方当事人共同开发完成“OFFICE文档格式转PDF文档格式”转换技术。同时,根据涉案协议6.3的内容可知,双方最终需要将上述转换技术进行商业利用,并协商合作模式、利益分配等问题,因此不允许在达成商务合作协议前,任何一方未经同意进行有损未来商务合作的技术使用。据此,对于涉案协议5.4所允许的“测试”,要具体结合合同其他条款、合同目的来体系考量。本院认为,除完全由一方当事人工作人员内部进行测试外,将测试版本软件提供给可控的少数外部用户进行测试反馈问题,且测试版本总体上不会替代正式版本,亦属于前述允许的“测试”,不构成违约。但如进行大范围测试,软件测试版本缺乏有效使用限制,则超出涉案协议框架下的合理需要,构成违约。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涉案协议6.5亦约定,本协议下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均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对于违约行为是否导致损失,本院认为,涉案协议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系以涉案协议得以完全履行作为未来签订商务合作协议的基础。就涉案协议项下一方向对方提供的技术成果及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利用需以双方同意作为前提。从后续双方协商过程看,双方对一方使用含有对方技术的转换技术需向对方支付对价是认可的,珠海金山公司所称的WPSOffice办公软件客户端免费使用的条款要置于整个协议利益分配方案下进行考量,不能脱离协议整体认为客户端版本不具有对价或属于免费“捐献”的内容。双方曾达成交叉许可的事实,也说明双方认可转换技术中使用对方技术成果需付出对价。可以预见,在双方未进行交叉许可的情况下,如福建福昕公司同意珠海金山公司使用,则珠海金山公司需支付对价,现未有证据显示珠海金山公司曾支付对价,故应认定福建福昕公司因珠海金山公司的违约行为产生了损失。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为珠海金山公司违约行为给福建福昕公司导致的许可费损失为30万元,其应向福建福昕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对于福建福昕公司主张的超出该部分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福建福昕公司关于律师费、公证费、复印装订费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亦非法律明确规定的违约损失范围,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福建福昕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2011年11月9日签订的《软件合作开发技术协议》于2014年11月18日终止;
二、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0000元;
三、驳回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2356元,由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0731元(已交纳),由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交纳1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