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4〕45号

各处室、区(县)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单位:

现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9月30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2014年9月30日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政务公开,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修订本服务指南。

第一部分缴存

第一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申请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一)。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申请范围: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1、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3、单位当月或上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一联《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二),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需经上级主管部门盖章批准;

5、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讨论通过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如无职代会或工会组织需经全体职工签字),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批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设立在单位)

申请范围: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汇缴设立账户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件三);

2、补缴设立账户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附件四)。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网上办理

申请范围: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

2、成功申请且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

4、确定该职工从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5、补充住房公积金开户时,必须填写9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九点到十六点三十分即时操作成功。

(设立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

申请范围: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需补缴的个人。

办理场所:补缴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1、补缴单位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

2、本人亲自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补缴单位或本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变更

申请范围:单位因办公地址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原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变更登记表》(附件五)。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

申请范围:组织机构代码不变的情况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管机构名称”、“主管机构代码”、“法人资格”、“经济类型”、“隶属关系”、“机构类型”等信息时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应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复印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六)。

办理流程:

1、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管机构名称”、“主管机构代码”、“法人资格”、“经济类型”、“隶属关系”、“机构类型”等信息的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网上办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

(账户在单位的)

申请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有误且账户在单位的。

1、本人办理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且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申请表》(附件七);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不具备申领身份证条件的,可以用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代替);

(3)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说明,包括需要修改人员是本单位职工,发生错误原因等事项;

(4)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2、单位办理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且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不具备申领身份证条件的,可以用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代替);

(3)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说明,包括需要修改人员是本单位职工,办理修改人员是单位指派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发生错误原因等事项。

办理流程:单位或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

(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申请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有误且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不具备申领身份证条件的,可以用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代替);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申请范围: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账户的注销手续。

1、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的复印件;

2、填妥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登记表》(附件八)。

第二章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从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

申请范围: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办理场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个别转移和整体转移需提供原单位出具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一联加盖原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附件九);

2、部分转移需提供原单位出具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以及包含个人姓名、住房公积金账号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转移清册(《转移通知书》第一联和转移清册均需加盖转出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网上办理

申请范围: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4、个人提供的新单位名称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

转移到录用单位)

申请范围: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个人被单位录用后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录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1、录用单位到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需出具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一联加盖录用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2、个人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与录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录用单位的名称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1、录用单位办理的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2、本人办理的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申请范围: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个人被单位录用后,录用单位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

(委托转移)

申请范围:个人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该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办理或者不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个人可以申请委托转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1、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个人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原单位开具的《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等退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劳动手册》的原件和复印件;

(3)新单位开具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的原件和复印件;

(4)已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4、新单位的名称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经督促并在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从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录用单位)

申请范围:自愿缴存个人被单位录用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与录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录用单位的名称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注意事项:账户状态为正常缴费、停缴(冻结)状态,不存在欠费。

第三章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与启封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申请条件:个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个人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注销前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办理场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附件十);

(1)《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

(2)《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审批表》复印件;

(3)《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证明》复印件;

(4)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

(5)其他单位与个人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3、若申请单位欠缴的,应确认单位和个人缴存情况,除应提供与上述情况对应的资料以外,单位还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工资基数证明、单位补缴清册等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

(待转出)

申请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符合封存条件,其工作变动至新单位,因原单位尚未获得新单位账号而使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时停留在原单位不能转移的,为确保及时、准确办理汇缴,原单位需要暂时停止缴存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A表待转出停缴)》(附件十一);

2、若申请单位欠缴的,应确认单位和个人缴存情况,除应提供与上述情况对应的资料以外,单位还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工资基数证明、单位补缴清册等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个人工作变动至新单位,账户在原单位尚未转移的,停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停缴期限到期后,原单位不得再次就此原因申请同一账户停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网上办理

申请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符合封存条件,其工作变动至新单位,因原单位尚未获得新单位账号而使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时停留在原单位不能转移的,为确保及时、准确办理汇缴,原单位需要暂时停止缴存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办理。

(待销户)

申请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尚未办理提取手续的。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B表待销户停缴)》(附件十二);

2、符合销户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尚未办理提取手续的,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办理。

注意事项: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为职工办理待销户停缴,职工年龄需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

(停薪)

申请范围: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需要暂时停止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可以为职工办理账户停缴手续。包括参军、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失踪并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C表停薪停缴)》(附件十三);

2、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

(1)职工参军的,提供由区一级征兵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2)职工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的,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法律文书;

(3)职工失踪并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

(4)职工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提供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等证明材料;

(5)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3、若申请单位欠缴的,应确认单位和职工缴存情况,除应提供上述情况对应的资料以外,单位还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工资基数证明、单位补缴清册等证明材料。

1、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包括原《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情况;

2、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停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若账户在到期后需继续停缴的,单位应在停缴期限到期前15日内向其受委托银行重新提出停缴申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

申请范围:单位要为处于封存和停缴状态的个人汇缴住房公积金的。

办理要件: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注意事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新单位应及时办理启封手续,并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超过6个月未启封的,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网上办理

申请范围:单位要为处于封存和停缴状态的个人汇缴住房公积金的,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办理。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

第四章缴存

住房公积金汇缴

办理要求: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1、当月缴存人员不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附件十四)、转账支票;

2、当月缴存人员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转账支票。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

(不超过12个月)

申请范围: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

1、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转账支票。

(超过12个月)

申请范围: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2个月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三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劳动合同或劳动手册或经劳动主管部门和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复印件;

5、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特殊补缴)

申请范围:原单位需为已经离开单位的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且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在原单位的。

办理场所:补缴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或补缴单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3、补缴单位出具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说明》;

4、劳动合同或劳动手册或经劳动主管部门和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复印件;

6、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7、转账支票。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年度)

办理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度调整一次。单位住房公积金末次缴存月份为当年6月份,且正常缴存职工数大于零的单位需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进行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网上办理

办理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度调整一次。单位住房公积金末次缴存月份为当年6月份,且正常缴存职工数大于零的单位,也可以通过网上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场所:

2、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进行全程网上基数调整。

2、成功申请且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仅使用单位会员系统时需要);

3、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4、已完成当年六月份汇缴业务。

(日常)

申请范围: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2、经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盖章的本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该核定表,应提供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住房公积金缓缴

申请范围: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且生产经营不稳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单位。超过两年且严重亏损、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或工会章、上级主管单位公章一式五联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附件十五);

3、经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盖章后的本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该核定表,应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4、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受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申请范围: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且生产经营不稳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单位。超过两年且经济效益差、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或工会章、上级主管单位公章的一式五联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定额缴存

申请范围: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因无法统计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可申请按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的水平。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或工会章、上级主管单位公章的一式两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定额缴存审批表》(附件十六);

2、经职工本人签字的《上海市职工定额缴存确认书》(附件十七);

3、申请单位的书面报告(写明申请原因,单位实行的用工制度、薪酬制度等情况);

4、单位定额缴存职工月缴存额明细表(要素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姓名、月缴存额,职工信息应与职工本人签字的《上海市职工定额缴存确认书》对应);

5、经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盖章后的本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该核定表,应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6、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单位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申请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需要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

1、单位介绍信、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当月或上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或工会章、上级主管单位公章或董事会章的一联《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批表》(附件十八);

4、单位如有使用派遣职工的,并已委托派遣单位(劳务型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请提供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清单(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加盖派遣单位公章;

5、无工会组织的单位,需附所有应缴职工的集体签名名单;

7、其他材料。

个人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申请范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个人。

办理要件:本人身份证。

自愿缴存签约

申请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和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以下从业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劳动手册、雇佣关系证明等;

(1)本人当场填写的《收入承诺书》(附件十九);

4、《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首次缴存年月为签约月的下月。

自愿缴存户信息变更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储蓄卡账户的还需提供《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必须在正常缴费状态下,才能办理缴存方式、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变更。

自愿缴存户停缴、复缴

(解冻)

申请范围:

1、停缴:自愿缴存人员因失业、缴存义务期满、经营严重亏损、缴存者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火灾、水灾、家庭成员重大病、其他情况生活发生困难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可以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

2、复缴(解冻):符合自愿缴存条件,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停缴或冻结状态的自愿缴存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复缴(解冻)手续。

第二部分使用

第六章提取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申请范围: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办理场所: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且房款已付清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附件二十);

(2)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交款凭证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购买其他房屋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4)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1、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交款凭证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购买其他房屋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1、购房申请提取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几名无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的个人共同参与购房,仅允许其中的一人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范围: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经济适用房贷前提取公积金确认单》、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发证之日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3——经济适用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注: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职工经济适用房申购地或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均可办理)——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经济适用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注: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职工经济适用房申购地或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均可办理)——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3、自愿缴存者提供要件材料1、2——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注意事项:申请提取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申请范围:建造、翻建、大修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1)建造、翻修的提供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批复(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

(2)大修的提供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注意事项:建造、翻建、大修申请提取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离退休

申请范围:离退休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

办理场所:建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离退休的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金发放卡或领取养老金的存折);

(2)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死亡

申请范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2)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办理流程:提取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户口迁出本市

申请范围:户口迁出本市,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户口迁出本市的证明或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出境定居

申请范围:出境定居,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签证及其出入境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语大学出具的翻译件;

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申请范围: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由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个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申请范围: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外省市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提前结清贷款

申请范围:主贷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贷款银行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冲还贷实时处理系统打印的《个人贷款提前结清凭证单》(三个月内有效)、借款合同、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提前结清贷款申请提取配偶、直系血亲等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家庭生活困难

申请范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经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附件二十一);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需提供本人劳动手册、经所在街道或单位核实确认的所有家庭成员的《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附件二十三)。

3、提取用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证明、房租发票或收据;

(2)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附件二十四)、物业管理费的发票或收据;

4、其他证明材料: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3、4——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3——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范围:承租本市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需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附件二十五)等。

(3)委托办理的:

2、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3、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上述原因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批件(承租获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且经市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即配租审批件和租赁合同);

(3)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即租赁合同和备案证明)。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自愿缴存者: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申请后,如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办理要件材料以外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1、支付房租申请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等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最晚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内;

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物业服务费

申请范围: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除上述条件以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还必须满足: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需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附件二十六)等。

(1)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购房合同、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

(2)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3、委托提取申请、变更申请或终止申请材料:

(1)委托提取申请的,提供从物业公司取得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联系单、填妥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书;

(2)委托提取变更的(仅限变更共同提取人,如需变更其他委托事项的,应先终止原委托后再重新办理委托手续),提供原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变更后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变更后共同提取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委托变更申请书;

(3)委托提取终止的,提供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委托终止申请书。

如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凭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税控发票(居住售后公房的提供按规定的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提手续。

1、办理委托提取申请的:

小区物业公司初步咨询并取得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联系单——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亲自到场并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委托书;

2、办理委托提取变更的(仅限变更共同提取人,如需变更其他委托事项的,应先终止原委托后再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亲自到场并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委托变更书;

3、办理委托提取终止的:

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亲自到场并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委托终止书;

4、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提手续的: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自愿缴存者:

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1、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等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非合作银行提取还贷

申请范围: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无住房公积金债务、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且已在未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业务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贷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1)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2)购房合同、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所购住房为期房的提供预告登记证)、购房发票;

(3)贷款合同;

(4)申请提取月份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证。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自愿缴存期满

申请范围:自愿缴存者在履行完协议约定的缴存期限后,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办理流程:自愿缴存者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注意事项:职工办理提取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在自愿缴存专户。

重复账户合并

申请范围:个人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办理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经本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附件二十七)、单位出具的重复建立个人账户证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经本人签字认可的《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注意事项:办理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时,各账户信息必须一致且在同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提取复议

申请范围: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产证发证日起六个月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有正当理由的;在贷款结清三个月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有正当理由的;因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造成个人未足额提取的;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参提人未一次性集中办理,但有正当理由的。

1、提取人的书面申请;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1)购房提取超期申请复议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提前结清贷款提取超期申请复议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冲还贷实时处理系统打印的《个人贷款提前结清凭证单》、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公积金支付房款且付款凭证编号重复的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单位欠缴再次提取申请复议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单位出具的补缴证明;

(5)未一次性办理提取申请复议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3、4——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1、2、3——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注意事项:几名无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的个人共同参与购房,仅允许其中的一人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错缴更正

申请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错缴、错提情况的。

1、经本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附件二十八);

2、单位的书面情况说明(需写明单位的资金转账账号);

3、个人和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已终止劳动关系或应中断缴存但未办理停缴或封存的,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或合法中断缴存的证明;

(2)重复缴存的,应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及错缴年份的住房公积金结存单(单位结存单);

(3)不应缴存而错缴的,应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不应为其缴存的相应证明;

(4)月缴存额计算错误的,应提供错缴月份的工资基数证明材料;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注意事项:办理错缴更正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在错缴单位内。

第七章贷款

贷款咨询

咨询渠道:

1、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托银行的业务网点;

2、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

咨询内容:

1、基本政策:包括贷款条件、限额标准、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方式等;

2、办理流程:包括办理内容、办理场所和办理周期等;

3、所需资料;

贷款资格查询

申请范围:查询住房公积可贷金额、年限等个人贷款信息的个人。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托银行的业务网点。

1、借款申请人本人查询的,需提供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关系证明原件;

2、借款申请人本人委托其配偶、直系血亲查询的,需提供受托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委托人签字的代理查询委托书原件、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账号和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业务网点查询。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答复。

贷款复议

申请范围:贷款申请受理过程中,因不连续6个月等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

办理场所: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

1、购房合同原件;

2、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号;

3、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名下住房信息状况查询单》复印件(由贷款受理机构代为查询);

5、若办理组合贷款,应提供受托银行支行名称;

办理流程:个人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审核材料并受理——复议审批——业务网点打印复议结果。

办理时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复议结果。

个人购房贷款

申请条件:

1、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办理场所:申请纯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可至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如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借款人可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新建商品期房):

(1)借款人填写《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单、住房坐落情况表》,由受理机构代为办理家庭名下房产状况查询;

(2)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共同借款人必须是借款人的直系血亲且同一户口一年以上);

(3)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和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明)、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提供监护人证明。以上人员及监护人(如有)应到场签字;

(4)借款人已婚的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未婚或离异人士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5)期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6)售房单位出具的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7)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和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

(8)开发商或销售代理商收款账号;

(9)由放款银行发行的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还款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10)其他资料(受理机构根据需要收取)。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新建商品现房):

(5)现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和现房大产证的复印件;

(9)放款银行发行的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还款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二手房):

(5)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出售方出具的首付款收据、已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7)出售方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8)由放款银行发行的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收款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出售方签字确认);

(10)竣工年限在1990年(含)之前的二手房贷款额度超过房屋总价30%(含)及竣工年限在1990年以后的二手房贷款额度超过房屋总价50%(含)的,应由受理机构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房产评估报告;

(11)其他资料(受理机构根据需要收取)。

办理流程:借款人至受理网点申请贷款——受理网点代为办理家庭名下房产状况查询——受理网点受理——签约——审批——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放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受理机构收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1、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新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期房):

(1)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2)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明)、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提供监护人证明。以上人员及监护人(如有)应到场签字;

(3)借款人已婚的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未婚或离异人士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售房单位出具的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6)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和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

(7)开发商或销售代理商收款账号;

(8)由放款银行发行的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还款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9)其他资料(受理机构根据需要收取)。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新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现房):

(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和现房大产证的复印件;

(8)放款银行发行的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还款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1、纯公积金贷款:

2、组合贷款:

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1、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办理场所: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

1、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共同借款人必须是借款人的直系血亲且同一户口一年以上);

2、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和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明)、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提供监护人证明。以上人员及监护人(如有)应到场签字;

3、借款人已婚的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未婚或离异人士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本市区(县)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原件和复印件;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本市区(县)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工程自筹资金凭证(不低于工程款的30%)原件和复印件;

7、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复印件;

8、施工方收款账号;

9、由放款银行发行的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还款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10、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阶段性担保证明材料,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11、其他资料(受理机构根据需要收取)。

办理流程:借款人至受理网点申请贷款——受理网点受理——签约——审批——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放款。

附件:贷款政策

一、贷款金额:

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2、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3、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50%)×12个月×贷款期限;

4、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注: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均按照首套住房进行认定。

二、首付款比例: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贷款利率:购买首套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上浮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四、贷款期限: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购买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15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购买次新房[竣工年限在5年内(含5年)]贷款期限参照购买新建商品房。

五、还款方式: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2、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未贷证明的开具

1、缴存职工本人办理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缴存职工委托其配偶、直系血亲办理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开具证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简称“提取还贷”)方法:

1、逐月还款法(简称“月冲”)——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住房贷款本息的方法;

2、一次性还款法(简称“年冲”)——参加提取还贷人员按约定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余额归还贷款,重新计算月还款额并继续按月还款的方法。每年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按约定批次为4月或9月进行)。

参加提取还贷人员的范围:参加提取还贷人员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借款人的直系血亲。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补足还款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时,优先归还公积金贷款。

(受理)

申请办理人员:所有参加提取还贷人员。

办理场所:原贷款发放银行网点。

办理要件:受理时提取还贷参加提取还贷人员应提供借款合同、身份证、配偶或者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婚姻证明或户口簿)、住房公积金账号、贷款账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还款计划单等)。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变更)

办理场所:原办理提取还贷委托受理的银行网点。

办理要件:变更时提取还贷参加提取还贷人员应提供借款合同、身份证、配偶或者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婚姻证明或户口簿)、住房公积金账号、贷款账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还款计划单等)和原《委托书》。提取还贷参加提取还贷人员的变更可根据借款人及参与提取还贷人的需要进行;提取还贷方式的变更必须在原委托满一年以后。

办理流程:持原委托书等资料到银行网点办理——所有参加提取还贷人员在银行打印出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变更书》上签字认可。

(终止)

办理要件:终止时应由所有提取还贷参加提取还贷人员需带好以下材料:借款合同、身份证、配偶或者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婚姻证明或户口簿)、公积金账号、贷款账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还款计划单等)和原《委托书》。已经办理了提取还贷终止业务的贷款帐号一年内不得重新进行委托受理操作。在借款结清可同时办理终止委托,或在借款未结清时亦可提出终止委托。

办理流程:持原委托书等资料到银行网点办理——所有参加提取还贷人员在银行打印出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终止书》上签字认可。

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正常还款)

借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1、借款人柜台还款的,最迟应在当期还款期届满日的前一日到贷款经办行办理还款手续;

2、借款人委托扣款的,在选择委托扣款作为还款方式后,根据委托扣款协议,在每月的还款日对借款人的还贷卡进行月还款额的扣收,借款人应确保有足额的还款额在还贷卡内,便于银行及时扣收,避免逾期的产生;

3、借款人提取还贷的,可向贷款经办行申请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贷款本息。

(部分提前还款)

申请办理人员:借款人。

办理场所: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银行网点。

借款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之日起满一年,可申请办理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借款人归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次还款金额应不低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

(按合同约定结清贷款)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贷款结清后,银行在7个工作日后返还借款人相应资料。

(提前结清贷款)

抵押权注销资料的领取

申请条件:贷款已结清。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可以委托其配偶、直系血亲或产权共有人办理,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双方关系证明材料);

2、借款合同;

3、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担保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提前结清贷款的借款人需提供)。

办理流程:纯公积金贷款致电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62866677预约调取《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组合贷款在结清后由贷款银行提供《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网点办理,领取借款人抵押权注销资料。

办理时限: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预约调取《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不超过7个工作日;网点领取抵押权注销资料,当场办结。

贷款委托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宁波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北京银行上海分行

第三部分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及投诉建议

信息查询渠道

1、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2、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4、自助查询终端;

6、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自助语音;

7、12329住房公积金短信;

8、“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

9、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

10、建设银行ATM机。

单位查询

申请范围: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可以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原件;

2、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办理流程:经办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柜面查询。

个人查询

申请范围:个人可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情况。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委托查询的,受托人应当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受托人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柜面查询。

自助查询终端查询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自助查询终端。

办理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自助查询终端。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单位网页查询

申请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办理场所: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

1、注册成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单位会员;

2、插入身份认证卡。

个人网页查询

申请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

1、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

2、已成功注册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个人会员;

3、非个人会员点击“新会员注册”申请个人会员,需填写个人身份证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等信息。

注意事项:

1、遗忘密码:

2、遗忘用户名:

(1)注册时有手机绑定的,可通过手机短信索取用户名和密码;

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自助语音

办理场所: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自助语音。

(1)输入身份证号;

(1)住房公积金账号;

(2)身份证号码;

(3)手机号码。

办理流程:个人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根据语音提示按键。

12329住房公积金短信

办理条件: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

办理流程:已成功注册为网站会员的个人自动开通12329短信,未绑定手机号码的个人可发送手机短信“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A”至12329。个人也可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12329热线自助语音及人工服务、手机客户端申请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信。

办理时限: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即可收到短信。

“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查询

办理场所:“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

办理要件:通过安卓系统或ios系统,成功下载“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

注意事项:用户需是网站注册会员,未注册网站会员的用户也可在手机客户端上进行注册。

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查询

1、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

办理时限:下载最新数据即可查询。

建设银行ATM机自助查询

办理场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ATM机(自动取款机、存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

办理要件:建行发行的各种银行卡(包括借记卡、贷记卡、各种联名卡等)。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ATM机。

注意事项:当月新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新开建设银行卡的职工,次月可持建设银行卡通过ATM机查询。

第九章政策咨询

3、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

4、网上在线咨询栏目(www.shgjj.com)。

第十章投诉、建议、意见

渠道:

3、意见箱、意见簿;

4、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

5、12329住房公积金短信;

6、“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

7、网上在线咨询栏目(www.shgjj.com);

第十一章附则

本服务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同时废止。

THE END
1.上海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方式上海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方式 以下各级法院统一拨打12368查询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https://law995.cn/about/cjzm/3262.html
2.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我院、金山法院巡回审判点合作协议签约暨揭牌活动成功举办 我院传达学习贯彻张军院长在上海法院调研讲话精神及上海高院党组(扩大)会精神 2024年衡石论坛暨第八届中国自贸区司法论坛成功举行 我院举行2024年执行工作辖区片会 上海法院诉讼一站式服务 电脑端 http://www.a-court.gov.cn/xxfb/no1court_412/sy_40602/index.html
3.上海法院12368友情提示: 根据最高院文件规定,如登录时未搜索到您的案件类型,则说明您的案件类型不需要填报廉政监督卡。 如果您忘记了诉讼服务密码,可以拨打12368服务热线并提供案号、本人身份证号及对方当事人姓名,经核对正确,话务员将告知密码;您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法院立案窗口索要密码。http://app.hshfy.sh.cn/app/12368/superv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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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法院12368网上追查查询流程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的功能摘要:如今是信息化社会,人们接收信息的速度加快,很多事情,都可以通过网络办妥,节省了时间和空间,法院诉讼服务也简化了业务流程,提供了很方便的查询通道,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怎么使用。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上海12368案件查询系统怎么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https://www.maigoo.com/goomai/263187.html
6.2019年至今税收征管类政策汇编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1.2《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http://www.lxtax.co/index.php/article/detail/aid/177.html
7.浦东新区惠南法庭联系方式上午 傅强 20981129 王辉 20981130 注:院庭长接待日为每周四上午,由薛林或吴军接待。 浦东法院违法违纪投诉电话:021-68541255 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12368-1 (联系法官) 12368-2 (案件查询) 12368-3 (诉讼咨询) 12368-4 (违纪违法举报) 12368-5 (其他人工服务)https://lawyers.66law.cn/s2c139204c7764_i969645.aspx
8.企业中高层时事解读课2020第36期(总期36期)在线培训课程"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而制定的一种司法解释。此次发布的《网络知产批复》,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保全申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网络用户和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不侵权声明https://www.zzqyj.net/?list_89/1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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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晚间公告丨干货!11月22日晚间重要公告速读上海莱士公告,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或支付现金方式获取天诚德国和GDS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的初步谈判,天诚德国100%股权拟作价约5.89亿欧元(折合约48亿元人民币),GDS100%股权拟作价约50亿美元(折合约343亿元人民币)。 沪宁股份:拟5500万元收购慈溪振华 https://www.yicai.com/news/100064998.html
17.官宣!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手合作!①可通过上海市总工会官方微信“申工社”菜单栏【服务大厅】—【法律援助】进行线上留言咨询 ②可一键拨打“12351”上海职工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转接2,人工服务法律咨询业务,由专业律师为你解答法律问题。所有法律咨询服务完全免费! (可点击查看大图) 我们会全力保障渠道的畅通,及时为广大职工群众提供权威、免费的法律https://sghexport.shobserver.com/html/baijiahao/2023/05/31/10406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