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大:《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列入法规人大常委会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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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4年8月21日

关于《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四)优化运行管理,保障性能发挥。一是明确公共建筑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及具体要求;二是要求燃气、电力、供热和供水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报送有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三是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分级管理制度;四是明确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要求。(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五)完善激励保障,提振发展活力。一是明确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二是对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在容积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面予以激励;三是推动绿色建筑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形成涵盖全产业链的绿色建筑产业体系;四是探索建立建筑领域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五是开展绿色建筑数据监测、运行评估等工作,提升绿色建筑智慧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

三、关于征求意见的重点

(一)对进一步推动本市绿色建筑规划和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品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绿色民用建筑和绿色工业建筑。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健康宜居、绿色低碳,统筹规划、标准引领、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科技、地方金融、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数字化转型)

本市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绿色建筑数字化发展,推进绿色建筑全过程、全要素数字化转型,提升绿色建筑数字化水平。

第七条(科技引领)

第八条(技术标准)

第九条(行业组织)

第十条(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长三角区域协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绿色建筑等级)

按照国家标准,绿色民用建筑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绿色工业建筑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制定。

本市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非生产用途的新建建筑按照前款规定的绿色民用建筑标准建设。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建设;鼓励新建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工业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第十四条(建筑节能降碳)

本市不断提升绿色建筑的节能降碳水平,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等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五个新城等区域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

第十五条(绿色建材)

新建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用安全耐久、节能低碳、性能优良、健康环保的绿色建材。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材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绿色建材的应用推广。

第十六条(装配式建造)

本市加快推广装配式建造,提升建筑工业化建造水平。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实施范围、指标要求。

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应当按照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第十七条(立项和土地供应)

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要求。

第十八条(建设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绿色建筑建设的主体责任,实施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并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予以落实。对于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步安装能耗监测装置,并与本市公共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联网。

第十九条(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要求,编制绿色建筑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第二十条(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色施工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篇内容,编制绿色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绿色施工方案施工,节约使用资源,降低施工过程中的能耗和碳排放;拆除既有建筑时,应当加强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并做好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单位落实绿色施工方案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检测要求)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查验、测评,并将结果纳入竣工验收报告;住宅项目落实绿色建筑要求的情况应当纳入分户验收范围。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含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文件要求)

新建绿色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性能指标、设施设备等内容,并且在销售现场明示上述内容。

第二十四条(绿色建筑资料提供)

第三章运行和改造

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标识)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建设项目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申请绿色建筑标识。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公共建筑运行责任)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维护。公共建筑的运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围护结构完好,节能、节水和可再生能源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二)能耗、水耗计量装置和能耗监测装置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具体承担运行维护工作。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运行专业托管以及其他创新模式,对公共建筑进行运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统计和监测)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建筑能耗和碳排放数据;已安装能耗监测装置的,应当通过本市公共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报送。报送的数据应当确保真实,不得有篡改、伪造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

本市鼓励对公共建筑实施碳效管理,引导优化建筑用能结构。

第二十九条(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气候、地理、资源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实施城市更新时应当结合实际,同步开展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时,应当采取建筑绿色改造的技术措施。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绿色改造的,应当同步安装能耗监测装置,并与本市公共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联网。

鼓励既有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绿色改造。

第三十条(室内空气质量)

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装饰装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予以公示;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其他建筑装饰装修的,鼓励在投入使用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第四章激励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政策支持)

第三十二条(激励措施)

对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予以激励:

(二)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上浮;

(三)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四)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对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三十三条(绿色金融)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第三十四条(产业支撑)

本市推动绿色建筑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进绿色建筑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建造、智能化管理、数字化交付,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行等全产业链的绿色建筑产业体系。

第三十五条(新技术、新材料应用)

本市支持绿色建筑领域科技创新。建设项目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试验、论证、审定或者认定后,可以在该建设项目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碳排放管理)

本市探索建立建筑领域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逐步将碳排放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纳入碳排放管理。

鼓励开发建筑领域碳减排项目和场景,将碳减排行为进行量化并赋予价值,运用商业激励、市场交易等方式,推动实现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

第三十七条(智慧管理和服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绿色建筑质量和安全追溯体系,通过公共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开展绿色建筑数据监测、运行评估等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管理。

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大数据资源平台,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和国防动员等部门的绿色建筑数据共享,优化政务服务,促进业务协同,提高绿色建筑智慧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专业服务机构要求)

第三十九条(信用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指引性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查验、测评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编制绿色施工方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运行管理要求和未实施绿色改造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公共建筑的运行维护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数据报送要求行为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其他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的绿色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市鼓励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按照绿色民用建筑标准建设;鼓励临时建筑采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等绿色建筑措施。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同时废止。

芜湖建筑科技产业园二期(A区)5号楼,建筑面积7222.4平米,建筑综合节能率67.15%,建筑本体节能率56.77%,可再生能源利用率34.21%。

各类零碳工厂案例

远景

首批零碳工厂

2023年2月,远景动力江阴工厂获得了中国首个五星级零碳工厂双认证,并成为中国节能协会零碳工厂评价首批上榜工厂。

河南濮阳德力西

电气行业首家零碳工厂

德力西电气濮阳有限公司经钛和认证核查后达到Ⅰ型五星级零碳工厂等级,获得零碳工厂认证,是河南省第一家零碳工厂认证企业,同时也是国产家居电气行业第一家零碳工厂认证企业。

江苏台达

江苏省内电子制造业首座零碳工厂

2023年9月,台达集团-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委托零碳工厂第三方认证机构TüV南德意志集团基于中国节能协会标准T/CECA-G0171—2022认证为零碳工厂(Ⅰ型)五星认证,为江苏省内电子制造业首座获此殊荣的零碳工厂。

随后10月,在获得零碳工厂认证后,台达集团-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经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可,正式获评为苏州市“近零碳”工厂。

行业首位零碳工厂

2023年4月,天合光能(义乌)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节能协会组织的“首届中国碳金融论坛”上获得了由钛和认证集团颁发的2022年度零碳工厂(Ⅰ型)证书,成为光伏行业首家经权威机构认证的零碳工厂。

蒙牛

蒙牛乳业(曲靖)有限公司获零碳工厂证书

施耐德

施耐德电气西安工厂升级“零碳工厂”

全球能源管理和自动化领域的数字化转型专家施耐德电气旗下设备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工厂”)长期坚持绿色智能制造与精益管理,继获得工信部授予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称号后,于当天庆典仪式上正式宣布荣获钛和认证颁发的零碳工厂(Ⅰ型)五星级证书,成为西安市第二家经权威机构认证的“零碳工厂”,同时也是施耐德电气在中国继北京低压工厂之后第二家获得第三方认证的“零碳工厂”。截至目前,施耐德电气在中国共有五家工厂获得了第三方认证“零碳工厂”称号。

黄华集团

钛和集团为黄华集团颁发

(Ⅰ型)三星级零碳工厂证书

2023年11月30日,钛和认证依据(T/CECA-G0171-2022)《零碳工厂评价规范》,对黄华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综合评估,认证其完成了对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外购能源带来间接温室气体的100%抵消,获得钛和认证颁发的(Ⅰ型)三星级零碳工厂证书。

正泰新能

入选COP28企业气候行动案例集

11月30日-12月12日,第28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简称COP28)在阿联酋迪拜世博城举行。《2023企业气候行动案例集》在12月6日蓝区UNFCCC新闻发布厅面向全球正式发布。正泰新能零碳工厂案例成功入选,成为展现中国企业绿色行动力的26家代表性企业之一。

海南首家零碳工厂

近日,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科技)海口数字化工厂荣获了中国节能协会颁发的“零碳工厂”认证证书,成为海南首家“零碳工厂”。经核算,目前金盘科技海口数字化工厂可实现温室气体100%抵消,已达到Ⅰ型五星级“零碳工厂”等级,是名副其实的海南省首家“零碳工厂”。

上汽

上汽研发总院试制车间获首个“零碳工厂”证书

1月30日,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新研究开发总院(以下简称“上汽研发总院”)试验认证部整车法规认证科携手试制车间获得国际知名第三方认证机构TüV南德颁发的“零碳工厂”,“组织碳核查”以及“组织碳中和”三份证书,成为研发领域首个获得零碳认证的主体。

明珠公司

电线电缆行业首批零碳工厂

2023年12月,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获评I型五星“零碳工厂,成为电线电缆行业首批入选的零碳工厂。

荣获“零碳工厂”认证证书

国家管网

国家管网打造首个“零碳工厂”!

吉利

国内整车企业的首个零碳工厂

2022年11月,吉利西安工厂成为国内整车企业的首个零碳工厂后。2023年4月,吉利宝鸡工厂也获得钛和认证颁发的“I型零碳工厂”五星级证书,成为吉利汽车集团第二个“零碳工厂”。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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