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彭某某涉嫌抢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11月3日17时许,蔡某某报案。11月4日,公安机关将罗某、张某、彭某某、陈某某抓获归案。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罗某、张某、彭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以抢劫罪对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2021年9月2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彭某某、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认定为抢劫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将导致量刑差异巨大。本案中,现有证据证实受援人彭某某是受邀帮罗某索要债务,主观上出于帮助罗某讨债而共同实施了限制被害人及其家属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本案援助律师认真梳理案件,确定正确的辩护思路,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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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秦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秦某告知承办律师,这些银行卡和手机卡2天后对方并没有还给她,她也没有对这些银行卡进行挂失和报警,因为她自己还没有成年,从没有经历过这些事情,对这些都不懂,加上她男朋友方某说没有风险,她也就相信他了。
承办律师向受援人秦某详细地讲解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和《刑法》对该犯罪的量刑规定,受援人通过承办律师的讲解,深刻意识到她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希望承办律师能帮帮她。通过交谈,承办律师觉得受援人秦某心智不成熟、不会分辨是非,受他人意志左右,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和家长监管不力,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承办律师联系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案情,希望检察院对受援人秦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一、对犯罪嫌疑人秦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异议。
二、犯罪嫌疑人秦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秦某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秦某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秦某有坦白情节。犯罪嫌疑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秦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犯罪嫌疑人秦某没有前科,此次犯罪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犯罪嫌疑人秦某愿意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犯罪嫌疑人系不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母亲一起居住,母亲有条件对其进行管教,有很好的监护条件。
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秦某有以上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检察院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三、请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秦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承办律师以上的法律意见得到了检察官的认可,最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秦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秦某表示以后一定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
本案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犯罪,且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承办律师通过努力,积极对接检察机关,有理有据地提出证据和理由,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相对不起诉的建议,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涉案未成年人。
武汉市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郭某奇、赵某涵继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1年6月21日,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调解。调解过程历经四个半小时,虽双方未发生激烈冲突,但因互不信任导致调解过程艰难,双方均顾虑对方违约;且因被继承人赵某海、蔡某婉过世时未能拥有房屋的全部份额,武汉市武昌区某街道某房屋其中20%份额还需根据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政策办理补齐手续以及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情况颇为复杂。
2021年6月21日,原告赵某泉、赵某香、赵某森与被告郭某奇、赵某涵,第三人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某街道某房屋100%产权份额及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某街道某房屋80%产权份额均由原告赵某泉继承所有。
四、原告赵某泉同意被告赵某涵、郭某奇2022年6月30日前居住使用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某街道某房屋,居住期间因居住房屋发生的生活支出由被告赵某涵、郭某奇自行负担。
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但是因为家庭各成员情况特殊,年纪偏大、未成年人、精神残疾、身体残疾等均有之,且因原生家庭的原因导致关系疏远、互不信任,导致调解工作难度较大,通过法援律师耐心细致多方做工作,案件调解结案,各方对结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