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与外部律师的双向奔赴

公司法务任职于公司并承担内部法律事务管理职责,而外部律师就职于律师事务所并对外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常规情境下,公司法务更擅于管理而通晓行业之道,外部律师则相对精通专业而颇具广识,二者优势互补,成为共同致力于为公司防控法律风险、创造商业价值的战略伙伴。而只有外部律师与公司法务做到合理分工,发挥各自优势,才能够实现高效协同,在双赢中助力公司的稳步有序发展。

一、关于公司法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1997年,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标志着中国法律顾问制度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2002年,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形势发展需要,大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国家经贸委联合多部委发布《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也意味着中国法务管理制度走向深入。2004年,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国资委发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和职责。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该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作用。2017年,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3,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律师的定义。

从上述演进历程来看,中国公司法务的发展最初以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法务部的前身)的概念出现,随后出现了公司律师等职业类别,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鼓励甚至要求法务人员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更好地保证其专业素养。

(一)公司法务的主要职责

作为负责日常运营维护的“全科家庭医生”,公司法务的工作职责通常包括:

1.合同管理:对业务合同及项目过程性文件进行审查、修改与监督。

2.制度管理: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起草、修改与审核。

4.合规管理:近年来,国资委等部门发布的文件体现了对企业合规工作的重视,不少企业也顺应形势,将法务部调整为诸如“法律合规部”的称谓。而与此同时,合规纳入法务工作范畴是否适当,已成为经常被讨论的话题,我们倾向于认为,虽然合规工作的法律属性较弱,但作为企业风险内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具备良好风控意识的法务人员负责还是比较恰当的。当然,企业合规工作方兴未艾,很多情况下合规体系的建设与实操执行对于法务人士也是一个挑战,合规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多部门的协同与配合。

5.提供咨询及培训:解答内部员工和合作商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并就特定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与风险提示(就公司涉及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并形成专项时,也可能会涉及与外部律师的协作)。同时,法务人员通常还会负责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

此外,结合公司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需要,部分公司的法务人员还会负责知识产权、反垄断、数据安全等方面的事务,并进一步在部门内部细化职责分工。

对此,实务中经常会有一个问题倍受讨论——法务在公司内属于专业人员还是管理人员?我们理解公司法务既是公司具有一定法律专长的专业人员(主要体现在业务法律风险的识别和纠纷案件的处理等),又可能会参与到公司一般性事务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协助管理层处理行政性事务等),两种角色可以兼备,具体也要看不同企业的内部角色定位。

(二)公司法务的工作特点和优势

在其位,谋其政。相对于外部律师,公司法务处理的工作的主要特点包括:

3.预防性法律事务或侧重于公司事务管理型工作;

4.涉及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的法律事务。4

面对公司内部繁杂的法律事务,虽然外部律师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但作为“风险管家”的公司法务依然具备着诸多优势:

第一,相较于外部律师,作为内设职能部门的法务人员更为熟悉公司的内部运作和业务模式,更加理解公司管理层的思维和意图,更容易与公司的高层、业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沟通,并取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作为公司商业战略践行者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法务讲求“法商结合”,注重风控的提前介入和全过程风险防范与管理,通过对内控机制的完善,对整个生产经营流程施加影响,进而从制度和文化层面防范法律风险。5

(三)优秀公司法务应具备的素质

作为现代公司发展之路上不可或缺的内在保障,法务部门对于公司防控法律风险意义重大,通过我们与公司法务人士的交流,作为一名称职和优秀的公司法务,一般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1.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律功底。法务人员作为法律工作者,具备较强的理论基础是必备条件。

2.具备较强的主动学习能力。作为公司法务,无疑会身处特定的行业领域。因此,除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之外,不断驱动自己去了解和学习这个领域的行业知识,也是尤为重要的。

3.具备“螺丝钉”的意识。作为公司的一份子,尤其对于刚刚步入职场的年轻法务来说,要摆脱象牙塔下的学生气,具备敢为人先、甘于奉献的精神。并且,在工作上要尽可能做到与公司的文化与管理风格相匹配,避免因突出个性而与公司的品牌形象格格不入。

4.具备全局观,在充分了解公司自身情况与商业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商业目标识别法律风险,制定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案。

5.能够与公司管理层进行高效沟通和与其他部门良好协作。

6.善于整合与调动外部律师等社会资源,尤其在专项案件或项目的管理方面。

7.“斜杠”赋能。由于国内法务岗位的发展起步较晚,法务工作者的生态圈仍不健全和成熟,一些公司的法务人员乃至法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并非法学教育背景出身,例如在笔者所主要从事的基础设施及建设工程领域中,一些工程企业法务部门的负责人是学工程或造价出身,后因内部组织架构调整而走上法务管理的岗位。在此情形下,即使是“非科班”出身的法务工作者,在具备行业经验优势的基础上,只要强化对法务工作的理解和重视,并不断吸收和学习,依然可以在法务岗位上为企业赋能,通过识别和管控潜在风险,实现自身的岗位价值。

(四)公司法务面临的挑战

随着公司规模逐步壮大,公司的商业需求也会越来越多样,同时也对法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我们的观察和调研,公司法务目前在开展工作时可能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1.法律专业的广度和深度可能相对受限

选择一家公司的法务岗,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选择了这家公司所处的行业领域。相较于经常活跃于多个业务板块的外部律师,公司法务的辐射面较为有限,更多的是聚焦在公司所在的特定领域。而由于需要应对公司内部繁杂的日常事务和各类突发状况,作为具备一定管理职能的法务人员有时很难在专业上面面俱到、处处精专,因精力有限,可能难以在每个案件/项目都亲力亲为,而这也是公司法务需要外部律师提供多元化支持的主要原因之一。

2.专业人员配备不足

无论是行军作战,还是职场协同,人才就是战斗力,而对于法务部门来说,有时就会遇到人手不足的情况。如上所述,国内公司法务的大环境还需进一步成熟与完善,对法务工作价值的认可也是需要一个过程,而与此相伴随的,便是法务岗对人才的吸引力。每年毕业季,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的优秀学子如百舸争流一般涌入就业市场,很多优秀的毕业生会倾向于报考公检法或选择应聘知名律所,但就法务岗而言,比较受青睐的是央、国企或知名大厂/外资企业的机会,而对于其他大多数企业的法务岗,在人才吸引力上可能并不具备很强的优势。当然,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对法务工作价值认识的提高,法务岗对人才的吸引力也会随之提高。

二、关于外部律师

(一)外部律师的主要职责

作为公司化解商业危机、实现商业目标的好帮手和解决疑难杂症的“专科医生”,外部律师会被公司法务寄托以诸多期待,具体包括:

(一)专项法律服务的供应商;

(二)获取更广泛专业信息、行业热点、舆论动态的有效渠道;

(四)当合作进入更为紧密的阶段,作为彼此新的利益增长点。6

当然,根据每家公司自身特点和法律服务需求度的不同,外部律师的角色定位也会随之发生改变。

相对于上述针对公司法务的角色分析,宜由外部律师处理的工作的特点主要包括:

第一,专业性较强的;

第二,对有关部门(如公检法)程序了解要求较高的;

第四,监管部门要求外部律师参与的;7

第六,处于行业前沿的专题法律讲座和系列培训。

(二)外部律师的特点和优势

在常规情境下,相比公司法务在项目/案件的作用与支持,外部律师往往具有较为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提供更为高效和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而且在某地域或某专业领域拥有相对较高的敏锐度,如在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等端口积累的实践经验,或是在复杂交易项目、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重大诉讼项目的执行等法律事务方面的专长和优势,这无疑会有助于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和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三)外部律师应具备的素质

第一,专业是律师的立身之本,作为外部律师应当在特定领域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操经验。

第二,外部律师应具备独立判断的能力。外部律师必须要有自己的判断,不能总是告诉公司法务“既可以A,又可以B,还可以C,而具体选择哪种方案,由公司决定”,尤其是在没有明确定论的场景或在公司管理层对委托事项有过于理想化或不切实际的想法时,适当给出倾向性意见也是必要的。换言之,从法务人员的角度,他们不仅需要借助自身的力量去建言献策,更希望由聘请的律师作为外部顾问的身份去权衡利弊或疏导管理层的想法。

第三,外部律师对于自己所执业的法律领域,应当有跨行业式的深入理解,了解法规的变化与政策的导向,并从中提炼出对公司商业运营最为关键的要素。

最后,在精进专业的同时,学会拥抱变化。例如,外部律师应善于运用科技手段解决法律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科技的发展,虽然一定程度上会对律师行业形成冲击,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有效地运用科技,也可以为自身的工作形成更好的助力。因此,作为社会属性极强的职业,律师亦当不断更新观念,以顺应时代的发展与变化。

(四)外部律师的挑战——公司法务的“用户体验”

律师的专业服务关乎“用户体验”,服务水平的高低对于客户来说自有评判。那作为常常代表公司与外部律师进行协同作战的公司法务,通常会发现哪些问题呢?

除此之外,律师团队的稳定性也是很多法务人士在项目合作时发现的一个问题,甚至有些项目,从签约到结案,律师团队的联络人更换了一次又一次。试想,如果一个律师团队在各方面都比较出色,管理有度,人员的稳定性也会比较高,反之亦然。

三、目前外部律师与公司法务的主要合作模式

(一)外聘主导型

如上所述,公司法务制度在中国的起步较晚,尤其在公司法务制度建立初期,很多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主要由聘请的外部律师负责。在该种模式下,即使公司内部设立法务岗位,人数也会相对较少,有的公司甚至不设置专门的法务岗。在该种模式下,公司法务主要是在外部律师与公司管理层、决策层之间发挥沟通联络、信息传达的作用,岗位职能多以合同审查为主,同时可能还会承担一定量的行政工作9。而在这种模式下,外部律师在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和处理方面承担了更多的角色,依靠其专业能力与经验以响应公司端产生的各种需求,但如对外部律师的依赖度过高,可能难以形成内部专业、稳定的“清道夫”队伍以及科学有效的内部风控体系,同时也会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

(二)内设主导型

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法务部门,部门内部往往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其中部分人员或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通过公司申领公司律师证。这种以内设法务人员为主导的模式,就公司常规的法律事务需求,通常会以内部消化为优先选项,同时会根据自身需要选聘外部律师作为专业支持(如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处理)。在这种模式下,外部律师的意见有时仅作为参考依据,最终意见由公司法务来酌定。该种工作模式下往往内部沟通效率较高,且由于公司法务承担了更多的日常法律事务和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外部律师成本可以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当然,这种模式往往也是需要具备一定前提的,即公司法务得到了公司管理层充分的信任和支持。

(三)目标导向型

如上所述的两种模式,归结其特点通常为一方主导,而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公司不再聚焦于以谁为中心的问题,而是倾向于更加灵活的工作模式,共同面对任务,以解决问题为导向。

四、外部律师与公司法务如何合作共赢

如上所述,外部律师与公司法务在合作中应增进信任、分工明确、彼此支持。同时,支持是双向的:

(一)外部律师对公司法务的支持

外部律师以其专业性为优势,但因不同律师在服务水平上有高有低,难免会暴露出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有时也会被公司法务“吐槽”,例如:

因缺乏对公司或项目背景足够的了解,面对已识别的法律风险,未充分结合公司商业模式和具体业务需求考虑解决方案,导致给出的意见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

鉴此,作为外部律师有必要从如下几个方面为公司法务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第一,“态度主动”。及时汇报项目/案件进度。对于公司法务来说,日常处理的事项往往比较冗杂,作为公司聘请的外部顾问,就项目进展及时汇报,并就公司方面的需求及时作出响应,一方面会提高项目推进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会给公司法务留下靠谱的印象,更有助于加深对彼此的信任。

第二,“价优力足”。优化项目报价方案和保证精力投入。根据公司性质、费用预算等因素,外部律师应就报价方案与公司法务进行充分沟通,根据公司的需求提出多元化的报价方案供公司选择。当然,对于公司法务来说,尊重外部律师的工作投入与成果也是十分重要的,价低或平台好的律师团队未必是最佳选择,反之,既能够配备充足的人手和投入足够的精力,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又能够充分结合公司在购买律师专业服务时的考量,这样的律师团队可能会更容易受到公司方面的青睐和信任。

第三,“善献良计”。基于对公司商业诉求的充分理解和与公司法务等方面的积极沟通,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方案,例如“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做了的后果”、“就该后果根据公司耐受度能否承担”等。

(二)公司法务对外部律师的支持

1.清楚告知律师公司委托的背景目的。

外部律师掌握信息的全面度往往不如公司内部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造成他们的困惑。因此,公司法务有必要告诉外部律师公司所委托事项的商业意图和想要争取的利益。同时,外部律师亦可就持有的疑惑列出问题清单,由法务部门协调其他部门予以核实和答复,从而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这也会有助于外部律师给出更有针对性的风控方案。

2.完成必要的基础工作和辅助工作。

3.善于整合和利用内部资源提供支持。

例如,当处理复杂诉讼需要证据收集、固定或保全时,外部律师也希望客户能够派出得力干将,给予人力、技术等方面的充分支持,以便自身能够将主要精力聚焦在法律问题的分析和应对策略的制定上。10

4.及时反馈委托事项的进展以及法律意见的实施效果。

商场如战场,有时需要出奇制胜,有时也应速战速决。外部律师向公司提供法律意见或法律方案之后,若迟迟得不到公司的有效反馈,可能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进而影响下一步的及时推进。公司法务可将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外部律师反馈(如方案是否获得了公司管理层的批准、案件受理法院/监管部门的通知),并可根据项目进展向律师咨询是否还有进一步的专业意见。

综上,外部律师与公司法务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为共同目标。只有外部律师与公司法务优势互补、保持高效沟通和深度信赖,给彼此以尽可能的支持,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双向奔赴”、相互成就、合作共赢。

五、结语

为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2023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旨在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在法治轨道上提供更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会有更多具备更高、更加全面素质的法律人才奔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浪潮中去,他们或许会成为秉持公平正义的法官、检察官,或许会成为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的辩护律师、在谈判桌上为客户争取更大利益并实现共赢的交易律师,也或许会成为把控内部商业风险的公司法务,携手助推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长。

舟过重山,身处后疫情时代的我们,衷心地希望中国的法治建设日益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更为紧密,市场经济环境更加生机盎然,充满活力。

[7]例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五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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