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拆迁安置政策,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的拆迁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补偿方式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
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的拆迁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方式
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二、拆迁流程
暂停公示: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等活动的公示。
内业计算:评估公司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确定初步评估价格。
制定拆迁实施方案:拆迁人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制定拆迁实施方案和补偿方案。
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评估机构为每一个被拆迁人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送达拆迁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拆迁人。
三、安置政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此外,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的拆迁安置政策还可能涉及到公房拆迁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即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通常需要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总的来说,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的拆迁安置政策旨在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的顺利进行。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这样的: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非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建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区国土管理部门为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拆管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拆迁费用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及与区信访局、各街(场)、度假区共同协调处理拆迁纠纷、上访矛盾等事务。
第七条具体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该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以下称拆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老山林场、汤泉农场、珍珠泉度假区范围内具体拆迁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由区政府另行确定。
第八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九条拆迁安置房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确定方案,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在规划建设时要统一考虑最小户型的需要。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街(场)、度假区建设的,必须报区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须经区物价管理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国土管理部门、区拆管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后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与建成后据实核定价格有差额的,由拆迁人负责补足。
具体项目实施前,应当向被拆迁人及时公告供应该项目所在片区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南京江北新区最新拆迁政策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两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