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13时50分,武汉一小学教师刘某在校内驾车时,将该校一年级学生谭某撞倒碾压,后谭某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这起发生在校园内的事故,不仅暴露出了校园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也引发了无数家长的担心:可以帮孩子避开校外车辆,校内的车辆和风险如何避开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律师和南京的部分小学。
【焦点两问】
中小学校园里,究竟能不能开车?
律师:法律无明确规定,但学校应订立规章制度
昨天,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亿诚律师事务所的葛栋律师。
葛栋表示,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的机动车是否可以允许在校园停留和行驶,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校园作为存留大量未成年人活动的特殊场所,校方应当订立书面的《工作人员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并进行严格的监管。
在这起事故中,肇事人作为该小学的老师,违反了交通法规及校园安全规章制度。在驾驶车辆之前,未能查看车辆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该教师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相应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谭某的监护人并无过错,其监护人在将孩子安全送至校园之后因失去对其人身控制,已尽到监护管理职责。
涉事老师和学校,将承担什么责任?
按照教育局披露的事件经过,涉事老师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谭某的监护人及学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作为管理方,如未能举证其对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其设置明确的警示设施,就说明其存在违法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关于该教师是否存在刑事犯罪问题,首先要查明其是否存在酒驾、醉驾、毒驾等违法情形,如存在以上情形,该教师一定是会涉嫌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
如不存在以上情形,则要看校方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如允许通行,需要结合其过失情形,其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如不允许,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记者探访】
保障学生校内安全
南京的小学这样做
既然对机动车入校行驶并无法律明文禁止,那么,当行车需求与学生安全发生冲突,学校可以在学生安全教育和校园安全管理中做点什么?南京这些小学交出了答卷。
南师附中新城小学:严格做到“人车不见面”
“安全是学校教育的底线。”南师附中新城小学副校长高阳向记者表示,新城小学校内面积小,因此对校内行车制定了非常严格的安全管控措施:上课日每日7点半之前,所有车辆都从学校北门进入,停到指定区域;7点半之后,学生才开始进入校园,这样便实现了“人车不见面”。“我们还会在每学年期初跟老师们签订安全责任书,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向老师们明确校内安全行车的要求。”高阳说。
南京文靖东路小学:人车分流,还有安全APP
和南师附中新城小学一样,南京市文靖东路小学严格人车分流。“(学生和机动车之间)属于‘互不打扰’的状态。”南京市文靖东路小学段旭燕老师向记者说道:“校外车辆不让进,门口有警示牌:只允许教职工出入。”
溧水区实验小学:分时段分类别“化整为零”
“我们学校的安全教育,采用分时段以及分类别进行。”溧水区实验小学的刘老师告诉记者,所谓分时段,是指在学期初的第一节课,向全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在学期中和学期末,对学生在溺水、防火、交通安全等方面进行再教育。分类别,则是将安全教育课程分解成交通、用电、用水以及毒品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小类别教育。
此外,南京市溧水区实验小学中山东路校区将地下车库改成学生接送大厅,还设有电子大屏、闸机等智能设备,真正实现人车分流,缓解校门口的交通压力。
停车区
学生接送大厅
门禁系统
【多说1句】
孩子避险能力有限
不如大人多走几步路
我们常说,让孩子走好校门口“最后一百米”很重要,但武汉的这起事故提醒所有人:校内交通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孩子对危险的判断和避险能力远远不如成年人,所以更需要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引以为戒,守好每一个校门的“升降杆”。大人们多走几步路,也许就能为孩子们减少一些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要谨记:每个孩子的身体机能千差万别,成人对孩子安全风险的预估始终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