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读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收违法性要件。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笔者赞同杨的观点。

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笔者认为杨的归纳相当有道理。

关于“民事权益”,杨认为应当是合法权益。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

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最高院认为,主观应当是故意。

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本条提醒,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赔偿而只有当损害处于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获得救济。

一直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因此,在这些费用方面,父母具有了被侵权人的地位”。

杨立新和日本学者认为,本条无需规定,实际上与第二条规定一样。本条实际上可以规定,就是明确规定了侵权请求权。民事请求权有本权请求权(如债权)、原权请求权(如物权)和侵权请求权。本权请求权对应的,是义务人的义务;而原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所对应的,则是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了侵权请求权优先效力,是相对于公法责任而言。一切公权无非就是在保护私权,所以不应该与私权争利益,应当让步于私权。本条还受到“同一行为”的限制。笔者认为,这是没有道理,如果侵权人以后承担的公法责任,难道还是可以与私权争利吗?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原则上规定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所谓的“其他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当然,特别法实际上是不是有效规定,还需要接受体系性民法解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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